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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天津市” 相关
共 11734 条 19 / 783
271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本文主要内容是关于两淮盐政借运芦盐案的详细情况。文中首先提到了端详开办借运芦盐的原由和经过,然后详细报告了芦盐的产销情况、产盐区的荒废情况、私盐的危害以及借运芦盐的具体细节。最后,文中还提到了两淮盐政借运芦盐案的后续处理情况。
272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本文记述了一个文本片段,主要涉及吉林省的盐务管理章程。这些条目大致上描述了吉林省盐务管理局的设立、组织结构、职责、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273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本文记述了是关于中国盐业税收和销售的规定。详细说明了税收制度,包括税收的数额、缴纳方式、欠税的处理、核微商的认定等。还规定了商人的资格和条件,包括年龄、籍贯、职业、住所等。
274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本文主要内容是关于官盐销售的规定。第一条重订规则以便民畅销剔弊裕课为宗旨,包括裁撤各属分销局、屏除官派完全营利性质、撤退总商发还押岸银两以除垄断、改民销合全省繁庶地方及道路远山林荒僻之区酌支配增设分仓储盐、城乡集镇大小铺户以及乡僻小民皆准按...
275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本文记述了天津义国租界章程合同规定了中国将天津北河左岸的一部分土地租给意大利作为租界,租界内一切官地中国国家均行让给义国专为永业,无庸出价。合同还规定了盐坨之地的购买和房价议定、无主之业的购置、坟墓的处理、他国租界的优待等条款。
276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本文记述了天津奥国租界章程合同规定了中国将天津北河左岸的一部分土地租给奥地利作为租界。合同规定了租界的四至范围、官地购置、中国业主的存业权、盐堆存放、无主之业的购置、房屋修盖、坟墓处理、他国租界的优待等条款。此外,合同还规定了租界内的地租交...
277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该文是关于天津俄国租界划定和土地处理的政府文件。文中提到,天津俄国租界从贺家胡同到田庄,与比利时租界相连,东至铁路旁,西至海河沿。租界分为五等地,头等地、二等地、三等地议定租用,四等地、五等地暂时不租用,等待商议租价。
278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该文件是关于袁咨送外务部天津勘定日本正续租界图册的文告。文件中详细描述了日本租借天津正租界的各个地段、地亩数量以及租金的数额。同时,文件中还提到了经办人钱鑅的办事过程和细节,并请外务部将清册图说等资料存案。
279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该文件是关于天津日租界的推广章程,其中包括了推广租界的范围、中国居民在租界内的权利和义务、日本政府对租界的推广和使用的承诺,以及未尽事宜的协商等内容。该章程明确了租界的范围,并要求中国政府在推广租界时不得租予其他国家,同时规定了在此范围内的...
280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该文件是关于天津日租界的推广章程的回复,表明尽管日本总领事认为一些新闻报章上的论说有碍于日清两国邦交,但中国政府希望维持和平局面,同时就天津议事会关于日本印售天津地图标注预备租界字样的禀文进行了驳斥,认为这是有失平和的言论,妨碍了两国邦交。...
281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本文记述了经过议事会的协商和核准后,电车公司现在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在工程实施之前需要得到核示和批准。同时,为了确保地方主权和利益不受影响,議事会决定在日后电车公司无论在何处进行接造加宽工程,都需要事先向議事会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282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本文记述了天津地方审判厅审理交涉案件的拟办法十二条,并请求核示和批准的情况。该拟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涉及津埠华洋互市租界的各国侨商之间的债务纠纷和争议,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审理和解决。办法主要包括规定关于案件审理、债务还款和解决办法、罚办欠债人...
283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本文记述了督宪杨准江督咨拟定携带军械入上海租界办法的情况。本文是一份指示,针对华人携带军械进入上海租界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办法。由于上海公共租界章程规定不允许华人携带军械,因此当驻沪各营兵丁携带枪械经过租界时,必须凭借道函向租界领袖说明...
284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本文记述了商部咨南北洋申明商律内洋商附股字义文的情况。商部咨南北洋指出近年来洋商与华商合股在中国内地营业,特别是涉及设厂制造的利益问题。根据商律五十七条的规定,华商公司不应允许洋商附股,华人设立公司时应该遵循条约的规定,以避免洋商串通事宜。...
285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 类型: 正文卷目
本文记述了商部咨南洋示禁华人改入洋籍文的情况。商部咨南洋指出商律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的意义是指附股而非设厂,且洋商附股应遵循限制,不得超过华股的数额。商部强调了附股的限制,并且提到英约使完全违背了约定,因此提出追偿的要求。此外,商部还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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