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奧國租界章程合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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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408
颗粒名称: 天津奧國租界章程合同
分类号: D820
页数: 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奥国租界章程合同规定了中国将天津北河左岸的一部分土地租给奥地利作为租界。合同规定了租界的四至范围、官地购置、中国业主的存业权、盐堆存放、无主之业的购置、房屋修盖、坟墓处理、他国租界的优待等条款。此外,合同还规定了租界内的地租交纳、中国电报公司和德律风公司的设线优待、合同缮写和存档等事项。
关键词: 天津市 奥国租界 北河左岸

内容

第一款 該租界四至開列如左 南至義國新界西至北河北至北河又按圖上紅線甲字接連乙字
  東至由乙字随紅線至鐵路鐵路公司之產業不能作爲劃定應由奧國領事與鐵路公司會商辦理俟
  商妥後方定準線而免混雜誤會 第二款 該租界内一切官地中國 國家均行讓給奧國專爲永
  業無庸出價 第三款 界内中國所有業主如果有整齊照例紅契均可照舊存業惟或係公用或用
  以興旺租界或有利於滌蕩汚穢奧國有權可以將此地購實至房價及地價應按義國租界章程辦理
  按照租界工部局自行分定應歸何等何類定價其界內奧國不用之地仍准民間執業任便買賣但不
  賣與他國洋人管業儻欲或租或典或押與他國洋人於未經奧國租界工部局允准之前不得租出或
  典或押至購業時俟將價値付淸後仍准業主暫住由付給價値之日起限六個月騰空交出若彼此另
  有商法亦可辦理 第四款 租界内所有鹽課官商之鹽堆可以照常存放惟將來奧國領事或有遷
  改之意向該商彼此公平商議章程辦理 第五款 租界內不知業主之業奧國領事出示俾業主得
  知將契紙持來閱看如出示十二個月後仍無人投報奧國領事可將該業充公 第六款 租界内現
  在坍塌房屋不准修蓋如該業主持有整齊房契投報前來奧國政府可以按照第三款所載購買 第
  七款 租界內准中國人置地居住惟須遵照日後奧國特行擬定章程 第八款 租界内所有墳墓
  如本主自行遷葬每棺由奧國給費銀四兩母庸另給地價若係無主義塚其應如何遷讓由地方官及
  奧國委員會同商議購地遷葬其費用歸奧國籌備 第九款 所有此次訂立租界地址應按照他國
  租界所訂章程每畝每年交納錢糧制錢一吊交地方官收解 第十款 此後儻中國國家電報公
  司及德律風公司在租界内立桿設線彼此議定地處奧國領事絕不攔阻 第十一款 他國辦理租
  界一事如得有中國國家格外利益奧國以優待之國之禮亦宜一體均沾以昭劃一 第十二款
  自立合同畫押之後當由北洋大臣出示曉諭此處已給奧國作爲租界 第十三款 此合同業於本
  年五月十五日繕寫漢德文底稿各奉本國上憲閱定允准應繕寫漢德文各五分畫押蓋印存外務部
  各一分存直隸總督公署各一分存奧國駐京大臣各一分存天津津海關道衙門各一分存奧國駐天
  津領事署各一分 約章成案彙覽按語云奧國租界在天津北河左岸光緖二十九年五月由北洋大
  臣袁派津海關道唐紹儀天津河間道張蓮芬候補道錢鑅與奧公使齊幹派駐津副領事貝瑙爾議定
  畫押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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