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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奉省試辦商銷鹽務招商簡章(附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402
颗粒名称:
奉省試辦商銷鹽務招商簡章(附錄)
分类号:
F426.82
页数:
3
页码:
二十一
摘要:
本文记述了是关于中国盐业税收和销售的规定。详细说明了税收制度,包括税收的数额、缴纳方式、欠税的处理、核微商的认定等。还规定了商人的资格和条件,包括年龄、籍贯、职业、住所等。
关键词:
产销情况
荒废
盐案
内容
一稅課 每担均收小洋四元六角逕曒總局如改成大洋後再照銀市核微散商認定每年銷額後開
辦時須先繳一半稅課餘再分兩季繳清倘有拖欠歸承保攤赔 二押款 照認銷担數之稅額先繳
十成之二 三公費 每担另繳小洋一元隨課並繳 四斗用 每担一角逕繳分局裝鹽若干卽繳
斗用若干 五滴耗 每担照光緖三十年奉省奏定章程每六百斤加滴耗四十斤用斗時斗口較大
不加滴耗 六灘價 由各分局與各灘戶四季議定報告總局議定之後商人灘戶不得因銷數旺減
輒生異議 七官定賣價 由總局考察各地情形按季酌定以昭平允 八商人至灘裝鹽 由各分
局派員監秤未用秤時則派員監斗 九分城分地承辦之散商 一人獨辦或數人合辦均無不可惟
至多一地合辦者不得過五人地段配定之後自應各銷各地不得互相浸灌 十鹽店執照 由東三
省鹽務總局從新頒發照費百兩子店照費二十兩擅自開設不先請領執照者以囤私論 十一各城
鄉鎭緝私事務由地方官兼辦商人察知何地有私准随卽稟明地方官派人緝拿所需公費每担抽
提二角每月按照已銷担數自行提繳地方官衙門詳章另行訂定 十二鹽票仍由各分局塡發 票
上蓋用某處商銷不准另售運到本分店卽行作廢幷某日運訖等字樣戳記其鹽與票仍照章不准相
離按月隨銷隨繳巡報總局卽由總局隨時派員將該鹽店及子店賬目公同核對
附招商資例 一姓名 二年歲 二十四歲以下爲合格 三籍貫 奉吉黑三省之人皆爲本
籍商人其寄居奉吉黑之地二十年以上者亦准有本籍商人之資格外省人亦可准爲鹽商惟不得過
總數三分之一以保東省本然之利 四職業 以正當營業者爲限 五住所 六自約銷數 與自
報資本相比例但資本須查驗確實 七押款 凡認銷者照自報認銷担數之稅額先繳十成之二於
鹽務總局作爲押款如有欠課及違章等事均可將此款扣罰期滿不願續辦而並無拖欠款項者卽將
押款退還本商 八保結圖章 商人呈請辦鹽者須有東三省官銀號戶部銀行各大商號及總分商
會紳商出具切結保其身家殷實人品端正等情至領票時未納之課應更有殷實商號出具連環保結
欠課不納時卽有攤賠之責 九代表代理 如因事忙或於鹽務情形不甚熟悉者准其請代表人或
代理人經理惟報名及第一次出面均須本人自到將應請代表人及代理人之故自行呈明立案其由
自行報名而始終請代表人出面者亦得酌准惟代表人與代理人應具商人同等之資格方許充當
十試辦期 以一年爲期開辦期日另行訂定 十一年認銷額 各商認定銷額之後無論銷完與
否是年課款卽須照繳否則撤銷議罰另行換人承辦又確可多銷之地而認銷不實後經他人認銷多
額呈請願辦者卽應將該商撤換其有暗購私鹽抵銷額數者照私鹽例罰辦 十二華商專利 以上
各則惟適用於大清商民以重鹽法如有洋商洋股在内一經查出卽將股本充公仍將經手之華商從
重罰辦 以外各項詳章俟開辦時再行妥訂
知识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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