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部咨南洋示禁華人改入洋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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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唯一号: 020020020230015430
颗粒名称: 商部咨南洋示禁華人改入洋籍文
分类号: D927.21
页数: 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商部咨南洋示禁华人改入洋籍文的情况。商部咨南洋指出商律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的意义是指附股而非设厂,且洋商附股应遵循限制,不得超过华股的数额。商部强调了附股的限制,并且提到英约使完全违背了约定,因此提出追偿的要求。此外,商部还指出根据约定洋商设厂仅限于口岸,附股也仅限于口岸设厂。商部希望通过明确约定的意义来避免误解和防止不当行为。
关键词: 商部 南洋 商律

内容

爲咨行事光緖三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准 貴大臣咨稱准貴部咨所有奏定商律第三十五條及第五
  十七條意義係指附股而言並非指設廠而言嗣後洋商附股均應按照第三十八條原文辦理並援照
  鐵路鑛務章程不得逾華股之數以示限制咨行查照到本大臣查事關全國内地商務統核約案不得
  不再申其說以求折衷於是前議英約使因英人惠通公司附有華股該公司擅營別業虧本請向附股
  華商追補當以違言定章並以條約本無准華洋合股之條駁不准理故擬設此款以圖追償前虧嗣尤
  其彼此附股不能執此追理前案故約文重在華附洋股應遵守公司定章下文所云英民購中國公司
  股票當守本分與華民之有股分者相同此不過對待之法至於准附與否仍當統核全約意義互相考
  證是約第八款內於洋商設廠旣經限以八岸凡准附股亦祇能附於華商口岸所設之廠前文業已聲
  明附股設廠同載一約先後參觀其義自见至日不新約本援英約而設日約不但准洋商附股且准合
  股經營合辦公司所謂合股經營合辦公司者即係合設公司及各項貿易而言與設廠開行實無二致
  更非附股可比且當日立約命意因日約第一款已載明一切悉照各國與中國商定辦法無稍歧異其
  權利商務亦不得較各國致有軒轾日約旣援英約而設其辦法權利又與各國無異而英約業已載明
  洋商祗准口岸設廠則附股與合辦公司亦祗能在於口岸約文意義不難互證明確至鐵路各處訂章
  多係借資營造以路作抵本不能作爲洋商產業鑛務於新約內本已許其合資亦與製造等公司約載
  限設口岸不同誠以目下交涉之難遇事必當加愼用就管見所及合再咨請考核俾有遵循等因前來
  其公司律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意義本部迭准 貴大臣來咨業經詳細申明兩次通行在案茲
  准前因旣以洋商設廠祗准口岸則商律所載洋商附股亦祗能在於口岸自係爲保護華商預杜轇轕
  起見合再據文申明以免誤會而防流弊相應咨行 貴大臣查照備案可也須至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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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本书为稀见清光绪末年清朝廷新政档案资料集。全书共七册,凡收公文数千件,诠释了清末新政的内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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