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北洋公讀類纂續編》 古籍 |
唯一号: | 020020020230015430 |
颗粒名称: | 商部咨南洋示禁華人改入洋籍文 |
分类号: | D927.21 |
页数: | 3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商部咨南洋示禁华人改入洋籍文的情况。商部咨南洋指出商律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七条的意义是指附股而非设厂,且洋商附股应遵循限制,不得超过华股的数额。商部强调了附股的限制,并且提到英约使完全违背了约定,因此提出追偿的要求。此外,商部还指出根据约定洋商设厂仅限于口岸,附股也仅限于口岸设厂。商部希望通过明确约定的意义来避免误解和防止不当行为。 |
关键词: | 商部 南洋 商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