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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后期称筵席娱乐捐。平潭县仅有菜馆两三家、剧团一个,经营惨淡,税源少且征收难。民国32年预算44961元,实收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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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房地产税,清代称房捐,民国初期称铺屋税,后又改为房铺捐。民国25年5月,福建省废止房铺捐,统一实施房铺宅地税,课征范围扩大到农村群众住房。平潭房铺宅地税采用层层分配评定的办法,每季税额由县政府分配到区署,区署召集各联保主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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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1989年在县城和建制镇(仅限镇政府所在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按区域内的地理、经济、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级,按年计算,半年预征。1989-1995年,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4.97万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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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开征的资源税有盐税及砂石开采税。盐税旧称盐课,是民国以前平潭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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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1983年起,平潭县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先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4种基金(资金)和教育费附加。至1992年9月,除教育费附加继续征集外,4种基金(资金)陆续停止征集。1993年1月起征收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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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福建省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工建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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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征集范围为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用基金;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不包括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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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1983年3月遵照省政府通知开征重点建设基金,3月底基本结束,全县共征集11.21万元,其中地方财政1.79万元、行政事业单位1.895万元、国营企业7.525万元(其中省级企业占2.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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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开始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率为10%,即按当年预算资金收入或税后利润的10%计征。1989年县内征收30.96万元。1990-1992年,共征收94.11万元。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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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1988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建立粮食发展基金,征收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简称以工建农资金),自1988年7月1日起对乡镇企业(包括乡村举办的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5%征收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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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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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7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对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税额按1%附加率计征教育费附加,分别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同时征收,当年征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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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92年12月省颁发《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平潭县于1993年1月起,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缴纳总税额的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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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94年7月1日起,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对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所有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按当年(月)销售(营业)总额的2%0、商业批发企业按1%0代征社会事业发展费,个体工商户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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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稽征管理、国营企业利润监交、税收会计管理、 票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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