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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基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2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基金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354-355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福建省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工建农资金。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征集范围为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用基金;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不包括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街道办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1983年全县共征集36.68万元,其中国营企业19.92万元,行政事业单位3.32万元,地方财政13.15万元,城镇集体企业0.29万元。1984年起征集率由10%改为15%.1987年起,征集范围扩大到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知青办的合作社(组)和劳动服务公司、乡村办的集体企业、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对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利润不满5000元的;安置盲、聋、哑和肢体残废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免予征集。
1983-1993年,共征收347.10万元。1994年停止征集。
二、福建省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3月遵照省政府通知开征重点建设基金,3月底基本结束,全县共征集11.21万元,其中地方财政1.79万元、行政事业单位1.895万元、国营企业7.525万元(其中省级企业占2.49万元)。
三、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开始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率为10%,即按当年预算资金收入或税后利润的10%计征。1989年县内征收30.96万元。1990-1992年,共征收94.11万元。1992年10月起停征。
四、以工建农资金 1988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建立粮食发展基金,征收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简称以工建农资金),自1988年7月1日起对乡镇企业(包括乡村举办的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5%征收率计征,主要用于耕地资源的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1991年省政府决定省定的贫困乡的乡镇企业,在“八五”期间(1991--1995年)免征以工建农资金,平原、中楼、敖东为省定贫困乡。1988-1991年全县共征收25035元。1992年起停征。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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