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资源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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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1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资源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353-354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开征的资源税有盐税及砂石开采税。盐税旧称盐课,是民国以前平潭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平潭开征的资源税有盐税及砂石开采税。盐税旧称盐课,是民国以前平潭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明洪武年间,年征盐税额5000余斤;清乾隆十六年(1751年)课银达218两。平潭渔盐用量大,历代政府重视盐务管理,清道光以前为官办,至咸丰年间改为商办。民国8年(1919年),在韩厝寮设办事处和收税处各一所,娘宫、苏澳设查验盐卡两处。食盐每50公斤收税大银2元,渔盐每50公斤收税4角,年定渔盐额1522.5吨(民国11年减少150余吨)。随后政府对盐税管征不断加强,在韩厝盐场建立平潭县盐务所,派驻场盐缉队(盐警队),以看护盐场和查缉私盐。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接管盐务所,着手加强盐业生产和盐税管征。1950年1月,依照国务院《全国盐务工作决定》,执行“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以及“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的原则,按不同地区核定差别税额。
  1958年7月,县税务机关正式接办盐税管征工作,并对盐的产制、供销、使用等环节进行普查,各用盐户币新办理登记和核发购盐证,建立严格的渔盐检查核销制度,严防漏税。
  1973年1月,盐税并人工商税,成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税额和征收方法不变。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盐税条例(草案)》,盐税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恢复独立税种。1988年8月,盐税实行分段征收、分级人库的办法,在生产环节按每吨30元定额征收,纳入产盐县的财政收入;运销环节分别不同税额补征差额,纳入省级财政收入。1989年11月25日提高盐价,食盐税额每吨142元,减税额度每吨42元,实际征收额每吨100元,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即先按142元征收,人库后再将42元减税额退给生产单位。同时停止执行牧业用盐减税规定。
  1990年4月1日起盐税实行就地征收、分级人库,国营盐场调销原盐时不分盐种和地区均按每吨30元定额征收盐税,纳入产盐县的财政收入,差额60元就地结算缴人省库,每吨实征90元。至1992年7月底止。销往省外(不含江西省)食盐盐税减征30%,1958-1993年,人库税款1303.29万元。1994年1月1日,实施新税制,盐税并入增值税而废止。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当年对开采石英砂、石板材以及生产海盐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计征,海盐每吨税额12元,石英砂每吨税额3元,玻璃砂、型砂每吨1元,标准砂每吨1.5元,花岗石材每立方米税额3元,当年资源税收入54万元。1995年收入34.3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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