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事业发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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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29
颗粒名称: 三、社会事业发展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56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94年7月1日起,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对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所有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按当年(月)销售(营业)总额的2%0、商业批发企业按1%0代征社会事业发展费,个体工商户社会事业发展费的起征点,与个体工商业户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相同。1994年下半年共人库17.3万元,1995年人库79.61万元。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1994年7月1日起,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对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所有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按当年(月)销售(营业)总额的2%0、商业批发企业按1%0代征社会事业发展费,个体工商户社会事业发展费的起征点,与个体工商业户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相同。1994年下半年共人库17.3万元,1995年人库79.61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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