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规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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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2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规费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355-356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一、教育费附加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7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对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税额按1%附加率计征教育费附加,分别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同时征收,当年征收1.27万元。1994年1月实施新税制,改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用于中小学添置教学设施和改善办学条件。1987-1995年,共征收127.09万元,其中1995年征收48.40万元。
  二、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1992年12月省颁发(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平潭县于1993年1月起,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缴纳总税额的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同时征收。1993年人库26.17万元;1994年人库46.7万元;1994年1月起因税种变化,改为按各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消费税总税额2.5%,增值税、营业税总税额5%征收。1995年人库67.595万元。
  三、社会事业发展费 1994年7月1日起,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对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所有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按当年(月)销售(营业)总额的2%0、商业批发企业按1%0代征社会事业发展费,个体工商户社会事业发展费的起征点,与个体工商业户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相同。1994年下半年共人库17.3万元,1995年人库79.61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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