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文化娱乐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16
颗粒名称: 五、文化娱乐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5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后期称筵席娱乐捐。平潭县仅有菜馆两三家、剧团一个,经营惨淡,税源少且征收难。民国32年预算44961元,实收614元。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民国后期称筵席娱乐捐。平潭县仅有菜馆两三家、剧团一个,经营惨淡,税源少且征收难。民国32年预算44961元,实收614元。
  1951年1月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规定电影、戏剧及娱乐、筵席、冷食、旅馆等行业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当时因平潭群众消费水平低,文化设施落后,基本上没有税源,未征此税。
  1956年5月,根据国家《文化娱乐税条例》,平潭开征文化娱乐税,1956年5月至1966年8月,共征收8200元。1966年9月停征。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平潭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