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工建农资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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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25
颗粒名称: 四、以工建农资金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55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8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建立粮食发展基金,征收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简称以工建农资金),自1988年7月1日起对乡镇企业(包括乡村举办的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5%征收率计征,主要用于耕地资源的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1988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建立粮食发展基金,征收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简称以工建农资金),自1988年7月1日起对乡镇企业(包括乡村举办的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5%征收率计征,主要用于耕地资源的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1991年省政府决定省定的贫困乡的乡镇企业,在“八五”期间(1991--1995年)免征以工建农资金,平原、中楼、敖东为省定贫困乡。1988-1991年全县共征收25035元。1992年起停征。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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