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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教育费附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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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27
颗粒名称:
一、教育费附加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55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7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对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税额按1%附加率计征教育费附加,分别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同时征收,当年征收1.27万元。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7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对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税额按1%附加率计征教育费附加,分别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同时征收,当年征收1.27万元。1994年1月实施新税制,改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用于中小学添置教学设施和改善办学条件。1987-1995年,共征收127.09万元,其中1995年征收48.40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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