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费附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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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27
颗粒名称: 一、教育费附加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55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7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对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税额按1%附加率计征教育费附加,分别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同时征收,当年征收1.27万元。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7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对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税额按1%附加率计征教育费附加,分别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同时征收,当年征收1.27万元。1994年1月实施新税制,改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用于中小学添置教学设施和改善办学条件。1987-1995年,共征收127.09万元,其中1995年征收48.40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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