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房(地)产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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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17
颗粒名称: 六、房(地)产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35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房地产税,清代称房捐,民国初期称铺屋税,后又改为房铺捐。民国25年5月,福建省废止房铺捐,统一实施房铺宅地税,课征范围扩大到农村群众住房。平潭房铺宅地税采用层层分配评定的办法,每季税额由县政府分配到区署,区署召集各联保主任、保长及地方公正人士商评各保缴纳的税额,再由区署派员协同辖区联保主任、保甲长商评到户,造册送核,限期缴纳。民国31年停征。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房地产税,清代称房捐,民国初期称铺屋税,后又改为房铺捐。民国25年5月,福建省废止房铺捐,统一实施房铺宅地税,课征范围扩大到农村群众住房。平潭房铺宅地税采用层层分配评定的办法,每季税额由县政府分配到区署,区署召集各联保主任、保长及地方公正人士商评各保缴纳的税额,再由区署派员协同辖区联保主任、保甲长商评到户,造册送核,限期缴纳。民国31年停征。
  1950年,在潭城镇开征房地产税,1951年后停征。1958年7月,恢复征收城镇房地产税。当年共征收14943元。1959年再次停征。
  1986年12月,在县城、苏澳、澳前三个地区对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营业用房和出租的房屋开征房产税。1986年10月至1995年底共征收房产税238.72万元,其中1995年40.16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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