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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1933年,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按照中华苏维埃政府规定开征屠宰税,每头猪征收0.5元。各乡苏维埃政府收税人员指定适中地点(坏场),令各屠户屠宰后的猪肉集中,先交税后盖印,方可出售。
1922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工业所得税按资本大小,规定税率,按利润额征收。其税率比照商业税税率计算,但遵循较商业税为轻的原则,对群众性的生产合作社给予免税。为促进苏区工业的发展,工业出厂税规定暂免征,吉安各县苏维埃政府工业所得税也未开征。
1923
关税 析出资源 阅读原文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征收赤(苏区)白区流动之税。凡各种货物通过苏区所设关卡,还是陆路、行船的运货人须将所运货物之名称、数量、价值、去向及运货商号等项,均依税率表征税。关税税率是按照苏区的需要程度统制货物进出口为目的而设计的。如纸、烟、香菇等为苏区大宗生产产品,...
1924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遵照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暂依旧税制征收各项税收,吉安各县开征的主要税种为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等。吉安各县开征了工商税(含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商事凭证征收)、遗产税、房地产税(房捐、地价、...
1925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吉安地区的税制经历了 4个阶段。沿用旧制阶段吉安解放后,遵照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暂依旧税制征收各项税收,并废除国民政府时期各项苛捐杂税。吉安各县开征的主要税种为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
1926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吉安地区应税税目37个,对生产生活的不需品税率偏高,对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及生产资料的税率偏低,区内各县(市)执行17个 税目。货物税是以应税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对产销应税货物,实行一物一税,凡已交纳 货物税的货物,凭税票和运票,...
1927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1950年1月起,吉安地区的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所得税4个税目。营业税吉安解放初,暂时沿用旧税制征收营业税。当年12月19日后,吉安执行政务院的修正《条例》,除了将行业从69个划分为104个外,根据合理负担的精神,调整了...
1928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吉安各县开征利息所得税。征税对象是利息所得,包括存款的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按利息所得额的比例征收,纳税义务人为利息所得者;扣缴义务人是支付利息者,并按规定在每...
1929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区内部分县(市)沿用旧制征收过房租和房产租价所得税。吉安市开征房产税和地产税;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开征城市的房屋和土地。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免税...
1930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吉安解放初,各县(市)根据《华中印花税征收暂行办法》征收印花税。遵照政务院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征收印花税。征税对象是凡在境内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以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1931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吉安各县(市)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年1月后,吉安执行政务院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废止地方征收的单行办法。特种消费行为税是由消费者负担,经营者代征,征税对象包括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筵席、冷食、旅馆5个税目。实行幅度比例税率。...
1932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吉安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规定机动车每辆年税额米600 斤;机器脚踏车每辆年税额米300斤;非机动年每辆年税额米24斤;税额米以征收时当地市价折款征收。吉安规定凡行驶车船者均应按季向税务机关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1933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稍加修改后征收屠宰税。当时规定屠宰税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根据《华中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吉安的屠宰税实行定量征收,均按当时市价折合人民币征收。吉安执行财政部令附发《屠宰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凡屠宰猪、羊、牛、马、骡、 驴、骆驼的,均应从价征...
1934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吉安各县(市)均开征了交易税。吉安各县 (市)规定凡在集市、交易所、行栈以棉花、土布、粮食、药材、牲畜进行交易的,向买方征收交易税。牲畜从价征收5%,其他从价征收2%;交易所取得佣金、手续费收入,由交易所另交30%的交易税。吉安各县(市)改...
1935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 类型: 正文
新中国建立初期,田赋改称农业税(俗称公粮)。采取按阶级成分分别规定不同稅率征收,即照顾贫农,限制富农政策,发动群众调查田亩,落实产量,确定税率,依率计征。吉安执行税率为:每百斤常年产量,贫农征5 ~ 8斤,中农征16-24斤,富农征36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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