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吉安地区的税制经历了 4个阶段。
沿用旧制阶段吉安解放后,遵照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暂依旧税制征收各项税收,并废除国民政府时期各项苛捐杂税。吉安各县开征的主要税种为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等。
初建新制阶段1949年9月,吉安各县开征了工商税(含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商事凭证征收)、遗产税、房地产税(房捐、地价、增值和租赁所得税)、货物产销税(含货物税、烟酒税、矿产税和盐税)、屠宰税6种税。
统一税政阶段1950年1月30日后,吉安地区执行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及附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盐税和关税分别由盐务局与海关办理,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缓征收° 调整税收阶段1950年7月1日起,吉安地区执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税收实行日期的通知》,对税种、税目、税率作了调整。一是减少税种,主要是地产税与房产税合并改为城市房地产税。吉安分局实际征收的税种由10种减为9种。二是减并税目,货物税税目免征387目,减并391 目,由原1136目,减为358目;印花税税目由原30个,减为25个。三是调整税率。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吉安分局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之营业及所得课税)、 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农业税11个税种。
货物税1949年10月后,吉安地区应税税目37个,对生产生活的不需品税率偏高,限制其消费,最高100%,对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及生产资料的税率偏低,最低为5%。当时,区内各县(市)执行17个税目。
货物税是以应税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对产销应税货物,实行一物一税,凡已交纳货物税的货物,凭税票和运票,行销全国,不得重征或附加其他税收。对农民自产、自用、自食或零星出售给消费者的应税农副产品,一般给予免税照顾;销售给行栈等由收购者纳税;农民自织自用的土布,家酿自食土烧酒、冬酒、水酒,自伐自用竹木,自产自用植物油,自制自用砖瓦等,给予免税照顾。货物税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税额由各县(市)调查上报,统一由吉安专区税务分局统一核定(每月一次)用密封直接下发到各税务所执行,执行前任何人不得折封,以免泄密,执行之日由所长亲自启封。
1949 ~ 1952年,吉安地区共征收货物税381.8万元。
表16-2-2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吉安地区各县(市)货物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49 年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县(市) 1949 年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吉安市 2& 29 48.69 58.44 遂川县 4.3 19.20 17.50 吉安县 9.54 13. 15 20.46 万安县 3.04 5.60 6.92 吉水县 2.43 7.89 8.72 安福县 2.76 7.67 10.25 峡江县 1.95 2.88 3.67 永新县 2.30 6.21 6.88 新险县 2.82 5.02 7.81 莲花县 0.62 2.25 2.77 永丰县 2.23 5.93 8.91 宁冈县 0.01 0.33 0.72 1.07 泰和县 0.76 7.24 15.00 19.57 全区 0.77 67.85 140.21 172.97 工商业税1950年1月起,吉安地区的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所得税4个税目。
营业税吉安解放初,暂时沿用旧税制征收营业税。全国统一税政前,按营业收入额课征者,吉安执行税率为1% ~ 3%;按营业和佣金收益额课征者,税率为1.5% ~6%ₒ 1950年1月,吉安执行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税率。当年12月19日后,吉安执行政务院的修正《条例》,除了将行业从69个划分为104个外,根据合理负担的精神,调整了部分行业的税率。
临时商业税吉安解放初,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及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货品的固定工商业户所销售货物征收临时商业税。但对农、牧、渔、猎民销售自产货品,持有自产自销证明的;居民变卖自用家具、衣物的;机关、部队变卖剩余物品的可免税。临时商业税的起征点为一次营业额满15元,但行商以整批货物分次出售的应合并计算。税率原为4% -8%累进税率,1951年9月1日后,吉安按财政部公布的《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改为比例税率。规定经营粮食、棉花、药材、山货的税率为4%,经营其他货物的税率为6%。1952年3月3日后,吉安按照财政部通知,调整了税率,经营粮食、棉花、药材的税率为6%;经营其他货物,包括取消了税目的山货税率为8%。
摊贩业税1950年3月16日后,吉安遵照财政部的《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摊贩小贩,凡资本额超过20元(旧币20万元)的,应领取营业牌照,照章纳税。不满20元的,领取免税营业牌照。摊贩营业牌照税采用定期定额课征办法,按季征收。税额最低的,每季0.5 元;最高的,每季12元;资本额超过200元的,每增加20元(不足20元,以20元计算),增加税额2元。 除依据资本额确定税额等级外,税务机关还可参照其营业地点、种类及营业额、利润等变更其等级。为照顾小手工业,税务机关应根据行业具体情况,减征税额10% ~ 40%。
1951年9月19日后,吉安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摊贩业税稽征办法》,规定摊贩营业额每日平均不满 3元的,可申请免税個定摊商及规模较大的摊贩,采用民主评议方式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他摊贩应在民主评议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方法按营业额征收摊贩业税;摊贩业应设立账簿和开具发票。营业规模较小的,可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办,但进货发票应保存备查;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摊贩管理机构代收摊贩业税,并提给5%以下补助费。
表16-2-3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吉安地区各县(市)工商业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49 年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县(市) 1949 年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吉安市 84.87 154.17 207.19 遂川县 10.83 41.54 38.37 吉安县 21.23 30.67 39.65 万安县 5.76 9.47 13.75 吉水县 6.57 19.27 28.38 安福县 8.31 21.21 25.13 峡江县 3.46 6.98 7.05 永新县 5.64 14.53 16.96 新没县 6.93 11.21 21.54 莲花县 1.47 4.3 7.15 永丰县 5. 17 15.25 25.47 宁冈县 0.20 2.52 3.14 3.20 泰和县 0.53 12.28 30.45 33. 10 全区 0.73 175.04 362.19 466.94 工商业所得税1950年,吉安征收工商业所得税,执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
1951年1月起,吉安将原14级全额累进税率调整为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方法分自报查账、依率计征,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和定期定额3种;每年第二季度终了估征1次,年终结账后汇算清缴。
利息所得税1950年4月,吉安各县开征利息所得税。征税对象是利息所得,包括存款的利息所得; 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按利息所得额的比例征收,纳税义务人为利息所得者;扣缴义务人是支付利息者,并按规定在每次支付利息时代扣税款。但对下列情况可免税:对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其存款利息所得全部用于本事业的;对银钱业的放款及其总分支机构或同业间往来款项的利息所得;对投资于企业的股东利息所得; 工农个人间相互借贷的利息;每次利息所得不满5000元(折新版人民币0.5元,以下同)。
表16-24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吉安地区各县(市)所得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县(市)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吉安市 0.27 36.84 58.71 遂川县 0.21 6.44 8.70 吉安县 8.23 11.73 6.11 万安县 0.01 2.41 7.46 吉水县 0.27 5.54 11.74 安福县 0.42 6.13 7.85 峡江县 1.44 1.70 3.86 永新县 0. 12 4.01 7.60 新险县 1.06 6.08 7.90 莲花县 0.37 1. 11 2.58 永丰县 1. 14 3.26 9.16 宁冈县 0.11 0.17 0.16 泰和县 0 5.55 13.99 全区 13.65 90.97 145.82 城市房地产税吉安解放初期,区内部分县(市)沿用旧制征收过房租和房产租价所得税。1950年 1月,吉安市开征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1年8月8日,吉安将房地产税改为城市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开征城市的房屋和土地。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免税房地产有: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房地;公立及已立案的私立学校自有自用房地;公园、名胜、古迹及公用房地;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省市以上核准免税的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的房地。减税免税的有: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起,免税3年;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税2年;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地,经省人民政府核准者,可减免房产税。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吉安市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其他各县停征。税率为:房产税按标准房价年征1% ;地产税按标准地价年征1.5% ;标准房价与地价不易划分的按标准房地价年征1.5%; 出租房按评定的标准房地租价年征15%。各种标准价评定,由人大、财政、税务、公安、工商、地政、工务 (建设)等派代表组成,1年评定1次,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告。吉安市恢复时期征收数为:1950年征收6.31万元;1951年征收12.48万元;1952年征收7.36万元。
印花税吉安解放初,各县(市)根据《华中印花税征收暂行办法》征收印花税。1951年1月起,遵照政务院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征收印花税。征税对象是凡在境内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以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印花税分别按全额比例税率(3%。, 10%。,30%。)贴花或按仲定额(2分、5分、2角和5角)贴花。但农村土地改革后所发的土地证;已贴花的凭证的副本或抄件;催索欠款或核对数目的抄单;车、船、飞机的客票及行李票免税。印花税实行轻税重罚,对违反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30倍以下罚金。
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1月起,吉安各县(市)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年1月后,吉安执行政务院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废止地方征收的单行办法。特种消费行为税是由消费者负担,经营者代征,征税对象包括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场、筵席、冷食、旅馆5个税目。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经当地人民政府证明,富有政治教育意义之影片和戏剧,税务机关得准代征义务人减半征收。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0年4月2日后,吉安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规定机动车每辆年税额米600 斤;机器脚踏车每辆年税额米300斤;非机动年每辆年税额米24斤;机动船每吨年税额米10斤;非机动船每只年税额米24斤。吉安执行的是全国的最低标准,税额米以征收时当地市价折款征收。
1951年9月20日后,吉安规定凡行驶车船者均应按季向税务机关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并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郊区农民自用车船;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楚船、浮桥用船;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垃圾船及渡船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除崑船、浮桥船和核准停驶、拆毁车船外,还应领取免税牌照并缴纳工本费。当时,除吉安市外,其他各县均无载货、载人汽车,船舶使用牌照税只在吉安市及赣江、禾河、泸水两岸县城开征。
屠宰税吉安解放初,各县(市)沿用民国时期的旧税法,稍加修改后征收屠宰税。当时规定屠宰税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猪标准重量为120 - 170斤,牛200 ~ 300斤,羊20 -30斤,税率为9%〜10%。
1949年11月,根据《华中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吉安的屠宰税实行定量征收,猪每头征肉8斤,牛每头征肉25斤,羊每头征肉1.5斤,均按当时市价折合人民币征收。
1950年4月2日起,吉安执行财政部令附发《屠宰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凡屠宰猪、羊、牛、马、骡、 驴、骆驼的,无论自用或出售,均应从价征收10%的屠宰税。同年12月19日后,执行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出售的为纳税义务人,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 除自食外如有出售的,其出售部分仍应征税。屠宰税按牲畜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 0 1951年6月后,吉安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江西省屠宰税稽征办法》,规定对不能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的,按屠宰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猪标准重量为100斤,牛为250斤,羊为20斤。屠宰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距离税务机关较远的地区,得委托区、乡(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代征手续费为3%,但不得采用包征办法,屠宰牲畜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机构报验纳税,经检验发给完税证并于肉上加盖验戳后,始准出售;如认为有碍卫生者,应禁止出售,不予征税。对私宰牲畜的处以应纳税额3倍以下罚金。 1952年6月,吉安各县(市)对屠商应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税率为13%;对个人宰杀应税牲畜出售的,凭乡、村证明,仍按10%征收。
表16-2-5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吉安地区各县(市)屠宰税征收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县(市) 1950 年 1951 年 1952 年吉安市 3.79 6.47 6.85 遂川县 4.04 12.24 10.18 吉安县 5.92 8.16 9.43 万安县 1.90 6.44 9.82 吉水县 4. 13 8.54 10.62 安福县 3.07 10.65 10.90 峡江县 1.09 3.15 3.47 永新县 3.64 8.28 7.76 新险县 2.22 4.74 3.82 莲花县 1.33 4.53 4.32 永丰县 2.15 6. 16 6.96 宁冈县 0.50 1.67 1.86 泰和县 4.67 12.55 16.82 全区 38.45 93.58 102.81 交易税1950年1月31日后,吉安各县(市)均开征了交易税。1950年11月5日后,吉安各县 (市)规定凡在集市、交易所、行栈以棉花、土布、粮食、药材、牲畜进行交易的,向买方征收交易税。牲畜从价征收5%,其他从价征收2% ;交易所取得佣金、手续费收入,由交易所另交30%的交易税。
1951年7月起,吉安各县(市)改征牲畜交易税,其他4种交易改为只就牙纪、行栈代客买卖,就其所得手续费收入总额课征30%交易税。1952年4月起,吉安一律停止征收牙纪、行栈交易税,改征工商业税。此后,交易税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1951年7月,吉安各县(市)开征牲畜交易税。凡猪、牛、羊、马、驴等牲畜发生交易,按交易总额向买方按购价征收5%的交易税,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40斤以下幼牛,30斤以下幼猪,10斤以下幼羊交易,以及农民以牛易牛者免税。牲畜成交征收交易税后,牙纪在税额内提取40%的手续费,作为劳动报酬,不得收取佣金或其他非法费用。
农业税新中国建立初期,田赋改称农业税(俗称公粮)。采取按阶级成分分别规定不同稅率征收, 即照顾贫农,限制富农政策,发动群众调查田亩,落实产量,确定税率,依率计征。吉安执行税率为:每百斤常年产量,贫农征5 ~ 8斤,中农征16-24斤,富农征36斤,地主征40 -50斤。
1950年,采用全额累进税率,高额征收地主、富农的余粮,照顾贫下中农的负担。吉安执行税率为常年产量的3%〜42%,人均产粮不超过150斤的农户免税,垦种生荒地的3 ~ 5年免征。
1951年,进行查田定产,落实常年产量,确定征税率。
1952年,税率调整为常年产量的6% ~25%。开始实行歉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