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99 |
颗粒名称: | 城市房地产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2 |
摘要: | 区内部分县(市)沿用旧制征收过房租和房产租价所得税。吉安市开征房产税和地产税;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开征城市的房屋和土地。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免税房地产有: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房地;公立及已立案的私立学校自有自用房地;省市以上核准免税的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的房地。减税免税的有: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可减免房产税。吉安市开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按标准房价年征1%; |
关键词: | 房地产税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