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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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99
颗粒名称: 城市房地产税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2
摘要: 区内部分县(市)沿用旧制征收过房租和房产租价所得税。吉安市开征房产税和地产税;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开征城市的房屋和土地。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免税房地产有: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房地;公立及已立案的私立学校自有自用房地;省市以上核准免税的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的房地。减税免税的有: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可减免房产税。吉安市开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按标准房价年征1%;
关键词: 房地产税 税收制度

内容

吉安解放初期,区内部分县(市)沿用旧制征收过房租和房产租价所得税。1950年 1月,吉安市开征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1年8月8日,吉安将房地产税改为城市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开征城市的房屋和土地。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免税房地产有: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房地;公立及已立案的私立学校自有自用房地;公园、名胜、古迹及公用房地;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省市以上核准免税的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的房地。减税免税的有: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起,免税3年;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税2年;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地,经省人民政府核准者,可减免房产税。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吉安市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其他各县停征。税率为:房产税按标准房价年征1% ;地产税按标准地价年征1.5% ;标准房价与地价不易划分的按标准房地价年征1.5%; 出租房按评定的标准房地租价年征15%。各种标准价评定,由人大、财政、税务、公安、工商、地政、工务 (建设)等派代表组成,1年评定1次,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告。吉安市恢复时期征收数为:1950年征收6.31万元;1951年征收12.48万元;1952年征收7.36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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