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05 |
颗粒名称: | 农业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1 |
摘要: | 新中国建立初期,田赋改称农业税(俗称公粮)。采取按阶级成分分别规定不同稅率征收,即照顾贫农,限制富农政策,发动群众调查田亩,落实产量,确定税率,依率计征。吉安执行税率为:每百斤常年产量,贫农征5 ~ 8斤,中农征16-24斤,富农征36斤,地主征40 -50斤。采用全额累进税率,高额征收地主、富农的余粮,照顾贫下中农的负担。吉安执行税率为常年产量的3%〜42%,人均产粮不超过150斤的农户免税,垦种生荒地的3 ~ 5年免征。进行查田定产,落实常年产量,确定征税率。1952年。 |
关键词: | 交易税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