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03 |
颗粒名称: | 屠宰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2 |
摘要: | 稍加修改后征收屠宰税。当时规定屠宰税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根据《华中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吉安的屠宰税实行定量征收,均按当时市价折合人民币征收。吉安执行财政部令附发《屠宰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凡屠宰猪、羊、牛、马、骡、 驴、骆驼的,均应从价征收10%的屠宰税。执行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出售的为纳税义务人,免纳屠宰税;其出售部分仍应征税。屠宰税按牲畜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吉安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江西省屠宰税稽征办法》,规定对不能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的。 |
关键词: | 屠宰税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