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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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03
颗粒名称: 屠宰税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2
摘要: 稍加修改后征收屠宰税。当时规定屠宰税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根据《华中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吉安的屠宰税实行定量征收,均按当时市价折合人民币征收。吉安执行财政部令附发《屠宰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凡屠宰猪、羊、牛、马、骡、 驴、骆驼的,均应从价征收10%的屠宰税。执行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出售的为纳税义务人,免纳屠宰税;其出售部分仍应征税。屠宰税按牲畜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吉安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江西省屠宰税稽征办法》,规定对不能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的。
关键词: 屠宰税 税收制度

内容

吉安解放初,各县(市)沿用民国时期的旧税法,稍加修改后征收屠宰税。当时规定屠宰税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猪标准重量为120 - 170斤,牛200 ~ 300斤,羊20 -30斤,税率为9%〜10%。
  1949年11月,根据《华中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吉安的屠宰税实行定量征收,猪每头征肉8斤,牛每头征肉25斤,羊每头征肉1.5斤,均按当时市价折合人民币征收。
  1950年4月2日起,吉安执行财政部令附发《屠宰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凡屠宰猪、羊、牛、马、骡、 驴、骆驼的,无论自用或出售,均应从价征收10%的屠宰税。同年12月19日后,执行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出售的为纳税义务人,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纳屠宰税; 除自食外如有出售的,其出售部分仍应征税。屠宰税按牲畜宰杀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 0 1951年6月后,吉安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江西省屠宰税稽征办法》,规定对不能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的,按屠宰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猪标准重量为100斤,牛为250斤,羊为20斤。屠宰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距离税务机关较远的地区,得委托区、乡(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代征手续费为3%,但不得采用包征办法,屠宰牲畜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机构报验纳税,经检验发给完税证并于肉上加盖验戳后,始准出售;如认为有碍卫生者,应禁止出售,不予征税。对私宰牲畜的处以应纳税额3倍以下罚金。 1952年6月,吉安各县(市)对屠商应纳的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税率为13%;对个人宰杀应税牲畜出售的,凭乡、村证明,仍按10%征收。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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