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04 |
颗粒名称: | 交易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1 |
摘要: | 吉安各县(市)均开征了交易税。吉安各县 (市)规定凡在集市、交易所、行栈以棉花、土布、粮食、药材、牲畜进行交易的,向买方征收交易税。牲畜从价征收5%,其他从价征收2%;交易所取得佣金、手续费收入,由交易所另交30%的交易税。吉安各县(市)改征牲畜交易税,其他4种交易改为只就牙纪、行栈代客买卖,就其所得手续费收入总额课征30%交易税。1952年4月起,吉安一律停止征收牙纪、行栈交易税,改征工商业税。此后,交易税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税。 |
关键词: | 交易税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