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02 |
颗粒名称: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1 |
摘要: | 吉安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规定机动车每辆年税额米600 斤;机器脚踏车每辆年税额米300斤;非机动年每辆年税额米24斤;税额米以征收时当地市价折款征收。吉安规定凡行驶车船者均应按季向税务机关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并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郊区农民自用车船;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楚船、浮桥用船;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
关键词: | 牌照税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