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牌照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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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902
颗粒名称: 车船使用牌照税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1
摘要: 吉安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规定机动车每辆年税额米600 斤;机器脚踏车每辆年税额米300斤;非机动年每辆年税额米24斤;税额米以征收时当地市价折款征收。吉安规定凡行驶车船者均应按季向税务机关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并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郊区农民自用车船;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楚船、浮桥用船;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关键词: 牌照税 税收制度

内容

1950年4月2日后,吉安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规定机动车每辆年税额米600 斤;机器脚踏车每辆年税额米300斤;非机动年每辆年税额米24斤;机动船每吨年税额米10斤;非机动船每只年税额米24斤。吉安执行的是全国的最低标准,税额米以征收时当地市价折款征收。
  1951年9月20日后,吉安规定凡行驶车船者均应按季向税务机关交纳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并领取车船使用牌照及完税证。郊区农民自用车船;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楚船、浮桥用船;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垃圾船及渡船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除崑船、浮桥船和核准停驶、拆毁车船外,还应领取免税牌照并缴纳工本费。当时,除吉安市外,其他各县均无载货、载人汽车,船舶使用牌照税只在吉安市及赣江、禾河、泸水两岸县城开征。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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