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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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97
颗粒名称: 工商业税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2
摘要: 1950年1月起,吉安地区的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所得税4个税目。营业税吉安解放初,暂时沿用旧税制征收营业税。当年12月19日后,吉安执行政务院的修正《条例》,除了将行业从69个划分为104个外,根据合理负担的精神,调整了部分行业的税率。临时商业税吉安解放初,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及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货品的固定工商业户所销售货物征收临时商业税。1952年3月3日后,吉安按照财政部通知,调整了税率,经营粮食、棉花、药材的税率为6%;经营其他货物,包括取消了税目的山货税率为8%。利息所得税1950年4月,吉安各县开征利息所得税。
关键词: 工商业税 税收制度

内容

1950年1月起,吉安地区的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所得税4个税目。
  营业税吉安解放初,暂时沿用旧税制征收营业税。全国统一税政前,按营业收入额课征者,吉安执行税率为1% ~ 3%;按营业和佣金收益额课征者,税率为1.5% ~6%ₒ 1950年1月,吉安执行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税率。当年12月19日后,吉安执行政务院的修正《条例》,除了将行业从69个划分为104个外,根据合理负担的精神,调整了部分行业的税率。
  临时商业税吉安解放初,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及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货品的固定工商业户所销售货物征收临时商业税。但对农、牧、渔、猎民销售自产货品,持有自产自销证明的;居民变卖自用家具、衣物的;机关、部队变卖剩余物品的可免税。临时商业税的起征点为一次营业额满15元,但行商以整批货物分次出售的应合并计算。税率原为4% -8%累进税率,1951年9月1日后,吉安按财政部公布的《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改为比例税率。规定经营粮食、棉花、药材、山货的税率为4%,经营其他货物的税率为6%。1952年3月3日后,吉安按照财政部通知,调整了税率,经营粮食、棉花、药材的税率为6%;经营其他货物,包括取消了税目的山货税率为8%。
  摊贩业税1950年3月16日后,吉安遵照财政部的《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的摊贩小贩,凡资本额超过20元(旧币20万元)的,应领取营业牌照,照章纳税。不满20元的,领取免税营业牌照。摊贩营业牌照税采用定期定额课征办法,按季征收。税额最低的,每季0.5 元;最高的,每季12元;资本额超过200元的,每增加20元(不足20元,以20元计算),增加税额2元。 除依据资本额确定税额等级外,税务机关还可参照其营业地点、种类及营业额、利润等变更其等级。为照顾小手工业,税务机关应根据行业具体情况,减征税额10% ~ 40%。
  1951年9月19日后,吉安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摊贩业税稽征办法》,规定摊贩营业额每日平均不满 3元的,可申请免税個定摊商及规模较大的摊贩,采用民主评议方式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其他摊贩应在民主评议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方法按营业额征收摊贩业税;摊贩业应设立账簿和开具发票。营业规模较小的,可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免办,但进货发票应保存备查;必要时,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摊贩管理机构代收摊贩业税,并提给5%以下补助费。
  工商业所得税1950年,吉安征收工商业所得税,执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
  1951年1月起,吉安将原14级全额累进税率调整为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方法分自报查账、依率计征,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和定期定额3种;每年第二季度终了估征1次,年终结账后汇算清缴。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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