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97 |
颗粒名称: | 工商业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2 |
摘要: | 1950年1月起,吉安地区的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所得税4个税目。营业税吉安解放初,暂时沿用旧税制征收营业税。当年12月19日后,吉安执行政务院的修正《条例》,除了将行业从69个划分为104个外,根据合理负担的精神,调整了部分行业的税率。临时商业税吉安解放初,对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及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货品的固定工商业户所销售货物征收临时商业税。1952年3月3日后,吉安按照财政部通知,调整了税率,经营粮食、棉花、药材的税率为6%;经营其他货物,包括取消了税目的山货税率为8%。利息所得税1950年4月,吉安各县开征利息所得税。 |
关键词: | 工商业税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