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900 |
颗粒名称: | 印花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1 |
摘要: | 吉安解放初,各县(市)根据《华中印花税征收暂行办法》征收印花税。遵照政务院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征收印花税。征税对象是凡在境内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以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印花税分别按全额比例税率(3%。30%。)贴花或按仲定额(2分、5分、2角和5角)贴花,但农村土地改革后所发的土地证。已贴花的凭证的副本或抄件。催索欠款或核对数目的抄单;车、船、飞机的客票及行李票免税;印花税实行轻税重罚;对违反规定的。 |
关键词: | 印花税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