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96 |
颗粒名称: | 货物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1 |
摘要: | 吉安地区应税税目37个,对生产生活的不需品税率偏高,对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及生产资料的税率偏低,区内各县(市)执行17个 税目。货物税是以应税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对产销应税货物,实行一物一税,凡已交纳 货物税的货物,凭税票和运票,不得重征或附加其他税收。对农民自产、自用、自食或零星出 售给消费者的应税农副产品,一般给予免税照顾;销售给行栈等由收购者纳税;农民自织自用的土布,自伐自用竹木,自制自用砖瓦等,给予免税照顾。货物税从 价计征,完税价格税额由各县(市)调查上报, |
关键词: | 货物税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