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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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96
颗粒名称: 货物税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1
摘要: 吉安地区应税税目37个,对生产生活的不需品税率偏高,对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及生产资料的税率偏低,区内各县(市)执行17个 税目。货物税是以应税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对产销应税货物,实行一物一税,凡已交纳 货物税的货物,凭税票和运票,不得重征或附加其他税收。对农民自产、自用、自食或零星出 售给消费者的应税农副产品,一般给予免税照顾;销售给行栈等由收购者纳税;农民自织自用的土布,自伐自用竹木,自制自用砖瓦等,给予免税照顾。货物税从 价计征,完税价格税额由各县(市)调查上报,
关键词: 货物税 税收制度

内容

1949年10月后,吉安地区应税税目37个,对生产生活的不需品税率偏高,限制其消费,最 高100%,对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及生产资料的税率偏低,最低为5%。当时,区内各县(市)执行17个 税目。
   货物税是以应税货物的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对产销应税货物,实行一物一税,凡已交纳 货物税的货物,凭税票和运票,行销全国,不得重征或附加其他税收。对农民自产、自用、自食或零星出 售给消费者的应税农副产品,一般给予免税照顾;销售给行栈等由收购者纳税;农民自织自用的土布,家 酿自食土烧酒、冬酒、水酒,自伐自用竹木,自产自用植物油,自制自用砖瓦等,给予免税照顾。货物税从 价计征,完税价格税额由各县(市)调查上报,统一由吉安专区税务分局统一核定(每月一次)用密封直 接下发到各税务所执行,执行前任何人不得折封,以免泄密,执行之日由所长亲自启封。
   1949 ~ 1952年,吉安地区共征收货物税381.8万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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