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所得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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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98
颗粒名称: 利息所得税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1
摘要: 吉安各县开征利息所得税。征税对象是利息所得,包括存款的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按利息所得额的比例征收,纳税义务人为利息所得者;扣缴义务人是支付利息者,并按规定在每次支付利息时代扣税款。但对下列情况可免税:对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其存款利息所得全部用于本事业的;对银钱业的放款及其总分支机构或同业间往来款项的利息所得;对投资于企业的股东利息所得;工农个人间相互借贷的利息;
关键词: 利息所得税 税收制度

内容

1950年4月,吉安各县开征利息所得税。征税对象是利息所得,包括存款的利息所得; 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按利息所得额的比例征收,纳税义务人为利息所得者;扣缴义务人是支付利息者,并按规定在每次支付利息时代扣税款。但对下列情况可免税:对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其存款利息所得全部用于本事业的;对银钱业的放款及其总分支机构或同业间往来款项的利息所得;对投资于企业的股东利息所得; 工农个人间相互借贷的利息;每次利息所得不满5000元(折新版人民币0.5元,以下同)。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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