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98 |
颗粒名称: | 利息所得税 |
分类号: | F810.422 |
页数: | 1 |
摘要: | 吉安各县开征利息所得税。征税对象是利息所得,包括存款的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按利息所得额的比例征收,纳税义务人为利息所得者;扣缴义务人是支付利息者,并按规定在每次支付利息时代扣税款。但对下列情况可免税:对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其存款利息所得全部用于本事业的;对银钱业的放款及其总分支机构或同业间往来款项的利息所得;对投资于企业的股东利息所得;工农个人间相互借贷的利息; |
关键词: | 利息所得税 税收制度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