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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第二节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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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民国时期,实行审判、检察合一制度。民国2年(1913)4月,设
慈溪县
公署审检所,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707
第二十一编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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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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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优抚安置、灾贫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管理等民政概况。
708
第一章 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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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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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拥军支前、褒恤、优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老区扶持等优抚安置概况。
709
第一节 拥军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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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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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民国26年(1937)7月,抗日战争爆发。8月,
慈溪县
抗敌后援会成立,鸣鹤场、东山头等地设办事处,开展募捐、劳军、支前活动等拥军支前概况。
710
第二节 褒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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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民国35年(1946)7月7日,在县城举行“追悼抗战死难军民大会”到会2000余人。37年,
慈溪县
参议会决定每年3月29日黄花岗烈士殉难纪念日及7,月7日抗日战争纪念日循例公祭等褒恤概况。
711
第三节 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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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民国27年(1938)2月,县建立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各乡(镇)设支会。规定凡新兵入营,发给家属20~50元安家费,享受派捐减免,子弟免费入学,贫苦“征属”凭“支折”向“优征支会”领取救济金等优属概况。
712
第四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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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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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1950年10月成立县复员委员会,到1984年八易其名,现称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1984年9月和1986年6月,又先后建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站”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概况。
713
第五节 老区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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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现县境是抗日战争根据地之一,1953年,以自然村为单位,按建立根据地历史长短,贡献大小,分甲、乙、丙3类划定革命老区等老区扶持概况。
714
第二章 灾贫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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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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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灾荒救济、社会救济、扶贫等灾贫救济概况。
715
第一节 灾荒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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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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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民国时期,遇自然灾害,常以政府积谷或富商筹款赈济。民国11年(1922),慈北水灾,宁波旅沪同乡会募款赈济,旅日华侨吴锦堂捐银元5000元,以工代赈疏浚淹浦等灾荒救济概况。
716
第二节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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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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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民国33年(1944),旅渝同乡浙灾筹赈会捐医药救济款6180元。35年,又捐医药救济款1.5万元。解放初期,发动群众帮助困难户,少数特别困难者由政府发粮救济等社会救济概况。
717
第三节 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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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1960~1965年,拨部分农村救济事业费以无息贷款方式扶持贫困农民养猪,6年共贷款28700元等扶贫概况。
718
第三章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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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慈善事业、残疾人事业、残老孤幼供养等社会福利概况。
719
第一节 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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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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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解放前,慈溪现境民办慈善机构主要有: 观城团前方慕义堂义田,清道光十六年(1836)由姜姓一家捐置,赈济贫苦族人,至咸丰二年(1852),有义田219亩等慈善事业概况。
720
第二节 残老孤幼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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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县
“五保”1954年起,乡村无生活能力的孤老、病残、孤儿逐渐归农业生产合作社供养,做到住有屋,吃有粮,烧有柴,穿有衣,死有葬,合称“五保”等残老孤幼供养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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