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褒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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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7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褒恤
分类号: D632
页数: 4
页码: 731-7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民国35年(1946)7月7日,在县城举行“追悼抗战死难军民大会”到会2000余人。37年,慈溪县参议会决定每年3月29日黄花岗烈士殉难纪念日及7,月7日抗日战争纪念日循例公祭等褒恤概况。
关键词: 褒恤 慈溪县 优抚安置

内容

追悼褒扬
  民国35年(1946)7月7日,在县城举行“追悼抗战死难军民大会”到会2000余人。37年,慈溪县参议会决定每年3月29日黄花岗烈士殉难纪念日及7,月7日抗日战争纪念日循例公祭。1953年4月1日,慈溪县人民政府规定每年清明节追悼革命先烈,瞻仰烈士墓。1955年春,制棺暂新四军抗日烈士遗骸61具,次年移葬三北公墓烈士陵园。1956年10月1日,在浒山镇小山墩建成革命烈士纪念塔1座,高9米,同月召开纪念大会,烈属、老区代表、优抚模范215人出席。1975年改建,升高至12.3米。1958年1月,在白洋湖畔建革命烈士陵园,后几经扩建,面积3.317市亩,安葬革命烈士104名。是年,在五洞闸三塘头立“沈一飞烈士就义处”石碑。
  1972年5月,樟树人民公社在匡堰村山上建革命烈士陵园1处,面积1亩,安葬烈士14名。抗日战争时期的中共三北地委书记王仲良题碑词:“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王逝世后,亦葬于此。
  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40周年,“三北敌后抗日第一战”纪念碑于1986年9月3日在崇寿乡相公殿晏清村落成。
  1979年春,宓、家埭定苗、天元许富强、胜北徐焕降、白沙龚同明4名军人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县革委会、人武部、民政局领导先后到烈士所在公社召开追悼会,颁发烈士证、抚恤金、光荣牌,共11000余人参加追悼仪式。
  1987年8月24日,辛亥革命烈士马宗汉就义80周年,宗汉乡马家路村“马宗汉烈士故居”修竣开放,并举行纪念大会。
  死亡抚恤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陆、海、空军抚恤条例,规定对抗日阵亡官兵遗族分别发给“特恤金”、“胜利恤金”、“抚慰金”,但县内被征壮丁阵亡后,家属并未享受抚恤。
  民国31年后,三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确认殉难军政人员为烈士,并发给家属抚恤粮。34年10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北撤后中断,解放后恢复发给。1953年起改发货币,称抚恤金。1955年,牺牲、病故军政人员按生前职级一次性补发抚恤金,并补发《革命烈士光荣纪念证》350本。1980年、1984年,对一次性抚恤金先后两次作大幅度提高。1985年10月,烈士抚恤金改按生前月工资额40个月计发。1986年7月1日起,因公牺牲者抚恤金亦改为按生前工资额20个月计发,病故者抚恤金按生前工资额10个月计发。
  1985年1月起,原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242人,均改为按月发给抚恤金,共月发5948元,人均24.57元。
  伤残抚恤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先后发布的陆、海、空军抚恤条例中,伤残分一至三等。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又规定一等伤抚恤终身,二等伤10年,三等伤5年,轻伤一次性抚恤。但当时多数伤兵未得抚恤而被遣散,有骚扰地方的,也有沦为乞丐的。
  解放初期,对在职和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分别发给营养费和优待粮。1951年7月,全县首次评定在职者26人,在乡者8人,共34名为革命残废军人,其中一等2名,二等甲级7名,二等乙级5名,三等甲级10名,三等乙级10名。当年给二等以上者发抚恤粮2375公斤,折款1125元。是年还为3名截肢军人装配假肢。
  1965年起,给三等伤残军人发补助金,规定甲级30元,乙级24元。1987年后,改发长期抚恤金。近几年来,还给下肢重残行动不便者发三轮车11辆,给3名生活不能自理者发护理工资。
  1979年起,每年增发伤残军人物价补贴费,一等60元,二等36元,三等24元。1985年增发在乡伤残军人生活补贴费,每年一等144元,二等72元,三等48元。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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