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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十一编 民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慈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2320020220005755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一编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20
页码:
729-7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慈溪县优抚安置、灾贫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管理等民政概况。
关键词:
慈溪县
民政
内容
第一章 优抚安置
第一节 拥军支前
民国26年(1937)7月,抗日战争爆发。8月,慈溪县抗敌后援会成立,鸣鹤场、东山头等地设办事处,开展募捐、劳军、支前活动。3年中募集棉背心4000余件、军鞋3000余双、单衣250套,并征发民工1.5万余人次毁路拆桥、疏散物资,阻止日军入侵。
三北抗日根据地建立后,广泛开展拥军活动。民国32年9月16日,慈镇、慈姚两县各界人民中秋节劳军慰问团向三北游击司令部送慰劳金3.07万元。33年7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在东埠头狙击汪伪税警团,群众送茶饭、运伤员、押俘虏、抓逃敌,打捞武器,战后街上摆满慰问品。8月,千余群众破袭观曹、余庵等公路线,锯断电线杆1000余根,毁桥33座,掘断公路多处,使日伪军交通电讯中断。34年8月13~16日,千余民兵及数千群众配合三北特务营,围攻驻掌起桥显志小学的汪伪军周光华部,迫使周率部投降。
解放后,拥军支前活动更为广泛。1949年5月,慰问进驻慈溪、宁波的解放军,并组织4800余名民工抢修宁穿公路、甬淞(浦)公路,支援解放军东进。1949年6月至1952年2月,先后动员民工1.1万余人次,征调木船135艘,调配海上向导32名、船工270名,支援解放沿海岛屿,还派千余民工赴舟山营建国防工程。1951年,先后两次获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舟山基地政治部后勤部发给的“支前模范”锦旗。庵东盐区船工、民兵应文兰,为金塘岛登陆突击团帆船掌舵,把部队顺利送上该岛,被该团评为一等功。
抗美援朝期间,3084名青年报名参军,批准入伍1596名。捐献飞机大炮款56.47亿元(旧人民币),可购飞机3架、大炮1门。开展“捐献一粒子弹运动”,捐款3097万元。还募款3.13亿元,救济朝鲜难民。1953年10月,省农业劳动模范、五洞闸集体农庄主席罗祥根参加中国人民第三届赴朝慰问团,慰问中国人民志愿军。
每年元旦、春节及建军节,党、政、群团均派代表慰问驻慈部队。
至1987年,县先后举行3次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表彰大会,奖励先进集体181个及个人627人。
第二节 褒恤
追悼褒扬
民国35年(1946)7月7日,在县城举行“追悼抗战死难军民大会”到会2000余人。37年,慈溪县参议会决定每年3月29日黄花岗烈士殉难纪念日及7,月7日抗日战争纪念日循例公祭。1953年4月1日,慈溪县人民政府规定每年清明节追悼革命先烈,瞻仰烈士墓。1955年春,制棺暂新四军抗日烈士遗骸61具,次年移葬三北公墓烈士陵园。1956年10月1日,在浒山镇小山墩建成革命烈士纪念塔1座,高9米,同月召开纪念大会,烈属、老区代表、优抚模范215人出席。1975年改建,升高至12.3米。1958年1月,在白洋湖畔建革命烈士陵园,后几经扩建,面积3.317市亩,安葬革命烈士104名。是年,在五洞闸三塘头立“沈一飞烈士就义处”石碑。
1972年5月,樟树人民公社在匡堰村山上建革命烈士陵园1处,面积1亩,安葬烈士14名。抗日战争时期的中共三北地委书记王仲良题碑词:“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王逝世后,亦葬于此。
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40周年,“三北敌后抗日第一战”纪念碑于1986年9月3日在崇寿乡相公殿晏清村落成。
1979年春,宓、家埭定苗、天元许富强、胜北徐焕降、白沙龚同明4名军人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县革委会、人武部、民政局领导先后到烈士所在公社召开追悼会,颁发烈士证、抚恤金、光荣牌,共11000余人参加追悼仪式。
1987年8月24日,辛亥革命烈士马宗汉就义80周年,宗汉乡马家路村“马宗汉烈士故居”修竣开放,并举行纪念大会。
死亡抚恤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陆、海、空军抚恤条例,规定对抗日阵亡官兵遗族分别发给“特恤金”、“胜利恤金”、“抚慰金”,但县内被征壮丁阵亡后,家属并未享受抚恤。
民国31年后,三北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确认殉难军政人员为烈士,并发给家属抚恤粮。34年10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北撤后中断,解放后恢复发给。1953年起改发货币,称抚恤金。1955年,牺牲、病故军政人员按生前职级一次性补发抚恤金,并补发《革命烈士光荣纪念证》350本。1980年、1984年,对一次性抚恤金先后两次作大幅度提高。1985年10月,烈士抚恤金改按生前月工资额40个月计发。1986年7月1日起,因公牺牲者抚恤金亦改为按生前工资额20个月计发,病故者抚恤金按生前工资额10个月计发。
1985年1月起,原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242人,均改为按月发给抚恤金,共月发5948元,人均24.57元。
伤残抚恤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先后发布的陆、海、空军抚恤条例中,伤残分一至三等。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又规定一等伤抚恤终身,二等伤10年,三等伤5年,轻伤一次性抚恤。但当时多数伤兵未得抚恤而被遣散,有骚扰地方的,也有沦为乞丐的。
解放初期,对在职和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分别发给营养费和优待粮。1951年7月,全县首次评定在职者26人,在乡者8人,共34名为革命残废军人,其中一等2名,二等甲级7名,二等乙级5名,三等甲级10名,三等乙级10名。当年给二等以上者发抚恤粮2375公斤,折款1125元。是年还为3名截肢军人装配假肢。
1965年起,给三等伤残军人发补助金,规定甲级30元,乙级24元。1987年后,改发长期抚恤金。近几年来,还给下肢重残行动不便者发三轮车11辆,给3名生活不能自理者发护理工资。
1979年起,每年增发伤残军人物价补贴费,一等60元,二等36元,三等24元。1985年增发在乡伤残军人生活补贴费,每年一等144元,二等72元,三等48元。
第三节 优属
优待
民国27年(1938)2月,县建立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各乡(镇)设支会。规定凡新兵入营,发给家属20~50元安家费,享受派捐减免,子弟免费入学,贫苦“征属”凭“支折”向“优征支会”领取救济金。经费由适龄壮丁缴纳之“缓役金”半数列支。缓役金额有多至皮棉100公斤或稻谷500公斤的,而优待多未兑现。30年4月,县城沦陷,“优征会”解体。
三北敌后抗日根据地建立后,抗日民主政府组织“变工队”为抗日军人家属代耕土地,给贫苦“抗属”发救济粮。民国34年3月,浙东行政公署发布并实施《浙东地区优待“抗属”暂行办法(草案)》。是年10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北撤,国民党当局实行“清乡”,新四军的家属多被诬为“匪属”受到迫害。
解放后,各乡村设“优抗”委员,对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的军人家属进行登记,生活有困难的给予救济。1951年,全县推行代耕制度,给缺乏劳力的烈军工属和革命残废军人代耕土地,方式有代耕小组、专人代耕、聘工代耕3种,经费向乡村男劳力统筹。1954年推行固定代耕。1955年全县3440户烈军属和二等以上在乡残废军人中,享受代耕1003户,土地2616.46亩。是年春,在坎西幸福高级社试行“代耕土地由集体耕种,预估收益,再折合工分,参加集体分配”的办法,后在浒山、逍林、观城3区推广。1956年2月,改为优待劳动日制,受优待1069户,计劳动日57100个。1958年底至1959年初曾试行“供给制”后仍恢复优待劳动日制。1960年优待644户,劳动日42000个。1962年起,新增加,优待义务兵家属每户约200个劳动日。1980年受优待3346户。1981年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现金优待制,资金由承包土地上缴款、村办企业上缴利润中提成,以及按劳力分摊等办法筹集。企事业单位则由单位支付应征职工原基本工资。1987年享受优待1918户,计优待金74.1万元,全县户均386.3元,各乡镇略有差异。1985年起,有18个乡镇对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的军人实行优待金制度,荣立一、二、三等功者,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奖金,超期服役者增发优待金20~30%。上述制度实施情况,每年向慈籍军人所在部队通报,得到部队赞扬。
烈军属还受到多方面的优先照顾。土地改革中,烈军属、荣军优先分得好地、好房、好家具。1951年7月,各界开展优待活动,手工业工匠八折计工资,商店九五折供应商品,私人开业医师免收诊费。1962年6月20日起县人民委员会规定:烈军属、荣军有救济、贷款之优先权,优先供应副食品,子弟入学优先享受助学金、减免学费,开大会为烈军属、荣军代表设专席。是年7月向烈军属、荣军发《优先证》及烈属《光荣证》,凭证优先乘车、购物。
补助
1951年春节,开展“慰问烈军属(包括荣军、复员军人)一碗米”运动,所筹款物,随春节慰问送至各户,对个别特殊困难户,县另给补助。1954年冬至1956年春,先后发放补助金5万余元,扶助烈军属及复员军人向农业生产合作社投资。1957年春夏间,对困难较多的优抚对象每人每月补助3~8元。1961年起,给生活无靠的非农业烈军属及复员军人以定期定量补助。1979年起,对生活无靠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生活无靠的复员军人进行普查,发给月补助金,对解放战争及新中国建立初期入伍的复退军人按年发给补助金。1987年,全县享受按月补助的优抚对象1998户,补助金额38.20万元。
慰问表彰
节日慰问1950年春节,机关、学校、团体组织拜年队,向烈军属、荣军送慰问品。1951年1月,各地拥军优属委员会组织腰鼓队、秧歌队,向烈、军属送光荣牌、光荣灯及慰问品贺年,各区公所召开慰会,设宴、演戏招待。2月20日,宁波专署宣传慰问队及千余群众向烈士王阿能、王阿福之母送“无尚光荣”匾1块。县人民政府给郑侠虎等10户烈属各赠送“人民功臣”大匾1块。1952年春节,逍林、浒山、横河、周巷、周朝区以及庵东特区,募集款物折合13632元慰问烈军属。每年春节、建军节、国庆节,县、区、乡领导分头带队慰问,或赠年历,或送食品。1984年元旦,县领导去胜北乡浦东村向百岁烈属沈阿调送慰问品,贺年祝寿。
评优表彰1951年,各区分别召开烈军属、荣军、优抚模范会议,表彰先进。是年9月,革命老根据地代表、掌起乡军属模范罗秀琴赴京参加国庆观礼,受到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接见。1952~1987年,召开县烈属、军属、荣军、复员退伍军人、优抚模范代表会议21次,出席6500余人次。其中1954~1966年15次会议和1979~1987年3次会议中,当选的县级模范、积极分子分别为453人次和174人次,先进集体分别为79个次和90个次,均发给奖状和纪念品。
第四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安置
1950年10月成立县复员委员会,到1984年八易其名,现称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1984年9月和1986年6月,又先后建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站”。到1987年底,先后接收安置复员军人、退伍战士共25793名,复员干部462名,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7名。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和以后入伍的志愿兵,复员时年龄较大,体力较差,悉安置力所能及的工作。1956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强调“在调用干部、调配劳动力和招收工人、学徒、职员、技术人员时,都要优先录用复员军人”明确提出“未经转业建设委员会和民政科同意,不得开除和解雇复员军人”。是年,安,置历年复员军人88名,当年复员军人607名,安排各单位工作354人,区乡办企业及其他临时工作的130人。1958~1987年接收的22332名义务兵退伍战士,执行“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对少数从农村入伍参加过边防战斗、立过二等以上战功的,以及因战因公致二、三等残废的安排单位工作,其他则根据实际需要,择优录用。在1980~1987年接收的4533名回农村战士中,选充区、乡干部125名,村干部262名,乡镇企业管理干部140名,乡镇企业工人1459名,县属单位聘用323名,民办教师13名,个体开业医师10名,还有500余名退伍战士开设个体工厂或成为农村专业户。
住宅照顾
1950年前后的复员军人,凡没有住房或住房有困难的,一律配给。1958年以后,除部分由国家分配外,多由国家供应建筑材料,由当地生产队出工修建,也有由政府发给补助金租赁住房的。1965年起,规定每个复员干部供应计划木材1立方米,每个战士0.1立方米,其中供应战士部分不平均分配,集中解决住房困难者。至1986年,共供应木材2682.9立方米,椽子1620根,砖10.25万块,水泥桁条3070根。1987年起改现金补助。
第五节 老区扶持
老区划定
现县境是抗日战争根据地之一,1953年,以自然村为单位,按建立根据地历史长短,贡献大小,分甲、乙、丙3类划定革命老区。
1985年5月,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50个乡(1987年合并1个,为49个乡)、17个村为老区。计龙山全区8个乡镇,观城全区14个乡镇,逍林全区8个乡镇,横河区6个乡(天东乡、桥头乡、樟树乡、龙南乡、彭桥乡、彭东乡),浒山区2个乡镇又7个村(坎东乡、白沙镇,崇寿乡的四灶浦村、相公殿村、殿北村、海运村、晏清村、向天庵村、大袁家村),周巷区5个乡又3个村(义四乡、小安乡、云城乡、建塘乡、精忠乡,周巷镇的安仁桥村、民乐村、群乐村),长河区2个乡镇又7个村(大云乡、长河镇,天元镇的戴家路村、西界塘村,潭南乡的火车跟村、朝东屋村、新塘下村、润房村,沧田乡的大路门村),庵东区4个乡(东二乡、东三乡、西二乡、西三乡)。
1988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慈溪为革命老根据地县。
慰问老区
1951年春节,宁波专署“宣慰队”专程慰问龙山区的太平闸村。1952年3月,浙江省老根据地慰问团第二分团由宁波专署专员朱之光率领,慰问山南及山北洪魏、游源等革命老区,并召开烈士追悼会、老区人民代表会。从1983年至1987年,先后有浙江省、宁波市(原地区)和县组织的慰问老区团组,慰问老根据地。在县历次优抚模范表彰会上,特邀老区代表列席。
经济扶持
1986年5月,成立慈溪县老区开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扶持老区经济建设。至1987年,拨款32万元,在龙南、天东、彭东、东安、宓家埭、福山、甸山、沿海、胜东、大云、西二、西三等12个乡建立10个种植基地、10个养殖基地、4个加工厂,修建6条简易公路,架设2条输电线路,敷设1条自来水输水管。拨款12000元,在浒山中学设“老区班”,选送9个老区贫困乡的部分子弟就学。拨款5万元,恢复抗日民主政府发动建立的凤湖中学。
1951年起,凡拨放救济款,对老区均作重点安排。1953年,省拨1万元扶持老区人民修建住房。1957年,补助横河区5个乡99户居民现款3390元、棉衣39件、棉被26条。1983年起,对老共产党员、老游击队员和掩护留驻革命工作人员的“堡垒户”(简称“三老”),给予定期补助。
在1982年10月浙江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慈溪县人民政府和择浦公社、龙南公社的竹山大队被评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1984年8月1日和1987年8月1日,民政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两次给慈溪县人民政府以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奖励。
第二章 灾贫救济
第一节 灾荒救济
自然灾害救济
民国时期,遇自然灾害,常以政府积谷或富商筹款赈济。民国11年(1922),慈北水灾,宁波旅沪同乡会募款赈济,旅日华侨吴锦堂捐银元5000元,以工代赈疏浚淹浦。15年,慈溪、鄞县、奉化3县知事赴上海募款救济灾民。24年5月,向宁波旅沪同乡会募得大米平粜贴款9750元,每石贴款1.5元(时米价每石10元),每5日开粜1次,灾民凭乡镇公所《平米证》配购,每天大口0.5公斤,小口0.25公斤。31年1月,省拨水旱灾急赈款1000元,32年6月拨4万元,33年拨10万元,34年拨21.8万元;后两次拨款,发放实情无卷可查,皆未向省报结。35年5月,宁波督察专署以春赈分配慈溪县平粜米450石,延至8月,尚有1/3未去购运。
民国10年始查整义仓,至21年有积谷10260石(每石合70公斤);23、24两年,又增积谷68626石。沦陷后,日伪县政府亦办积谷。抗战胜利,伪政府解体,积谷无踪。35年,县政府又重办,至37年,各乡仓存积谷6710.6石。每年春季贷积谷于农民,新谷登场时,归还本利,利息颇高,有借一还二的。积谷还常移作他用,38年4月,县参议会就提取积谷15605公斤移作军用。
解放后,凡遇自然灾害,县人民政府即拨粮款救济,并组织群众互救。
1949年7月23~25日,遭强台风袭击,11公里海塘溃决;9月,两次大水成涝。县人民政府发动社会互济,旅沪工商界捐款购赈谷53705公斤。翌年春夏荒,县人民政府发救济米15500公斤,修海塘工赈米32万余公斤。
1952~1955年,连年春夏荒。干部深入灾区访贫问苦,与群众同吃杂粮瓜菜,组织生产自救。4年共发放春夏荒赈济谷87.5万公斤,米32745公斤,款8.5万元。
1956年8月1日,全境遭强台风袭击,倒塌瓦屋3130间,草屋8497间,死7人,伤260余人,受灾棉地40余万亩,稻田0.7万亩。县成立灾害善后工作委员会,各乡镇成立善后小组,发急赈款7万元,贷款30万元,扶助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上海市机关、工厂、学校派来慰问团,捐赠棉衣18000件;县工会、县工商联、县手工业联社等单位募集救济款8万余元;驻慈解放军官兵捐助3200元。1957年严重春夏荒,县又发济款30余万元。
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决定,凡遇灾荒,一般困难户由集体解决,县政府重点扶持占全县10%的穷队。至1963年,因灾毁屋1.1万余间,死2人,伤5人,受灾土地累计100余万亩。除公社积累扶助外,县拨救济款24.7万元,还供应计划木材等建筑物资。1964年发放春夏荒救济款47758元。1967年7月中旬起,近4个月无透雨,旱灾之严重为百年罕见,晚稻大部无收。省增拨赈款3万元。1972年2月,大雪压坍民房;8月,强台风过境,县先后拨救济款22万元,供应计划木材40立方米。1973年6月,遭龙卷风袭击,毁房3438间,伤4人,损失原盐137吨,县发救济款12万元。1974年8月,遭台风与大潮侵袭,棉地盐田损失惨重,县拨给农区赈款11万元,盐区3.85万元。1977~1987年,成灾的有大雪1次,暴雨洪灾2次,龙卷风9次,台风7次,毁民房8.1万余间,死22人,伤717人,农盐业减产,县拨款累计164万元,并多次发动各界人民捐款赈济。
战争及火灾救济
战争救济民国26年,县政府成立“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慈溪分会”次年设“难民收容所”。省拨款3498元,每日供给难民大米大口8合、小口4合(每合,0.075公斤)。29年,为救济遭空袭难民,政府发救济款2000元,社会捐款亦2000元。30~34年,县城沦陷,县政府撤驻四明山区,省先后拨款27.5万元,只在县政府控制地区发放。三北抗日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则发动民众互济,共渡灾难。34年9月,县境光复,省拨给光复区赈款110万元,其中74.7万元用途不明,后报省社会处销案。
民国35~36年,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浙江分署宁波第一工作大队,发放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拨来救济物资,计面粉263.83吨,大米9.1吨,牛奶等营养品2400余听以及粮食制品、旧衣等。当时属余姚的庵东区将280吨救济面粉用于工修筑七塘。
火灾救济1951年5月23日,岐山乡三村失火,毁草屋146间,瓦屋14间,全村大部夷为平地。干部当即安顿灾民,邻近4个村主动送饭,鸣鹤区成立临时救灾委员会,发动群众捐助,募得大米500公斤,衣服2000多件,棉被20条,草席49条,蚊帐47顶,鞋267双,农具3000多件及桌、凳、盆、碗、桶多件。县、区共发救济米580公斤。
1961、1962两年,火灾救济以社队公益金扶助为主,县拨救济款16384元,受救196人次。1971年1~8月,发生火灾52起,大多由生产大队集体扶助,县拨款1100元,木材40立方米,水泥桁条103根,水泥构件3套。
1983年11月7日夜,桥头乡桥头村失火,毁楼屋9间、平屋2间,损失7万余元,36人无家可归。桥头、樟树、龙南3乡干部群众捐助现金11612元,粮票1629公斤,大米335公斤,稻谷183公斤,棉被11条,衣服162件,县拨救济款5000元。灾后全乡投财产保险。此后,对火灾救济采取社会保险、社会互助和政府救济并举。
1979~1987年,全县共拨火灾救济款9.6万元,平价木材43.9立方米,红砖81.1万块,钢材2吨,水泥106.5吨。
第二节 社会救济
医疗救济
民国33年(1944),旅渝同乡浙灾筹赈会捐医药救济款6180元。35年,又捐医药救济款1.5万元。
1961年,境内居民有患浮肿病者,县发放补助大米7500公斤,拨款1.6万元,并组织医务人员下乡治疗,县人民医院为患者免费治病。1965年3月起,每年拨出专款,补助贫困户治病费用,具体由县民政局审批。
1966年,县拨款1.6万元在凤浦湖边建麻风病医院(后改名皮肤病防治站)。卫生部门负责治疗,民政部门支付生活费用。
失业救济
1952年9月,县成立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至1954年4月1日,共登记失业工人570人,介绍就业188人;向各工厂、商店、服务行业等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失业救济基金10500元,用于生产自救、工赈及临时救济。1956年6月起,失业工人救济工作归民政科管理。
1963年起,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1960~1962年期间精简退职的老弱职工,由原单位按退职时工资的30%发给救济金,并补助2/3的医疗费。1965年,按国务院规定,救济金提高到原工资的40%。原工作单位已撤销的,由民政部门支付。
社会困难户救济
民国时期,社会困难户,大都由民间慈善团体施舍,政府偶亦拨款、募捐救济。民国30年(1941)12月,县政府发冬寒急赈1万元。35年12月,发冬令救济款35万元(折米350公斤)。37年冬,募捐米2100公斤,救济978人;又拨款600万元,动用积谷217石(16275公斤)济贫。
解放初期,发动群众帮助困难户,少数特别困难者由政府发粮救济。1954年后,农村发展互助合作组织,困难户以集体帮助为主,政府救济为辅。1955~1957年,县支出社会救济款分别为2600元、10682元、9100元。1958年冬,人民公社试行部分“供给制”停发救济款。1959年恢复,计拨款4051元,救济318人。1961年暂时困难,救济款,增至22729元,救济858人次。此后,居民贫困户由国家常年救济,农村一般困难户由集体安排生产解决,国家发放生活贷款、预支款扶助,特殊困难户由县拨款至公社(乡镇),由公社(乡镇)发放救济。
过往遣送救济
民国19年2月,皖北难民200余人过境,由商店捐钱遣送。37年,遣送皖北过境难民3次,共383人。
1950年10月,皖北、苏北遭水灾,逃荒农民流入县内,县成立支援皖北苏北灾民寒衣劝募委员会,开展“救济皖北苏北灾民一两米”运动。各乡村备热饭开水接待,借祠堂庙宇安顿住处,每人每天发大米12两(0.375千克)。对要求留住过冬的,安排生产自救劳动,到翌年春耕前遣返原籍。至1951年冬,先后过境灾民832人次,县救济大米476公斤;又募集寒衣67255套,折款寄省支援苏、皖灾区。
1955、1956两年,共遣送123人次,资助457元。1960、1961两年又遣送60人次,资助156元。1979年遣送68人,资助130元。其后凡属盲流者,每人资助1~2元,劝令返回。个别无家可归者,送县社会福利院收养,1981~1987年共收养6人。
第三节 扶贫
1960~1965年,拨部分农村救济事业费以无息贷款方式扶持贫困农民养猪,6年共贷款28700元。后因效果不佳,仍转为救济。
1979年10月,坎西公社三大队(周家路村)试行扶贫规划,翌年全县推广。1981年11月,宁波地区行政公署在逍林镇召开扶贫经验交流现场会,省民政厅负责人、宁波地区各县民政局长、部分公社负责人共76人出席。1983年4月,县建立扶持农村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勤劳致富领导小组。是年,逍林区有932名乡、村和部门干部投入扶贫活动,建立“包帮小组”17个,逍林镇有176名共产党员联户“包帮”295户。全县共包帮贫困户1860户,至年底人均收入达611.5元,年收入上万元的19户,5000元以上的60户。
1984年,全县有3643名干部参加“包思想,扶志气;包生产,扶技术;包生活管理”的“三包两扶”活动。组建扶贫包帮组1684个。12月,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扶贫抚优勤劳致富表彰大会,4个乡镇政府、1个信用社、7个村民委员会获双扶先进集体奖,31人获勤劳致富先进个人奖。新浦镇腰塘村村办厂厂长王志海1年扶持46户脱贫,出席1986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扶贫工作经验交流及表彰大会。
1979~1987年,全县共扶贫10711户,脱贫7585户,其中1/3为勤劳致富专业户、重点户。
第三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慈善事业
解放前,慈溪现境民办慈善机构主要有:
观城团前方慕义堂义田,清道光十六年(1836)由姜姓一家捐置,赈济贫苦族人,至咸丰二年(1852),有义田219亩。
范市乐善会,清光绪年间(1875~1908)创办;崇善会,清宣统二年(1910)创办,均办施棺。
师桥兴善局,清光绪十五年创办;普济局,光绪廿八年创办,卅四年并入兴善局,共有义田60亩,并向沪、杭、甬同乡募捐,主办施棺,收殓路尸。
浒山志仁堂,清光绪二十年创办,办施棺、赈济。
马家路马氏义庄,清光绪二十年建,有地千亩,主办施药、施棺、赈济。
坎墩同仁局,清光绪年间创办,有地30亩,主办施棺;亦仁堂,光绪年间创办,有地20亩,收埋路尸和海上浮尸。
义三乡掩埋局,光绪年间创办,有义冢地3处,共收埋无主浮厝800余具。
鸣鹤达观堂,民国9年(1920)创办,募捐办施棺,掩埋路尸。
观城傅仁堂,民国13年创办,主办施医、施药、施棺,赈济孤寡。
保德乡亦仁堂,清光绪间设海滨,收埋海上浮尸。
义三乡义冢(周巷),清雍正二年(1724)徐远如建。是年七月,飓风大作,海水溢,越2日潮退,无主不克殓者约千余,徐远如制棺数百具,收殓8日,于眉山司城北古大塘之南买地数亩,以大冢而葬。
民国初期,现县境有凉亭近百个,供行人休息。或置有茶水,供行人解渴,故亦称“茶亭”。茶亭有善堂善局修置、寺庵附设的,也有数家或独家捐置,置田以敷开支的。
民国后期,慈善事业衰落,大多名存实亡,至1949年初大都停办。凉亭亦年久失修,甚至有被拆毁的。
解放后,社会福利事业由人民政府、工厂企事业、集体单位出资兴办,亦有个人捐助。
1981年秋,县人民政府在四灶浦九塘建立慈溪四灶浦收容所。1984年3月改名为社会福利院,配备管理、服务人员6名,收养无家可归的呆、痴、残人员。有蔬菜地4亩,鱼池9亩,并饲养禽畜。至1987年,有院民26人,其中呆痴23人,残疾3人。福利院创办以来,院民生活安定,精神状态好转。1986、1987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省社会福利系统“文明院”。
第二节 残老孤幼供养
“五保”1954年起,乡村无生活能力的孤老、病残、孤儿逐渐归农业生产合作社供养,做到住有屋,吃有粮,烧有柴,穿有衣,死有葬,合称“五保”。疾病治疗和孤儿上学,也由农业社负担。被五保者还可参加生产队内的轻微劳动,记工取酬,并自种蔬菜、饲养禽畜及从事其他家庭副业,补充生活。死后遗产按遗嘱处理,无遗嘱者由社队收管。
1960年以后,“五保”经费统一由农业社公益金定额开支,每人每月3~6元不等。1963年,全县有“五保户”1399户,年支公益金145811元,月平均每户10.5元,人均约7元。
1980年土地承包到户后,“五保”供养金由村民委员会筹发。后渐改乡镇统筹。1983年,全县“五保户”1102户,1172人,发放《五保供给证》1102件,月人均享受13.8元。1987年减至1029户,1054人。全县65个乡镇中有41个实行统筹。供给金按土地均摊,或从乡镇村办企业利润中提成,或由个体户捐赠。供给标准因乡而异,最高者月30元,最低8元,月人均17元。自1979年至1987年,发放定期定量救济款20.72万元。“五保户”家财保险费由社会救济费统一支付。198、7年全部投保,共支付保险费3808.11元。
城镇居民中的鳏寡孤独,由县拨专款,实行定期定量救济。
敬老院1958年10月,五洞闸人民公社在师桥塘下村资西庵创办“幸福院”,入院313人,占全公社“五保户”的74%。翌年改名敬老院。1959年,全县8个人民公社办敬老院17所,入院628人,每人月伙食费6至7元。1964年,敬老院减至6所,196人,月人均伙食费6.3元。至1966年仅存五洞闸、坎西两所。
1983年6月,沧田乡老新街村集资5000多元新办敬老院。1984年5、6月间,庵东镇街东居委、东二乡、东三乡也相继办敬老院。是年9月,县民政局在东三乡召开敬老院工作现场会议,交流集体办院经验。县人民政府从1983年至1987年,共拨款15.7万元,供应计划木材
42.5立方米,水泥134.5吨,红砖56万块,赠送彩色电视机2台,黑白电视机1台,棉大衣157件,扶持敬老院。1987年,全县共有敬老院21所,其中县办1所,乡镇办15所,村办5所,在院老人240人,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49人。每逢重要节日,政府机关和群众团体均派干部慰问在院老人,赠送礼品。
第三节 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福利企业1959年,全县大办工业,安排62名残疾人到10个镇的25家工场劳动。后陆续减少,至1963年,仅存县办师桥五金机电厂,从业残疾人11名。
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后,县人民政府发动各乡镇兴办社会福利工厂。1984年7月,逍林镇率先办起慈溪逍林玩具配件厂,至9月,从业残疾人74名,月产值8.9万元。是月,县民政工业公司成立,至年底有福利厂14家,次年增至42家。1986年达80家,产品以塑料、五金为主,并有纺织品、服装、绣品、玩具、化妆品、电器等。是年12月,有8家福利厂的106种产品在民政部举办的全国社会福利企业产品展销会上展出。
1987年,全县有县办社会福利工厂2家,乡镇办103家,总产值6887.6万元,总利润590.16万元。其中年产值超百万的21家;年利润超百万的2家。在厂从业残疾人1736名,占福利企业职工总数的40.8%。有10家福利厂因经营不善停办。
此外,全县尚有725名残疾人分散在街道单位就业,151名经营个体行业,使残疾人实现残而不废,自食其力。
县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5年3月、10月先后成立县残疾人协会、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至1987年,两会配合有关部门,先后举办残疾人摄影展览1次,文艺调演1次,各种体育运动会4次,在国际儿童节慰问全县7~14岁残疾少年儿童1次。1986年6月,组织慰问受龙卷风袭击的西三乡7户残疾人家庭。是年9月27日,协同各乡镇分会庆祝国际聋人节,向聋哑人及其家属赠送礼品。
两会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募捐,为残疾人创办福利事业,1986年募得36万元,翌年12月建成县聋哑学校,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
1986、1987年,县残疾人协会先后被评为浙江省和宁波市的“先进之家”。
第四章 婚姻管理
第一节 婚俗改革
1950年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1月,推行婚事简办,劝退聘礼,新娘坐花轿等习俗随之消失。原父母包办成婚而双方感情不和的,配偶一方受虐待的以及童养媳等,多主动提请离婚或解除婚约。重婚、纳妾者,凡一方提出离婚要求,均解除婚姻关系。已解约的童养媳和离婚妇女生活有困难者,政府拨专款救济。从1950年9月至1951年3月,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占37%,其中女方主动申诉的占80%。
1974年11月,庵东区东一公社八大队(今陆中村)62名未婚女青年,联名向全县发出“破旧立新,结婚不要彩礼”的倡议,获得广泛响应,数千名女青年,主动退还聘金,婚事简办。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县再次广泛宣传。近年,忽视勤俭传统,婚事奢办之风又盛。
第二节 婚姻登记
民国时期,政府有婚姻登记之规定,但县内从未实行。
1951年春,各区公所承办结婚、离婚登记。1955年6月1日,内务部颁布《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至1955年底,全县85个乡镇中,有64个承办结婚登记,21个乡镇仍由区公所办理,县级机关干部婚姻登记由县民政科承办,离婚登记仍归各区公所和县直属镇人民委员会办理。1963年起,婚姻登记全部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
1984年12月,颁布《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次年1月,县培训各乡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从5月15日起,按“细则”办理登记,并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知识出处
《慈溪县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自然环境、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教育、科技、卫生、民情、人物等十一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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