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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县财政收入以田赋、工商各税、其他杂项收入为主。因耕地少,灾害多,渔农业生产工具破旧,技术落后,歉多于丰;加上时局动荡,民生困苦,经济基础薄弱,税源枯竭,地方财政收入甚微。
1037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农业税、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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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明洪武年间,平潭田地784顷,征粮米5000余石。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起,实有海田园77500亩,每年征税银2325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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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1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平潭县将坛紫菜纳入特产税征收对象。1954年起特产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滩涂养殖的蛏、蛎、蛤等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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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2年,全县进行契税清理申报,依照清制,由福建省国税厅筹备处发给契单,对典、卖新旧契据,收契纸费1元。民国3年,税率改为典契3%、卖契6%。民国11年后,契税每年限征银950元。民国17年11月开展查验契税,凡已税旧契,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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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1988年1月开征耕地占用税。规定占用潭城镇内的水田每平方米12元,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占用芦洋乡耕地每平方米6元;占用其他乡镇的水田每平方米10元,其他耕地每平方米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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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工商税收有渔课、契税、屠宰税、印花税、当税、牙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盐税、海味营业税、房铺宅地税、营业牌照税、商船牌照税、关税、牲畜交易税等10多种。除正税外,县政府为弥补财政缺额,常以“政务需要”、“特殊用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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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渔农业生产,逐步发展海岛工业。1951年,总产值92900元,企业收入合计11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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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行政规费收入和行政处罚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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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31年(1942年)行政规费收入1380元(法币,下同),事业规费收入120元。民国32年行政规费收入16200元,事业规费收入10446元。民国34年工商登记费收入12020元,结婚证书费收入1000元。民国35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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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31年罚没收入42元。民国32年罚金收入1200元。民国34年违警罚金收入27000元,其他罚没收入700元。民国36年罚金收入840万元。民国37年罚金收入16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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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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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1984年10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平潭县排污收费和管理暂行规定》,从第四季度起征收排污费,至年底收入0.16万元,占当年其他收入类的0.05%,归在财政预算内收入的其他收入项内。从1986年起,排污费收入与教育事业费附加同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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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1985年12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通告》。1986年1月1日起征收教育费附加,当年征收1.2万元。1986年9月县政府又颁布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暂行办法”,促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198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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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36年(1947年)岁人预算补助收入1973万元(法币,下同),占当年县财政总收人预算数的6.1%,其中中央补助(补助免征田赋收入)预算1361.07万元、省补助(补助县市代征田赋收入)预算611.94万元。民国37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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