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专项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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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3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专项收入
分类号: F812.7
页数: 1
页码: 325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情况。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财政

内容

一、排污费收入 1984年10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平潭县排污收费和管理暂行规定》,从第四季度起征收排污费,至年底收入0.16万元,占当年其他收入类的0.05%,归在财政预算内收入的其他收入项内。从1986年起,排污费收入与教育事业费附加同列为专项收入。1994年排污费收入29万元,1995年收入34万元。
  二、教育费附加收入 1985年12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通告》。1986年1月1日起征收教育费附加,当年征收1.2万元。1986年9月县政府又颁布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暂行办法”,促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1986--1994年,全县共征收569.5万元,其中农村教育费附加545.2万元,上缴县财政24.3万元。1995年,全县共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48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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