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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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3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其他收入
分类号: F812.7
页数: 2
页码: 324-325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行政规费收入和行政处罚收入情况。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财政

内容

一、规费收入民国31年(1942年)行政规费收入1380元(法币,下同),事业规费收入120元。民国32年行政规费收入16200元,事业规费收入10446元。民国34年工商登记费收入12020元,结婚证书费收入1000元。民国35年1-9月,结婚证书费收入4400元。民国36年规费收入230.64万元。民国37年规费收入4971.60万元。
  1950-1952年,私营企业利润收入纳入其他收入。1953-1957年,随着各项财政制度的建立健全,其他收入增加,总计20.37万元。
  1958年8月15日,平潭县人民委员会颁布《平潭县关于普遍开展试行建立乡、镇一级财政方案(初稿)),1958-1962年,收入增至24.84万元。1963年收回历年支出5万元,当年其他收入达14.73万元,比预算数超收6万元。1966年起,停止办理契税,其他收人只剩规费、公产、罚没、市场收入及其他杂项收入等。1976--1980年,其他收入18.48万元。
  1986年,其他收入项目不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类收入多并人预算外收入中。当年增加追回赃款收入一项。1990年起,增加物价罚没收入。1981--1990年其他收人11.93万元,年平均1.19万元。1995年,全县规费收入124.00万元。二、罚没收入民国31年罚没收入42元。民国32年罚金收入1200元。民国34年违警罚金收入27000元,其他罚没收入700元。民国36年罚金收入840万元。民国37年罚金收入1680万元。
  1958年,平潭县人民委员会颁布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对行政性罚款做了具体规定。1982年县政府发布(关于抓走私罚没物资的管理规定》,加强罚没款收入管理,同年其他收人高达45.07万元。1983年,其他收入达471.56万元(其中工商罚没款达441.24万元)。
  1986--1990年,走私活动有所收敛,工商罚没收入相应减少。1987年起,随着打击反偷私渡活动的开展,罚没收入逐年递增,1987年41.9万元,1990年为155.6万元。1991年为2411.8万元,其中工商罚没收入2231.2万元,政法罚没收入137.5万元。1993年,工商罚没收入308.3万元,政法罚没收入1026.7万元。1994年罚没收入2674万元,1995年罚没收入2758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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