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税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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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3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税收入
分类号: F812.7
页数: 2
页码: 323-324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工商税收有渔课、契税、屠宰税、印花税、当税、牙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盐税、海味营业税、房铺宅地税、营业牌照税、商船牌照税、关税、牲畜交易税等10多种。除正税外,县政府为弥补财政缺额,常以“政务需要”、“特殊用款”等名目,滥征捐费。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财政

内容

民国时期,工商税收有渔课、契税、屠宰税、印花税、当税、牙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盐税、海味营业税、房铺宅地税、营业牌照税、商船牌照税、关税、牲畜交易税等10多种。除正税外,县政府为弥补财政缺额,常以“政务需要”、“特殊用款”等名目,滥征捐费。民国11年(1922年),杂捐有警捐和学捐两大类。警捐有:渔捐年收银角14154角;船捐年收6200角;紫菜捐年收2940角;时果捐年收360角;小猪牙捐年收566角。学捐有:牙捐年收7939角;渔捐年征6050角;新加捐年收2000角。民国12年以后,又增加渔网捐、海味捐、船只乐输捐、船牌捐、壮丁捐、国教基金、勘乱基金、自治捐、飞机建设捐、保甲费、年节劳军费、乡公所公警伙食费、迷信捐、筵席捐、屠宰保安附加、屠宰捐附加、契税附加等。
  1953年,平潭县开征商品流通税、文化娱乐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等10个税种,同年征收78.41万元。
  1955年渔业生产获得丰收,收入增加,同时部队、机关干部下半年起实行工资制,促进整个社会购买力提高,全年工商营业税完成21082元。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重点合并简化工商税种与纳税办法,调整少数产品税率。1962年,原上缴中央的国营企业利润部分转为集体所得税收。“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税收入急剧下降。1966-1976年工商税收人计1386.24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平潭的工商业跨入发展的新阶段。1983年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全县13家有盈利的国营企业由上交利润改为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当年征税19.5万元。1984年10月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将国营企业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通过税收的法律形式向国家纳税。通过税制改革,以及对水产品、海盐、砂石、电力等几个重点税源的挖掘,工商税收逐年递增。1989年达1048.7万元,1995年全县工商税收入库1704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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