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耕地占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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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31
颗粒名称: 四、耕地占用税
分类号: F812.7
页数: 1
页码: 323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8年1月开征耕地占用税。规定占用潭城镇内的水田每平方米12元,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占用芦洋乡耕地每平方米6元;占用其他乡镇的水田每平方米10元,其他耕地每平方米8元。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财政

内容

1988年1月开征耕地占用税。规定占用潭城镇内的水田每平方米12元,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占用芦洋乡耕地每平方米6元;占用其他乡镇的水田每平方米10元,其他耕地每平方米8元。农村居民占用山坡耕地和围垦滩涂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国家、集体单位,按上述标准降低30%征收。国防建设、乡村修路及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用地,经核批免予征收。1988年,共征耕地占用税11.18万元,上交中央50%、省17%、市10%,县留成23%.1989年1月1日,调整留成比例,县留成43%.1993年,由于建设用地及土地批租增加,当年1--10月耕地占用税人库80.86万元,1994年征收34万元,1995年征收37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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