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契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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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30
颗粒名称: 三、契税
分类号: F812.7
页数: 2
页码: 322-323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2年,全县进行契税清理申报,依照清制,由福建省国税厅筹备处发给契单,对典、卖新旧契据,收契纸费1元。民国3年,税率改为典契3%、卖契6%。民国11年后,契税每年限征银950元。民国17年11月开展查验契税,凡已税旧契,每张缴纸费、注册费、教育费等1.9元;未税旧契,除照纳前项各费外,再按契面产价,分别加收纸费。查验契税于民国18年1月底始分三期进行,共缴费2000元。民国23年,实征契税462.64元。民国24年进行契税整理,凡属田、园、屋地各类不动产,已税契据,均应一律投验。已税的红契,不收验费;未税的白契,每张纸收验契费银1元,实征契税2776.68元。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财政

内容

民国2年,全县进行契税清理申报,依照清制,由福建省国税厅筹备处发给契单,对典、卖新旧契据,收契纸费1元。民国3年,税率改为典契3%、卖契6%。民国11年后,契税每年限征银950元。民国17年11月开展查验契税,凡已税旧契,每张缴纸费、注册费、教育费等1.9元;未税旧契,除照纳前项各费外,再按契面产价,分别加收纸费。凡经查验的旧契,均填“验税契征”,免纳契税。查验契税于民国18年1月底始分三期进行,共缴费2000元。民国23年,实征契税462.64元。民国24年进行契税整理,凡属田、园、屋地各类不动产,已税契据,均应一律投验。已税的红契,不收验费;未税的白契,每张纸收验契费银1元,实征契税2776.68元。
  1952年5月根据政务院《契税暂行条例》,在潭城开始挨户登记。同年10月,以潭城镇为重点全面开征。至1953年3月中旬,除6个乡(其中小岛3个乡)群众未投税外,其余39个乡、1个镇共征收契税6568.72元,契纸工本费54.06元,共办理契税2180起。
  1954年办理契税2306份,税额4899.88元。1956年社员土地人社,土地为集体所有,园地转移逐年减少。1959年停止办理园地转移,仅剩屋地契税。1959年11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逃、漏契税工作。同年办理155份,税额2299.02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停止办理契税。
  1990年7月3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恢复办理契税的公告》,决定从8月1日起恢复办理契税,由县财政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建部门办理移户手续。当年办理契单7件,收契税4128元。随后,办理契税逐年增加。1992年收契税9.3万元,1993年17.2万元,1995年101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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