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1030 |
颗粒名称: | 三、契税 |
分类号: | F812.7 |
页数: | 2 |
页码: | 322-323 |
摘要: |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2年,全县进行契税清理申报,依照清制,由福建省国税厅筹备处发给契单,对典、卖新旧契据,收契纸费1元。民国3年,税率改为典契3%、卖契6%。民国11年后,契税每年限征银950元。民国17年11月开展查验契税,凡已税旧契,每张缴纸费、注册费、教育费等1.9元;未税旧契,除照纳前项各费外,再按契面产价,分别加收纸费。查验契税于民国18年1月底始分三期进行,共缴费2000元。民国23年,实征契税462.64元。民国24年进行契税整理,凡属田、园、屋地各类不动产,已税契据,均应一律投验。已税的红契,不收验费;未税的白契,每张纸收验契费银1元,实征契税2776.68元。 |
关键词: | 平潭 地方 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