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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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28
颗粒名称: 一、农业税
分类号: F812.7
页数: 2
页码: 321-32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明洪武年间,平潭田地784顷,征粮米5000余石。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起,实有海田园77500亩,每年征税银2325两。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财政

内容

明洪武年间,平潭田地784顷,征粮米5000余石。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起,实有海田园77500亩,每年征税银2325两。
  民国初期,田赋征收基本沿袭清朝旧制,分为地丁、粮米、租课和附加等4项。民国11年(1922年),征收地丁银2871.96两,粮米5石2斗7升(每石折征钞票4.6元),租课5060文;另加粮捐400文,附加捐200文,串票费100文,逾年加价1000文。民国17年,田赋报征额,地丁2720两,粮米300石,对田赋征收改用省钞为计算单位。民国24年,全县经征田赋人库2443元(法币,下同)。
  民国30年下半年,因抗日战争及粮价高涨影响,田赋改征实物,并把田地分为三等九则。民国34年,全县田赋征收实物1951.7吨,下半年停征。民国35年,全县农户输赋总额1245.13万元。民国36年田赋预算收入952.75万元。民国37年由于物价暴涨,货币贬值,又恢复征收实物,当年实征赋额7959.51万元。
  1950--1951年,县政府发动群众整理赋元,农业税征收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1951年全县依税率计征数负担粮1247.6吨,除去各种减免22吨,实负担粮1225.5吨。土地改革后,废除赋元制度,进行整地评产、调整地等、固定产量。至1952年11月止,全县有22个乡完成地等调整。当年,农业税取消公粮附加,规定起征点税率。1953年,完成征收公粮683.6吨。1954年夏,全县一律按正税额的25%预征,附加12%,以小麦为主,每公斤小麦折谷0.75公斤。全县完成任务206.6吨,其中小麦119.8吨,代金折谷26.8吨。1958年实行税制改革,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
  1960年农业遭受自然灾害,根据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调整农业税负担。全县依率计征1691.3吨,1961年,继续贯彻“稳定负担”的政策,实负担1390吨。
  1963年,全县农业税征收任务21万元,由于当年遭受特大自然灾害,至8月中旬人库4.27万元。1966年,闽侯专署根据平潭县农业受灾及历年尾欠较多等情况,给予减免425吨,实征任务数795吨,另附加15%,共折代金15.28万元,另收1964-1965年尾欠3.57万元,合计18.85万元,1969年,停征农业税,其中5%上交省财政、10%留县。1970年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产量稳步提高。1978年农业税收12.92万元。1979年,对穷队实行减免,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1979-1981年,全县免征1232个单位,共免征税额3285吨。1982年,农业税征收实行以队计征,任务到户,户缴队结。农业税征收,折谷代金,每50公斤折人民币9元,1987年每50公斤折人民币17.3元,1992年每50公斤折22.5元。1995年农业税收入68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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