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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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02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税收入
分类号: F812.7
页数: 3
页码: 321-323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农业税、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关键词: 平潭 地方 财政

内容

一、农业税明洪武年间,平潭田地784顷,征粮米5000余石。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起,实有海田园77500亩,每年征税银2325两。
  民国初期,田赋征收基本沿袭清朝旧制,分为地丁、粮米、租课和附加等4项。民国11年(1922年),征收地丁银2871.96两,粮米5石2斗7升(每石折征钞票4.6元),租课5060文;另加粮捐400文,附加捐200文,串票费100文,逾年加价1000文。民国17年,田赋报征额,地丁2720两,粮米300石,对田赋征收改用省钞为计算单位。民国24年,全县经征田赋人库2443元(法币,下同)。
  民国30年下半年,因抗日战争及粮价高涨影响,田赋改征实物,并把田地分为三等九则。民国34年,全县田赋征收实物1951.7吨,下半年停征。民国35年,全县农户输赋总额1245.13万元。民国36年田赋预算收入952.75万元。民国37年由于物价暴涨,货币贬值,又恢复征收实物,当年实征赋额7959.51万元。
  1950--1951年,县政府发动群众整理赋元,农业税征收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1951年全县依税率计征数负担粮1247.6吨,除去各种减免22吨,实负担粮1225.5吨。土地改革后,废除赋元制度,进行整地评产、调整地等、固定产量。至1952年11月止,全县有22个乡完成地等调整。当年,农业税取消公粮附加,规定起征点税率。1953年,完成征收公粮683.6吨。1954年夏,全县一律按正税额的25%预征,附加12%,以小麦为主,每公斤小麦折谷0.75公斤。全县完成任务206.6吨,其中小麦119.8吨,代金折谷26.8吨。1958年实行税制改革,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
  1960年农业遭受自然灾害,根据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调整农业税负担。全县依率计征1691.3吨,1961年,继续贯彻“稳定负担”的政策,实负担1390吨。
  1963年,全县农业税征收任务21万元,由于当年遭受特大自然灾害,至8月中旬人库4.27万元。1966年,闽侯专署根据平潭县农业受灾及历年尾欠较多等情况,给予减免425吨,实征任务数795吨,另附加15%,共折代金15.28万元,另收1964-1965年尾欠3.57万元,合计18.85万元,1969年,停征农业税,其中5%上交省财政、10%留县。1970年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产量稳步提高。1978年农业税收12.92万元。1979年,对穷队实行减免,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的免征农业税。1979-1981年,全县免征1232个单位,共免征税额3285吨。1982年,农业税征收实行以队计征,任务到户,户缴队结。农业税征收,折谷代金,每50公斤折人民币9元,1987年每50公斤折人民币17.3元,1992年每50公斤折22.5元。1995年农业税收入68万元。
  二、特产税 1951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平潭县将坛紫菜纳入特产税征收对象。1954年起特产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滩涂养殖的蛏、蛎、蛤等水产品。
  1970年1月起开征渔业税,停征农林特产税。1983年开征柑橘特产税。1987年开征水仙花、西瓜特产税。1989年,由于纹蛤大面积绝收,对虾售价猛跌,紫菜、海带因气候影响减产,税源减少,造成特产税年征收额只完成任务数的61.14%0 1992年,水产养殖业大部分歉收,幸福洋与竹屿口两个养殖大区分别征收0.2万元、2万元,比上年分别减收14.3万元、5.2万元。全年征收特产税32.8万元,比上年减收29万元,,下降55-98%.1993年,大部分养殖户转到外地养殖,特产税大幅度下降,到10月底仅人库14.25万元,完成年计划的27.4%,1995年,特产税收7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0%,完成调整后预算109.8%,比上年增收69万元,增长16%0 三、契税民国2年,全县进行契税清理申报,依照清制,由福建省国税厅筹备处发给契单,对典、卖新旧契据,收契纸费1元。民国3年,税率改为典契3%、卖契6%。民国11年后,契税每年限征银950元。民国17年11月开展查验契税,凡已税旧契,每张缴纸费、注册费、教育费等1.9元;未税旧契,除照纳前项各费外,再按契面产价,分别加收纸费。凡经查验的旧契,均填“验税契征”,免纳契税。查验契税于民国18年1月底始分三期进行,共缴费2000元。民国23年,实征契税462.64元。民国24年进行契税整理,凡属田、园、屋地各类不动产,已税契据,均应一律投验。已税的红契,不收验费;未税的白契,每张纸收验契费银1元,实征契税2776.68元。
  1952年5月根据政务院《契税暂行条例》,在潭城开始挨户登记。同年10月,以潭城镇为重点全面开征。至1953年3月中旬,除6个乡(其中小岛3个乡)群众未投税外,其余39个乡、1个镇共征收契税6568.72元,契纸工本费54.06元,共办理契税2180起。
  1954年办理契税2306份,税额4899.88元。1956年社员土地人社,土地为集体所有,园地转移逐年减少。1959年停止办理园地转移,仅剩屋地契税。1959年11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逃、漏契税工作。同年办理155份,税额2299.02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停止办理契税。
  1990年7月3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恢复办理契税的公告》,决定从8月1日起恢复办理契税,由县财政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建部门办理移户手续。当年办理契单7件,收契税4128元。随后,办理契税逐年增加。1992年收契税9.3万元,1993年17.2万元,1995年101万元。四、耕地占用税 1988年1月开征耕地占用税。规定占用潭城镇内的水田每平方米12元,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占用芦洋乡耕地每平方米6元;占用其他乡镇的水田每平方米10元,其他耕地每平方米8元。农村居民占用山坡耕地和围垦滩涂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国家、集体单位,按上述标准降低30%征收。国防建设、乡村修路及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用地,经核批免予征收。1988年,共征耕地占用税11.18万元,上交中央50%、省17%、市10%,县留成23%.1989年1月1日,调整留成比例,县留成43%.1993年,由于建设用地及土地批租增加,当年1--10月耕地占用税人库80.86万元,1994年征收34万元,1995年征收37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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