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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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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遠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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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采伐工具多为刀斧。建国后,1958年采伐木材始用双人锯。1960年推广使用弯把锯。使用弯把锯每人每天可采制木材1.5至2立方米。因县内山高坡陡,1980年起基本停用油锯。
422
四、集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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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遠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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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归楞俗称“抄溜”。伐木工将采伐的木材用木棍撬溜下山,成堆待运。木材肩运 1958年以前,用人工肩运木材出山,劳动强度大,每人每天只能运1.2至1.5立方米/里。1958年起,木材肩运逐渐由器械运输代替。滑道集材 1958年起,县内部分国...
423
第二节 木竹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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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遠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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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竹调销
424
一、木竹集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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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遠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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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街坊镇、龙布圩、天心圩、版石圩、镇岗圩、孔田圩和鹤子圩辟有木竹交易市场。版石圩木材年销量为“龙泉码”400至500两居全县之冠。其次为鹤子圩,木材年销量为“龙泉码”100余两。外销木材多销售给赣州市和广东龙川的木材商人。民国29年...
425
二、木竹计划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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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遠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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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县内木竹流通贯彻计划分配的方针,以先国家后地方为原则,按国家指定的交验点,采用送货交售和生产地交售两种形式,将木竹材交售给国家和地方企业、事业单位。1952年起,县内所产木、竹先后交售给赣州市东河贮木场、广东龙川木材转运站、赣县横溪...
426
第五章 林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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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遠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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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管理
427
第一节 林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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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全县林业由建设科兼管。1951年4月,改由农林科管理。1953年4月,县农林技术指导站成立,对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管理。1955年1月,县人民政府设林业科,专责管理林业。1956年7月,农林局管理农业。1960年7...
428
第二节 林权·山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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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遠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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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山价
429
一、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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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林权建国前,县内山林多为宗族公帑、寺庙和豪强士绅所占有,官府也占有一定数量的山林,贫苦农民所占山林极少。个体农民所有林建国后,1952年,县人民政府没收封建地主、宗族公帑和寺庙占有的山林,分给贫苦农民,同时发给农民土地所有证,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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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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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遠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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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价标准清末、民国时期,木材商人雇工砍伐林木,砍伐1两龙泉码杉木向林主缴交山价银元1元或2元。建国初,国营森工部门砍伐集体林木或农民个体所有林木,砍伐1两杉木付山价7元。松木,原木4.5元,坑木5元,枕木6元。规定毛竹山价每百斤0.8元。1...
431
第三节 木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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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遠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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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审批建国后,为加强森林管理,规定采伐国有、集体所有或农民个体所有林木,须向人民政府申报采伐计划,经批准后方可采伐。1963年7月起,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提出申请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社队集体或社员个人采伐集体林木10立方...
432
第四节 森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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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护
433
一、护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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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护林组织清乾隆九年十一月,长沙堡乡民联名镌立石碑,封禁油桐林和油茶林。清末,上濂坊乌、孔、雷、吴、萧、钟、陈、刘、赖、李、孙11姓由各姓氏公帑集资,成立禁山会,管护当地森林。民国期间,凡有山林的乡、村均成立宗族或自然村禁山会,管护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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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山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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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遠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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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封山育林相沿成习。清乾隆九年十一月,长沙堡新圩村立《奉道宪严禁梓桐碑记》石碑,列有“一禁毋许梓桐山内强检梓桐树枝,一禁毋许横砍松杉竹木等物”条款,违者“按法究处”、“决不右宽”民国期间,禁山会采取按男丁或按人口摊派粮款的办法,筹集封山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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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森林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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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遠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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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火防范民国期间,政府对山火防范事宜鲜于过问。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号召全县人民“杜绝山火,保护森林”;常在冬春干燥季节颁布护林防火文告,张贴于城乡各地;在林区竖立防火宣传牌,利用幻灯、广播、宣传车等工具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活动;建立乡与乡、社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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