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林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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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41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林业管理
分类号: F307
页数: 12
摘要: 林业管理
关键词: 林场 经营管理

内容

第一节林业管理体制
  1949年9月,全县林业由建设科兼管。1951年4月,改由农林科管理。
  1953年4月,县农林技术指导站成立,对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1955年1月,县人民政府设林业科,专责管理林业。同年3月,全县林业改由农林水利局管理。
  1956年7月,农林局管理农业。1957年4月,林业复由农林水利局管理。
  1958年3月,县人委设林业局,专责管理林业。9月,林业局改称农林垦殖局。1960年7月,农林垦殖局改称林垦局。1967年4月,县抓临委农林水办公室取代林垦局,主管全县林业。11月,全县林业改由县临时领导小组生产办公室农林水组管理。1968年12月,县林业服务站成立,专责管理全县林业。1970年4月,全县林业改由县农林水服务站管理。同年12月,全县林业复由林业局管理。
  1976年8月,林业局改称林垦局。1984年3月,林垦局复称林业局。
   第二节林权·山价一、林权清代、民国林权建国前,县内山林多为宗族公帑、寺庙和豪强士绅所占有,官府也占有一定数量的山林,贫苦农民所占山林极少。
   个体农民所有林建国后,1952年,县人民政府没收封建地主、宗族公帑和寺庙占有的山林,分给贫苦农民,同时发给农民土地所有证,写明户主、山林所在地名、面积及四邻界址。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侵犯山主林权。少数不宜分配的山林划为乡村公有山林。
   集体所有林1955年,农村开始组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山林折价入社,山林权由个人所有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山林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统一经营。
  1958年8月,县内成立农村人民公社,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山林统归人民公社及其所属生产大队所有。
  1962年8月25日,县人委颁发《安远县山林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确定县、公社、生产大队各级山林所有权。山林权确定之后,林产品和林产收入归山林权所有者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963年春,县人委根据《安远县山林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确定全县301个生产大队和1833个生产队的山林权属,划定山林经营界址,登记选册,填发山林执照。
  1965年,开展林权处理复查补课工作,对少数错划、漏划山和山价兑现等事宜进行复查处理。同年,扩大国有林面积,将部分集体所有的山林折价划为国有林。
  1981年至1983年,全县进行稳定山林权、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划定社员自留山的“林业三定”工作。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208人,重新为全县社、队确定山林权属,并换发山林执照。划给农民个体经营的自留山,所有权仍属集体。农民个体有山林经营管理权及产品支配权。是时,调整国营林场经营面积,各国营林场退出部分山林,交回当地社、队集体或农民个体经营。林业实行“三定”后,集体所有林面积达164.64万亩,统由社、队集体经营;社员自留山面积68.9万亩,由2.89万户农民个体经营。
   国有林1963年,划定国营林场的山林界址,确定国有山林面积为49万亩。
  1969年12月,将孔田公社新塘、上寨和长布等大队的集体山林1.95万亩折价划为国有林,开办国营孔田林场。
  1970年2月至3月,将天心公社的竹湖、嶂脑、南坑、〓坑、天心和五龙等大队的集体山林4.97万亩,折价划为国有林,开办国营天心综合林场。
  1974年4月,将塘村公社上龙大队的鸭子迳、鹅形、金刚〓等地的集体山林1.7万亩折价划为国有林,交由国营龙布综合林场经营。
  1976年4月,将双芫公社双芫、刀坑、石寮和津槎等大队的集体山林3.25万亩折价划为国有林,交国营双芫综合林场经营。实行“林业三定”后,国有山林面积为60.8万亩,分别由各国营林场经营。
   二、山价山价标准清末、民国时期,木材商人雇工砍伐林木,砍伐1两龙泉码杉木向林主缴交山价银元1元或2元。
   建国初,国营森工部门砍伐集体林木或农民个体所有林木,砍伐1两杉木付山价7元。
  1954年,实行公制木材检尺计量。每立方米木材山价,杉木7元、松木5元。
  1956年11月起,收购集体林木和私有林木,每立方米木材山价标准:杉木,中央直径16厘米以上的,一等材14元、二等材13元,三等材12元,四等材10.8元;中央直径10公分至14公分的,一等材11元,二等材10元,三等材9元,四等材8.1元。松木,原木4.5元,坑木5元,枕木6元。杂木,一类18元,二类15元,三类12元,四类7元,五类5元。同年起,国有林山价不分树材种,统为每立方米10元。
  1962年1月,对集体林林木山价进行调整。规定毛竹山价每百斤0.8元。每立方米木材山价:杉木,中央直径16厘米以上的13元,10厘米至14厘米的10元;松木,原木8元,矿柱10元,枕木11元;樟、楠、银杏、黄檀22元;梓、柏、青〓、梨木、枣木、紫杉18元;栎、柞、榆、凿木、栲槐、黄连、香椿、柿、楮15元;木荷、枫杨、枫、梧桐、桑、柳、泡桐、苦楝、臭椿、桦、泡花楠、罗卜木10元。1972年,对集体林木山价进行调整,规定每立方米木材山价:杉木10元,松木6元,樟、楠16元,梓、柏10元,麻栎、木荷、罗卜木6元。
  1979年12月15日,集体林木每立方米山价调整为:杉木17元、松木11元,一类杂木24元、二类杂木15元、三类杂木11元、四类杂木8元、五类杂木7元。
  1981年5月,集体林木每立方米山价调整为:杉木39元,松木23元,一类杂木49元,二类杂木28元,三类杂木21元,四类杂木15元。
   松树采脂山价标准,1954年为每株每年0.03元。以后进行多次调整,1956年调整为每株每年0.05元,1958年为0.1元,1961年为0.2元。1980年采松脂山价改为每百斤0.5元,1982年改为每个采脂工每年缴40元至80元。1985年调整为按松脂重量计算,每吨10元。
   山价分配农民个体所有林山价,为林农个人所得。国有林山价,1953年冬至1963年2月全部交省农林垦殖厅;1963年3月起80%交省,20%归经营单位用于营林事业。集体所有林山价,1954年冬至1957年,归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1959年,改为30%归山林所有权大队,42%由公社集中缴交县财政,28%留公社作护林、营林费用。1961年元月,改为50%留大队,35%由公社交县财政,15%留公社安排使用。1963年2月,山价全部留大队,30%做营林专项基金,70%用于偿还社员山林入社股份。1966年1月,规定每立方米木材山价款扣缴2元乙种育林基金后,50%用于山林的更新、抚育,30%按社员工分分配给社员,20%偿付社员山林入社股份。1983年1月起,每立方米木材山价款扣缴乙种育林基金由2元改为4元。1984年1月起,50%留乡村,50%为全县林业发展基金。林业发展基金的20%由县林垦局集中使用,30%拨给国营林场、站用于营林事业,50%返回乡村造林、幼抚或育苗。
   第三节木竹管理采伐审批建国后,为加强森林管理,规定采伐国有、集体所有或农民个体所有林木,须向人民政府申报采伐计划,经批准后方可采伐。1950年至1963年6月,国家森工部门或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县人民政府(后为县人委)批准;村民采伐集体所有林木,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1963年7月起,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提出申请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社队集体或社员个人采伐集体林木10立方米以下自用木材,由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森林采伐许可证后采伐;采伐10立方米以上自用材或生产交售给国家的木材,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1981年起,规定采伐林木一律填写《木材砍伐申请表》和《森林资源踏查表》,由国有林经营单位或公社(乡)、大队(村)签署意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采伐;未完成当年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分配下年木材砍伐任务。
   木竹材流通管理建国前,木竹材流通以自由贸易的方式进行。1951年冬起,木竹材流通由国家经营。1955年,实行木竹材统购统配政策,木竹材全部由江西省森林工业局赣州分局信丰作业所版石木材采购站(简称版石采购站)收购。运输木竹材出县,须凭县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竹材调拨运输单;运输出省,须凭江西省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竹材调拨运输单。1962年8月,县人委规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需木竹材,列入国家地方销售计划,由县木材公司按计划供应。1971年4月起,运输竹材制品及半制品出县出省,改由县、省商业主管部门签发调拨单或放行证。1975年1月起,运输木竹材及其制品、半制品和木柴、木炭等出县,须凭县林业主管部门放行证,运输出地区须凭赣州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放行证,运输出省须凭江西省木竹检查站运输放行证。1984年6月起,允许非林业部门和个人经销计划外生产的毛竹;运输毛竹产品出县出省,不再要求办理运输放行手续。同年冬,运销木材及其制品、半制品出省放行手续,由省有关部门办理改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1985年,允许非林业部门和个人经销木材。
   木竹检查站1971年8月,牛犬山木竹柴炭检查站成立。1973年4月,增设双芫、天心、鹤子和桂林江4个木竹检查站。1980年11月,调整木竹检查站,全县设牛犬山、上濂、上坪、合头和长沙5个木竹检查站。1983年,增设官铺木竹检查站。1984年6月,全县木竹检查站改称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职责:执行国家林业法规,登记检查木材外销运输放行手续,拦截偷运木材,打击木材投机倒把,制止乱砍滥伐。
   第四节森林保护一、护林组织乡、村护林组织清乾隆九年(1744年)十一月,长沙堡乡民联名镌立石碑,封禁油桐林和油茶林。清末,上濂坊乌、孔、雷、吴、萧、钟、陈、刘、赖、李、孙11姓由各姓氏公帑集资,成立禁山会,管护当地森林。民国期间,凡有山林的乡、村均成立宗族或自然村禁山会,管护其族、村所有的水源林、护岸林、“后龙树”、“水口树”和油桐、油茶林。
   建国后,1949年冬至1954年,乡、村护林组织沿袭旧习。1955年,各村相继成立禁山委员会。1958年冬起,全县各人民公社先后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各生产大队设护林防火小组。至1962年底止,全县建立社、队护林防火组织358个,有兼职护林防火员506人。1964年7月,濂江、天心、版石和孔田等公社各设专职护林员1人。同年9月,全县各生产大队和没有设立专职护林员的公社相继设立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全县有社、队护林员251人。1984年,各乡成立禁山委员会,建立护林中队;各村成立看山小组,配备兼职护林员。1985年,全县有乡、村护林组织242个,有专职护林员374人。
   林场护林组织1964年,经社、队推荐,县人委聘请国有林兼职护林员62人。1966年冬,国营林场设专职护林员22人。1970年,国营林场专职护林员增至29人。1981年,各国营林场设立林政组,负责本场护林工作。1982年起,各国营林场相继成立护林巡逻队,在林区通道设立护林岗。
   护林联防组织1955年5月,安远县护林防火、封山育林指挥部成立,由中共安远县委分管林业的副书记任总指挥、县人委副县长任副总指挥,下设办公室。1979年6月撤销,1984年4月复设。
  1962年,福建省武平县,广东省平远县、兴宁县、蕉岭县、龙川县,江西省会昌县、寻乌县、定南县、安远县联合组成湘粤赣护林防火联防委员会第一联防区,由各县分管林业的副县长组成第一联防区委员会,下设12个联防分会。县内有关公社、场与邻县有关公社、场组成4个分会,即濂江公社、高云山综合垦殖场与寻乌县的三标公社、长安公社及会昌县的清溪公社组成高云山联防分会;孔田公社、新田公社与定南县的鹅公公社及寻乌县的桂竹帽垦殖场组成桂竹帽联防分会;鹤子公社与定南县的龙头公社、龙塘公社及云台山垦殖场组成鹤子联防分会;天心、〓坑、长沙3个公社与会昌县的高排公社、右水公社、晓龙公社组成高排分会。1976年安远县参加湘、粤、赣护林防火委员会第一联防区第15次委员会议后退出第一联防区。
  1977年10月,安远、寻乌、会昌、信丰、于都、定南、赣县、龙南和全南等9县组成赣州地区县际第二护林防火联防区(简称县际联防区),由各县分管林业的中共县委副书记和县革委副主任组成委员会。县际联防区委员会下设7个分会。县内有关公社、场与邻县有关公社、场分别组成第一至第五分会,即濂江公社、高云山综合垦殖场与寻乌县的橙江公社、三标公社、罗塘公社、龙岗公社及会昌县的筠门岭公社、清溪公社、长岭公社组成第一分会;新田、孔田、鹤子3个公社和孔田采育林场与寻乌县的桂竹帽垦殖场及定南县的龙塘公社、柱石公社、云台山林场组成第二分会;长沙、天心、〓坑3个公社和天心采育林场与会昌县的高排公社、周田公社、晓龙公社、晓龙林场组成第三分会;浮槎、双芫、塘村3个公社和双芫采育林场、龙布采育林场、牛犬山林场与赣县的韩坊公社,信丰县的新田公社、金鸡林场及于都县的盘古山镇、祁禄山公社、祁禄山林场、永风林场组成第四分会;版石公社、江头公社和甲江采育林场与信丰县的安息公社、虎山公社、隘高林场、金盆山垦殖场及定南县的龙头公社、蔡阳林场组成第五分会。
   二、封山育林县内封山育林相沿成习。清乾隆九年十一月,长沙堡新圩村立《奉道宪严禁梓桐碑记》石碑,列有“一禁毋许梓桐山内强检梓桐树枝,一禁毋许横砍松杉竹木等物”条款,违者“按法究处”、“决不右宽”。
   民国期间,禁山会采取按男丁或按人口摊派粮款的办法,筹集封山育林资金;选举看山人员,订立封禁山林的乡规民约。
   民国35年(1946年)11月,县政府颁布《禁山会准则》。翌年7月,公布《乡镇森林保护协会模范章程》。民国37年10月,颁布《禁山会组织章程草案》。是时,乡村封禁的山林,多为村前、村后的“水口树”、“后龙树”、护岸林、水源林和油茶、油桐等经济林,离居民点稍远的山地多称“野岭”,随意砍伐,森林保护《准则》、《章程》成为一纸空文。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封山育林。1952年,县人民政府指示各村委会对荒山、野岭进行封禁。1955年,按行政村成立禁山委员会,全面开展封山育林。至1957年止,全县封山育林12.24万亩。
  1958年冬,贯彻“以钢为纲”的国民经济建设方针,全民大炼钢铁。县办铁山铁厂、石寮铁厂及各公社社办铁厂,大面积砍伐当地树木烧炭炼铁。同时,部分生产队在“破除迷信”的口号下,大量砍伐村前宅后的风景林及“后龙”、“水口”树。同年,县森工部门在“高产”思想指导下,盲目采伐生产木竹材。由于运力不足,高云山林区毛竹材霉烂损失数万根。
  1959年4月22日,县人委发出《关于严格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和杜绝山林火灾的紧急指示》,重申:凡保安防护林、护岸林、风景林、护路林、名胜古迹纪念林、经济林、母树林等,严禁砍伐;稀疏林地一律划为封山育林区,5至10年内不准砍柴和铲草积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委批准不得进入封山育林区砍伐木材。是年,全县封山育林6.2万亩。
  1962年8月25日,县人委颁布《安远县山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然村房前屋后的“水口”树、“后龙”树,油茶、油桐、檬子、山苍子、肉桂、橡子等经济林木,纪念林、防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河岸林、水源林、科学实验林,公路和街道绿化树,樟树、楠木、白果等稀有贵重树木,胸径12公分的杉树、胸径14公分的松树、胸径18公分以下其它树,一律禁止砍伐。是年,全县封山育林9万亩。1963年,全县封山育林11.45万亩。1964年9月22日,安远县首次护林员代表会议召开。会议制订了保护林农山林权益、加强封山育林的措施。当年,全县封山育林19万亩。
  1966年9月1日,安远县国营塘村森林经营所与塘村公社和龙布公社签订《新造林区幼林封山联合公约》。此后,各国营林场相继与当地社、队签订不同形式的封山护林公约。1967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国营林场与社、队设立封山育林专职工作人员,严禁乱砍滥伐。1972年9月1日,县革委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和保卫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山林管理,保护森林的布告》。至1974年止,全县封山育林面积达77万亩。1975年,全面封禁长沙、天心、重石和版石等公社的4.91万亩飞播幼松。1976年9月,县革委发出《关于做好封山育林,加强森林保护的决定草案》,并对全县山林分别实施全封、半封或轮封。
  1981年冬,新田公社虎岗大队、梅屋大队、符山大队和濂江公社石塘大队、永丰大队、峰背大队出现乱砍滥伐现象。石塘、永丰、峰背等大队封育几十年的5000余亩山林大部被盗砍。是年,全县没收乱砍滥伐林木0.25万立方米,收缴山价款和罚款1.7万元,破获严重乱砍滥伐案53起,拘留48人,判刑5人。
  1982年2月5日,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发展林业的决议》。是年,凤山、镇岗、新田、孔田和鹤子等公社进行大面积封山育林,全县封山育林60余万亩。
  1983年,全县没收乱砍滥伐林木0.14万立方米,收缴山价款、育林基金和罚款3.5万元,破获乱砍滥伐案15起,拘留39人,判刑20人。同年12月10日,全县封山育林代表大会召开,贯彻“以封为主,封、造、管、改同时并举”的营林方针。各社、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封山育林的面积、形式和措施。对中幼林、母树林、种子园、风景林、防护林、科学实验林、水源林,森林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山场实行全封山,实施“五不准”,即不准砍伐各种活立木,不准砍枝,不准割芦萁杂草,不准放牧,不准铲草皮烧火土;对每亩林木在200株左右、胸径15公分以上的山林实行半封山,不准砍活树枝,但可放牧、割草,可以砍枯死枝,可以按计划进行砍伐;对天然乔木、灌木混交林实行“三三制”轮封,即把山林封禁3年后,每年开封1/3面积,让群众割草、砍柴等,开过封的山林,次年重新封禁,另开封1/3面积。是年,全县封山育林面积增加到80万亩,涌现封山育林先进公社3个、先进国营林场3个、先进集体林场及大队14个,单项评比先进集体35个、先进个人101人。
  1984年5月,县人民政府颂发《安远县社队集体护林人员工作细则》。同年冬,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县封山育林面积达100万亩,其中,全封山48.5万亩,半封山32.6万亩,轮封山18.9万亩。当年,安远县评为赣州地区封山育林工作先进县。1985年,封山育林面积继续扩大,安远县被评为赣州地区林业工作先进县。
   三、森林防火山火防范民国期间,政府对山火防范事宜鲜于过问。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号召全县人民“杜绝山火,保护森林”;常在冬春干燥季节颁布护林防火文告,张贴于城乡各地;在林区竖立防火宣传牌,利用幻灯、广播、宣传车等工具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活动;建立乡与乡、社与社、县与县之间的护林联防组织;制订护林防火公约,修筑防火林道和瞭望台;一旦发现山火,立即组织当地干部、工人和农民前往扑火;对护林防火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火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写悔过书、补植树苗、罚款、游村示众直至拘役、判处徒刑等处分。
  1955年12月,县人委召开全县护林防火宣传员会议,贯彻“防重于救”和“以防为主、积极补救”的护林防火方针,开展防火宣传月活动。
  1959年12月,整顿社、队护林防火组织,并制订护林防火汇报制度,规定人民公社每月于5日、15日、25日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护林防火情况。
  1960年3月21日,县人委通报表扬长河公社3年无森林火灾的护林防火工作,称其为“护林防火模范公社”。
  1962年1月16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颁发《安远县护林防火暂行办法》,实施生产用火“六不烧”制度和“五包”、“四改”的护林防火办法。“六不烧”,即未经批准不烧,未准备打火工具不烧,无足够看管人不烧,未开隔火路不烧,风大不烧,久晴干旱不烧。“五包”,即社长包全社,生产队长包全队,家长包全家,老师包学生,机关厂矿包职工。“四改”,即改明火烧灰为暗火烧灰,改烧山赶兽为打猎灭兽,改烧田堪为割田堪,改烧山开荒为辟山开荒。对于违反“六不烧”制度和未实行“五包”、“四改”护林防火办法而引起山火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当年,全县有10个公社没有发生森林火灾。
  1969年10月,坚持护林防火、连续16年无山林火灾的孔田公社上魏大队受到湘粤赣护林防火第一联防区委员会第八次委员会议的表扬。1970年10月,湘粤赣护林防火第一联防区委员会第九次委员会议在安远县召开,安子〓林场、孔田公社上魏大队、濂江公社五星大队被评为护林防火先进集体,安子〓林场李福坤、濂江公社护林员杜金民被评为护林防火工作先进个人。
  1974年10月,版石公社及其所属7个大队与信丰新田公社签订护林防火联防协议书。
  1980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县内山林火灾明显下降。1982年,全县山林未发生火灾。
  1985年,县林业局建立护林防火岗位责任制,印发护林防火公约5万份,树立防火宣传牌482块。当年,山火烧毁森林面积不到全县有林面积的1‰。
  1967年至1985年,先后在安子〓、葛坳、甲江、龙布、牛犬山、天心、双芫、孔田等国营林场开设宽10米的山脊防火道220公里;在安子〓、金刚〓、古佛嶂等地建立林区防火瞭望台17座;设置林区防火对话机2台,电话机20部,架设林区防火电话专线200公里。
   山林火灾民国期间,县内山林火灾频仍。建国后,1955年1月至4月,双芫乡、塘村乡白兔和龙布乡上林等地连续发生山火65次,烧毁山林2.24万亩。
  1956年12月,濂江乡东方红农业社山庵场发生山火,烧毁山林0.92万亩。
  1957年3月28日至29日,双芫乡发生山火6次,烧毁山林0.22方亩。
  1960年2月20日至25日,镇岗公社发生山火2次,烧毁山林0.65万亩。同月21日,孔田公社发生山火,烧毁森林0.3万亩。
  1962年12月25日,槎江公社沙坝大队发生山火,烧毁山林0.2万亩。同年冬,镇岗公社高峰大队发生山火,烧毁山林2万亩。
  1974年6月3日,车头公社上丁大队杨堂尾北坑发生山火,烧毁山林0.1万亩。
  1979年11月18日,塘村公社塘村大队直水坑山林失火,烧毁山林0.04万亩。同年冬,甲江综合林场车头黄地嶂木材堆放场失火,烧毁原木200余立方米。
   四、森林病虫害防治县内主要危害森林的害虫有松毛虫、地老虎和蝼蛄等,病害有杉、松苗立枯病,杉苗赤枯病,苗木菌核性根腐病和油茶炭疽病等。
  1959年起,贯彻国家林业部“治早、治少、治了”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方针,县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逐年加强。1967年到1984年,县林业主管部门印发森林病虫害防治资料5万余份,培训森林植保人员600余人。1985年,县林业局设森林病虫害防治预测预报站,并举办森林病虫害测报培训班1期,培训森林病虫害测报员30人。同年,县林业局林政股设专职森林病虫害防治员1人,在濂江乡、龙布乡和孔田乡各设虫情测报点1个。
   马尾松毛虫防治1957年4月至8月,县内发生马尾松毛虫害,18万亩马尾松林受到危害。龙布、阳光、重石3个乡受害最为严重,阳光乡五眼桥8户人家,因大批松毛虫日夜不停地爬入房内,只好举家迁往别地。1965年4月,车头公社的新龙大队和黎村大队、濂江公社的大胜大队和安子〓林场的马尾松林发生松毛虫害,县人委组织工人和安远中学学生共900余人上山捕捉。1968年7月,塘村公社、双芫公社马尾松林暴发松毛虫害,采脂工人只好在8月底全部提前下山。1970年,开始采用生物防治法灭杀马尾松毛虫,雨天在发虫林区每亩喷施1至2斤每克含50亿孢子的白僵菌粉剂或每亩喷施150至200斤每毫升含1至2亿白僵菌孢子的水悬液。1974年,用生物防治法防治0.06万亩松林虫害,1976年防治0.15万亩,1977年防治0.15万亩,1980年防治1万亩。
  1983年和1984年,濂江、镇岗和孔田等公社的马尾松林暴发松毛虫,10余万亩松林受到危害。当时,除在发虫林区施用敌杀死、杀虫净、杀虫霜等药剂杀虫外,还组织当地农民0.2万余人上山捉虫。
   地老虎防治地老虎(俗称土蚕)是县内苗圃地主要害虫。1963年起,采用清除杂草、清晨人工捕杀幼虫、施放毒饵诱杀圃地幼虫、喷施六六六农药毒杀幼虫、糖醋液或黑光灯诱杀成虫等防治措施防治地老虎。
   蝼蛄防治蝼蛄(俗名土狗子)是县内苗地另一主要害虫。1963年起,采用施用六六六粉剂进行土壤消毒、利用未腐熟厩肥诱杀、发现蝼蛄隧道追挖捕杀和灯火诱杀成虫等办法防治。
   杉、松苗立枯病防治1955年,县森林苗圃开始防治杉、松苗立枯病。1970年起,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坚持委派营林技术员对全县苗地进行检查辅导,帮助做好防治工作。防治方法:精耕细作,适时播种,培育壮苗:病期喷施2—3%硫酸亚铁溶液或石灰等量式波尔多液、1∶300西力生水悬液或1∶150赛力散水悬液。
   杉苗赤枯病防治1963年起,采用以下防治方法:圃地针、阔树育苗轮作;搞好排灌,拔除病苗,杜绝复染;5月至9月每隔15天对苗床喷施石灰等量式波尔多液或0.3波美度石灰硫磺合剂或600倍代森锌稀释液。
   苗木菌核性根腐病防治1956年起,采用以下方法防治:拔除病死株,在迹地和根际撒石灰,煮桃叶水加石灰泼洒土壤或用枯饼研末拌草木灰撒施。
   油茶炭疽病防治1955年起,采用下列防治方法:拔除中心病株;采用抗病种更新油茶林;加强抚育管理,提高植株抗病能力。
   第五节林业调查规划一、森林资源调查
  1974年冬,县林业局抽调人员组成赣州地区森林资源清查安远中队,对县内森林面积、蓄积及其分布进行调查统计,查得县内森林面积为230.9万亩,活立木蓄积为1065.41万立方米。1975年1月,编成《安远县森林资源清查成果资料》。
  1978年9月至1979年12月,进行第二次森林资源调查,查得县内森林面积为214.37万亩,活立木蓄积为1114.1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60.18%。
   二、林业区划
  1982年7月,县林垦局组织林业区划调查组,开始对全县林木生长量、村庄“四旁”树、城乡木材消耗量、伐区剩余物、农村能源、主要林副产品、土壤和植被等方面进行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1983年3月写出《安远县林业区划报告》,在县内首次提出全县林业分区和林业发展的主攻方向与关键措施。
   根据气候条件、地貌类型和森林资源分布特点,全县分为8个林业区。
   西北部低山杉木、阔叶木用材林区范围:塘村乡,双芫乡,浮槎乡槎江村,龙布乡上坪村、增坑村,版石乡安信村,双芫采育林场,龙布采育林场,牛犬山林场上坪工区、增坑工区、场部工区。土地面积39.37万亩,占全县土地面积的11.05%。发展方向:以林为主,逐步建成以杉木为主,毛竹林为次的针、阔混交林基地。
   北部高丘油茶、油桐经济林区范围:龙布乡新村村、龙布村、老圩村、五丰村、阳光村、彭屋村、镜溪村、中邦村、沾塘村,浮槎乡长河村、双迳村、河秋村、河石村、浮槎村,牛犬山林场镜溪工区、阳光工区。土地面积26.45万亩,占全县土地面积的7.42%。发展方向:大力发展油茶林和油桐林,逐步建成油茶、油桐基地。
   北部低丘马尾松、阔叶木水土保持林区范围:版石乡河西村、版石村、松岗村、竹高村、赖坑村、河田村、虎蟠村、田水村、岭东村、高陂村、周屋村,重石乡上村村、下仕湖村,天心乡长布村、心怀村、仰湖村、迳口村、肖屋背村、小乐村、孔目村、高塅村、天心村、五龙村,长沙乡,牛犬山林场大坑工区、虎蟠工区、松岗工区、赖坑工区,葛坳采育林场黄坑工区。土地面积41.51万亩,占全县土地面积的11.65%。发展方向:大力营造水土保持林,绿化荒山。
   东部低山杉木、马尾松用材林区范围:〓坑乡,高云山乡,天心乡万田村、大坋村、深溪村、水头村、高坑村,版石乡红光村、海螺村,蔡坊乡老好村、允义村、渡江村、碛脑村、蔡坊村、下坪村,濂江乡下庄村、民主村,车头乡官溪村,葛坳采育林场石仔头工区、夹水口工区、龟子形工区、黄地工区、蔡坊工区、老好工区、下坪工区、渡江工区、九角工区,安子〓林场江尾工区、大坳工区、场部工区、中坑工区、官溪工区,天心采育林场,高云山营林场,职业中学林区。土地面积82.26万亩,占全县土地面积的23.09%。发展方向:大力发展以杉木、马尾松为主的用材林。
   西部低山杉木、阔叶木用材林区范围:江头乡,版石乡上坑村、余坑村、湘洲村,车头乡水西村、龙头村、兴地村、莲花村、上丁村,新龙乡上瑶村、才坑村、坪岗村,镇岗乡高峰村,鹤子乡大〓村、坪富村、杨功村、棉地村、土田村、阳佳村、乌石坑村,甲江采育林场,孔田采育林场的坪富工区、大〓工区、杨功工区,安子〓林场青下山工区。土地面积57.04万亩,占全县土地面积的16.01%。发展方向:发展以杉木、阔叶木为主的用材林。
   中部高丘马尾松、阔叶木薪炭林区范围:新龙乡里田村、长岭村、九龙村、长星村、有才村、田心村、新龙村、小孔田村,车头乡黎洞村、石排村、黄陂村、车头村、龙竹村、跃进村、南屏村、周屋坝村,濂江乡金星村、濂江村、富田村、白芒村、双香村、古田村、石湾村、中碛村、园塅村、碛角村、修田村、大胜村、永新村、石圳村、教塘村、大岭背村、丰熟村,峰背村、教头村、日新村、高排村、永丰村,欣山镇东门村、西门村、水背村、石塘村,安子〓林场黄屋工区、三排工区、龙泉山工区、山川潭工区。土地面积29.28万亩,占全县土地面积的8.22%。发展方向:营造薪炭林和经济林。
   东南部低山杉木、阔叶木特用林、水源涵养林区范围:濂江乡大坝村,凤山乡大山村、山下村、东河村、凤山村、井坵村、小黄山村,镇岗乡樟溪村、塘窝村,新园乡符山村、上碛村、咀下村、梅屋村、虎岗村、新明村。土地面积34.84万亩,占全县土地面积的9.78%。发展方向:保护现有珍稀树种和珍贵动物,逐步建成自然保护区,特种用材林和水源涵养林区。
   南部低丘杉木、马尾松用材林、经济林区范围:孔田乡,鹤子乡鹤子村、新围村、古坊村、半迳村、龙岗村、坳上村、油蔡村,镇岗乡富长村、涌水村、罗山村、赖塘村、老围林、黄洞村、湾里村、龙安村,新园乡乌石村、唐屋村、黄背村、黄柏村,凤山乡石口村、石杨村,孔田采育林场上寨工区、新塘工区。土地面积42.49万亩,占全县土地面积的11.93%。发展方向:大力发展以马尾松为主的用材林基地,逐步形成后备松脂林基地。同时,发展以柑桔为主的茶果基地。
   三、林种划分
  1985年10月至11月,赣州地区林业局抽调林业科技人员40余人,在安远县进行林种划分试点工作。通过实地调查,以适地适树为原则,将县内不同立地条件的294万亩林业用地进行了规划,划分出防护林用地47.2万亩,用材林用地225.2万亩,经济林用地15.9万亩,薪炭林用地5.1万亩,特种用材林用地0.6万亩。
   四、树种调查为适应发展林业生产需要,1976年9月,县林垦局组织树种调查组,对全县树种进行普查。初步查明县内树种有74科,257种。1977年对县内树种进行核实性普查,查明全县树种实有116科,755种。其中有国家一级保护树种3种(金花茶、水杉、秃杉),二级保护树种11种(杜仲、银杏、伯乐树、观光木、乐东拟单性木兰、金钱松、鹅掌楸、野茶树、夏蜡梅、福建柏、伞花木),三级保护树种17种(油杉、沉水樟、天竺桂、闽楠、大叶木莲、厚朴、凹叶厚朴、半枫荷、白桂木、红豆树、银种树、华南栲、青钩栲、楠木、龙眼、花榈木、毛红椿)。
   第六节林业基金管理一、育林费管理
  1954年起,按山价款总额5%的比例向林主征收育林费,用于扶助农村造林事业。1958年,调整育林费征收标准:木材,山价款总额的40%,由林主负担;毛竹,每百斤0.25元,由需方负担;木竹制品、半制品按制材标准折合成原木、原竹材积分别由林主和需方负担。
  1961年起,木材育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山价款总额的10%。征收的育林费由县林垦局统一管理,专款存入银行,专用于扶助国营林场和农村社队造林。
  196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育林费。
   二、育林基金管理
  1963年1月1日起,向经营木材、毛竹及木竹制品、半制品单位征收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分为国有林育林基金和集体林育林基金。其中集体林育林基金又分为甲、乙两种育林基金。国有林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木材每立方米10元,毛竹每百斤10元,篙竹每300根10元。国有林育林基金均由经营单位负责缴纳,缴纳国有林育林基金后,不再交纳国有林山价款。集体林甲种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木材每立方米5元,毛竹每百斤5元,篙竹每300根5元。甲种育林基金由木竹收购或采伐单位负责缴纳。缴纳甲种育林基金的同时须向林主交纳山价。集体林乙种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木材每立方米2元,毛竹每百斤2元,篙竹每300根2元。乙种育林基金在林主所得山价款中提取缴纳。木竹制品及半制品均折合成原木、原竹材积计育林基金。
  1982年,调整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国有林育林基金调整为:木材每立方米15元,毛竹每百根15元,篙竹为300根15元。集体林甲种育林基金调整为:木材每立方米8元,毛竹每百根8元,篙竹每300根8元。集体林乙种育林基金调整为:木材每立方米4元,毛竹每百根4元,篙竹每300根4元。
  1964年至1985年,全县共征收育林基金2005.8万元,其中国有林育林基金704.4万元,集体林育林基金1301.4万元。1964年起,国有林育林基金和集体林甲种育林基金全部上缴省林业厅,集体林乙种育林基金统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专用于扶助集体造林和护林。
  1985年,国有林育林基金和集体林甲种育林基金全部留县使用。
   三、更新改造资金管理
  1961年起,按经销量每立方米5元的标准向木材经营单位征收更新改造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先全部上交赣南行政区林业主管部门,1980年起改由县林业局管理。1982年至1985年,全县共征收更新改造资金460.5万元。更新改造资金专用于林区运材道路的延伸、运材水道的疏浚、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固定资产的维修更新。动用更新改造资金,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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