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权·山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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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42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林权·山价
分类号: F307
页数: 3
摘要: 林权·山价
关键词: 林场 经营管理

内容

一、林权清代、民国林权建国前,县内山林多为宗族公帑、寺庙和豪强士绅所占有,官府也占有一定数量的山林,贫苦农民所占山林极少。
   个体农民所有林建国后,1952年,县人民政府没收封建地主、宗族公帑和寺庙占有的山林,分给贫苦农民,同时发给农民土地所有证,写明户主、山林所在地名、面积及四邻界址。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侵犯山主林权。少数不宜分配的山林划为乡村公有山林。
   集体所有林1955年,农村开始组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山林折价入社,山林权由个人所有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山林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统一经营。
  1958年8月,县内成立农村人民公社,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山林统归人民公社及其所属生产大队所有。
  1962年8月25日,县人委颁发《安远县山林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确定县、公社、生产大队各级山林所有权。山林权确定之后,林产品和林产收入归山林权所有者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963年春,县人委根据《安远县山林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确定全县301个生产大队和1833个生产队的山林权属,划定山林经营界址,登记选册,填发山林执照。
  1965年,开展林权处理复查补课工作,对少数错划、漏划山和山价兑现等事宜进行复查处理。同年,扩大国有林面积,将部分集体所有的山林折价划为国有林。
  1981年至1983年,全县进行稳定山林权、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划定社员自留山的“林业三定”工作。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208人,重新为全县社、队确定山林权属,并换发山林执照。划给农民个体经营的自留山,所有权仍属集体。农民个体有山林经营管理权及产品支配权。是时,调整国营林场经营面积,各国营林场退出部分山林,交回当地社、队集体或农民个体经营。林业实行“三定”后,集体所有林面积达164.64万亩,统由社、队集体经营;社员自留山面积68.9万亩,由2.89万户农民个体经营。
   国有林1963年,划定国营林场的山林界址,确定国有山林面积为49万亩。
  1969年12月,将孔田公社新塘、上寨和长布等大队的集体山林1.95万亩折价划为国有林,开办国营孔田林场。
  1970年2月至3月,将天心公社的竹湖、嶂脑、南坑、〓坑、天心和五龙等大队的集体山林4.97万亩,折价划为国有林,开办国营天心综合林场。
  1974年4月,将塘村公社上龙大队的鸭子迳、鹅形、金刚〓等地的集体山林1.7万亩折价划为国有林,交由国营龙布综合林场经营。
  1976年4月,将双芫公社双芫、刀坑、石寮和津槎等大队的集体山林3.25万亩折价划为国有林,交国营双芫综合林场经营。实行“林业三定”后,国有山林面积为60.8万亩,分别由各国营林场经营。
   二、山价山价标准清末、民国时期,木材商人雇工砍伐林木,砍伐1两龙泉码杉木向林主缴交山价银元1元或2元。
   建国初,国营森工部门砍伐集体林木或农民个体所有林木,砍伐1两杉木付山价7元。
  1954年,实行公制木材检尺计量。每立方米木材山价,杉木7元、松木5元。
  1956年11月起,收购集体林木和私有林木,每立方米木材山价标准:杉木,中央直径16厘米以上的,一等材14元、二等材13元,三等材12元,四等材10.8元;中央直径10公分至14公分的,一等材11元,二等材10元,三等材9元,四等材8.1元。松木,原木4.5元,坑木5元,枕木6元。杂木,一类18元,二类15元,三类12元,四类7元,五类5元。同年起,国有林山价不分树材种,统为每立方米10元。
  1962年1月,对集体林林木山价进行调整。规定毛竹山价每百斤0.8元。每立方米木材山价:杉木,中央直径16厘米以上的13元,10厘米至14厘米的10元;松木,原木8元,矿柱10元,枕木11元;樟、楠、银杏、黄檀22元;梓、柏、青〓、梨木、枣木、紫杉18元;栎、柞、榆、凿木、栲槐、黄连、香椿、柿、楮15元;木荷、枫杨、枫、梧桐、桑、柳、泡桐、苦楝、臭椿、桦、泡花楠、罗卜木10元。1972年,对集体林木山价进行调整,规定每立方米木材山价:杉木10元,松木6元,樟、楠16元,梓、柏10元,麻栎、木荷、罗卜木6元。
  1979年12月15日,集体林木每立方米山价调整为:杉木17元、松木11元,一类杂木24元、二类杂木15元、三类杂木11元、四类杂木8元、五类杂木7元。
  1981年5月,集体林木每立方米山价调整为:杉木39元,松木23元,一类杂木49元,二类杂木28元,三类杂木21元,四类杂木15元。
   松树采脂山价标准,1954年为每株每年0.03元。以后进行多次调整,1956年调整为每株每年0.05元,1958年为0.1元,1961年为0.2元。1980年采松脂山价改为每百斤0.5元,1982年改为每个采脂工每年缴40元至80元。1985年调整为按松脂重量计算,每吨10元。
   山价分配农民个体所有林山价,为林农个人所得。国有林山价,1953年冬至1963年2月全部交省农林垦殖厅;1963年3月起80%交省,20%归经营单位用于营林事业。集体所有林山价,1954年冬至1957年,归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1959年,改为30%归山林所有权大队,42%由公社集中缴交县财政,28%留公社作护林、营林费用。1961年元月,改为50%留大队,35%由公社交县财政,15%留公社安排使用。1963年2月,山价全部留大队,30%做营林专项基金,70%用于偿还社员山林入社股份。1966年1月,规定每立方米木材山价款扣缴2元乙种育林基金后,50%用于山林的更新、抚育,30%按社员工分分配给社员,20%偿付社员山林入社股份。1983年1月起,每立方米木材山价款扣缴乙种育林基金由2元改为4元。1984年1月起,50%留乡村,50%为全县林业发展基金。林业发展基金的20%由县林垦局集中使用,30%拨给国营林场、站用于营林事业,50%返回乡村造林、幼抚或育苗。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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