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427 |
颗粒名称: | 二、封山育林 |
分类号: | F316.2 |
页数: | 1 |
摘要: | 县内封山育林相沿成习。清乾隆九年十一月,长沙堡新圩村立《奉道宪严禁梓桐碑记》石碑,列有“一禁毋许梓桐山内强检梓桐树枝,一禁毋许横砍松杉竹木等物”条款,违者“按法究处”、“决不右宽”民国期间,禁山会采取按男丁或按人口摊派粮款的办法,筹集封山育林资金;选举看山人员,订立封禁山林的乡规民约。翌年7月,公布《乡镇森林保护协会模范章程》。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封山育林。是年,全县没收乱砍滥伐林木0.25万立方米,收缴山价款和罚款1.7万元,破获严重乱砍滥伐案53起,拘留48人,判刑5人。1982年2月5日,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发展林业的决议》。 |
关键词: | 林业经济 林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