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森林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42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森林保护
分类号: F316.2
页数: 6
摘要: 森林保护
关键词: 林业经济 林业管理

内容

一、护林组织乡、村护林组织清乾隆九年(1744年)十一月,长沙堡乡民联名镌立石碑,封禁油桐林和油茶林。清末,上濂坊乌、孔、雷、吴、萧、钟、陈、刘、赖、李、孙11姓由各姓氏公帑集资,成立禁山会,管护当地森林。民国期间,凡有山林的乡、村均成立宗族或自然村禁山会,管护其族、村所有的水源林、护岸林、“后龙树”、“水口树”和油桐、油茶林。
   建国后,1949年冬至1954年,乡、村护林组织沿袭旧习。1955年,各村相继成立禁山委员会。1958年冬起,全县各人民公社先后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各生产大队设护林防火小组。至1962年底止,全县建立社、队护林防火组织358个,有兼职护林防火员506人。1964年7月,濂江、天心、版石和孔田等公社各设专职护林员1人。同年9月,全县各生产大队和没有设立专职护林员的公社相继设立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全县有社、队护林员251人。1984年,各乡成立禁山委员会,建立护林中队;各村成立看山小组,配备兼职护林员。1985年,全县有乡、村护林组织242个,有专职护林员374人。
   林场护林组织1964年,经社、队推荐,县人委聘请国有林兼职护林员62人。1966年冬,国营林场设专职护林员22人。1970年,国营林场专职护林员增至29人。1981年,各国营林场设立林政组,负责本场护林工作。1982年起,各国营林场相继成立护林巡逻队,在林区通道设立护林岗。
   护林联防组织1955年5月,安远县护林防火、封山育林指挥部成立,由中共安远县委分管林业的副书记任总指挥、县人委副县长任副总指挥,下设办公室。1979年6月撤销,1984年4月复设。
  1962年,福建省武平县,广东省平远县、兴宁县、蕉岭县、龙川县,江西省会昌县、寻乌县、定南县、安远县联合组成湘粤赣护林防火联防委员会第一联防区,由各县分管林业的副县长组成第一联防区委员会,下设12个联防分会。县内有关公社、场与邻县有关公社、场组成4个分会,即濂江公社、高云山综合垦殖场与寻乌县的三标公社、长安公社及会昌县的清溪公社组成高云山联防分会;孔田公社、新田公社与定南县的鹅公公社及寻乌县的桂竹帽垦殖场组成桂竹帽联防分会;鹤子公社与定南县的龙头公社、龙塘公社及云台山垦殖场组成鹤子联防分会;天心、〓坑、长沙3个公社与会昌县的高排公社、右水公社、晓龙公社组成高排分会。1976年安远县参加湘、粤、赣护林防火委员会第一联防区第15次委员会议后退出第一联防区。
  1977年10月,安远、寻乌、会昌、信丰、于都、定南、赣县、龙南和全南等9县组成赣州地区县际第二护林防火联防区(简称县际联防区),由各县分管林业的中共县委副书记和县革委副主任组成委员会。县际联防区委员会下设7个分会。县内有关公社、场与邻县有关公社、场分别组成第一至第五分会,即濂江公社、高云山综合垦殖场与寻乌县的橙江公社、三标公社、罗塘公社、龙岗公社及会昌县的筠门岭公社、清溪公社、长岭公社组成第一分会;新田、孔田、鹤子3个公社和孔田采育林场与寻乌县的桂竹帽垦殖场及定南县的龙塘公社、柱石公社、云台山林场组成第二分会;长沙、天心、〓坑3个公社和天心采育林场与会昌县的高排公社、周田公社、晓龙公社、晓龙林场组成第三分会;浮槎、双芫、塘村3个公社和双芫采育林场、龙布采育林场、牛犬山林场与赣县的韩坊公社,信丰县的新田公社、金鸡林场及于都县的盘古山镇、祁禄山公社、祁禄山林场、永风林场组成第四分会;版石公社、江头公社和甲江采育林场与信丰县的安息公社、虎山公社、隘高林场、金盆山垦殖场及定南县的龙头公社、蔡阳林场组成第五分会。
   二、封山育林县内封山育林相沿成习。清乾隆九年十一月,长沙堡新圩村立《奉道宪严禁梓桐碑记》石碑,列有“一禁毋许梓桐山内强检梓桐树枝,一禁毋许横砍松杉竹木等物”条款,违者“按法究处”、“决不右宽”。
   民国期间,禁山会采取按男丁或按人口摊派粮款的办法,筹集封山育林资金;选举看山人员,订立封禁山林的乡规民约。
   民国35年(1946年)11月,县政府颁布《禁山会准则》。翌年7月,公布《乡镇森林保护协会模范章程》。民国37年10月,颁布《禁山会组织章程草案》。是时,乡村封禁的山林,多为村前、村后的“水口树”、“后龙树”、护岸林、水源林和油茶、油桐等经济林,离居民点稍远的山地多称“野岭”,随意砍伐,森林保护《准则》、《章程》成为一纸空文。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封山育林。1952年,县人民政府指示各村委会对荒山、野岭进行封禁。1955年,按行政村成立禁山委员会,全面开展封山育林。至1957年止,全县封山育林12.24万亩。
  1958年冬,贯彻“以钢为纲”的国民经济建设方针,全民大炼钢铁。县办铁山铁厂、石寮铁厂及各公社社办铁厂,大面积砍伐当地树木烧炭炼铁。同时,部分生产队在“破除迷信”的口号下,大量砍伐村前宅后的风景林及“后龙”、“水口”树。同年,县森工部门在“高产”思想指导下,盲目采伐生产木竹材。由于运力不足,高云山林区毛竹材霉烂损失数万根。
  1959年4月22日,县人委发出《关于严格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和杜绝山林火灾的紧急指示》,重申:凡保安防护林、护岸林、风景林、护路林、名胜古迹纪念林、经济林、母树林等,严禁砍伐;稀疏林地一律划为封山育林区,5至10年内不准砍柴和铲草积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人委批准不得进入封山育林区砍伐木材。是年,全县封山育林6.2万亩。
  1962年8月25日,县人委颁布《安远县山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然村房前屋后的“水口”树、“后龙”树,油茶、油桐、檬子、山苍子、肉桂、橡子等经济林木,纪念林、防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河岸林、水源林、科学实验林,公路和街道绿化树,樟树、楠木、白果等稀有贵重树木,胸径12公分的杉树、胸径14公分的松树、胸径18公分以下其它树,一律禁止砍伐。是年,全县封山育林9万亩。1963年,全县封山育林11.45万亩。1964年9月22日,安远县首次护林员代表会议召开。会议制订了保护林农山林权益、加强封山育林的措施。当年,全县封山育林19万亩。
  1966年9月1日,安远县国营塘村森林经营所与塘村公社和龙布公社签订《新造林区幼林封山联合公约》。此后,各国营林场相继与当地社、队签订不同形式的封山护林公约。1967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国营林场与社、队设立封山育林专职工作人员,严禁乱砍滥伐。1972年9月1日,县革委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和保卫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山林管理,保护森林的布告》。至1974年止,全县封山育林面积达77万亩。1975年,全面封禁长沙、天心、重石和版石等公社的4.91万亩飞播幼松。1976年9月,县革委发出《关于做好封山育林,加强森林保护的决定草案》,并对全县山林分别实施全封、半封或轮封。
  1981年冬,新田公社虎岗大队、梅屋大队、符山大队和濂江公社石塘大队、永丰大队、峰背大队出现乱砍滥伐现象。石塘、永丰、峰背等大队封育几十年的5000余亩山林大部被盗砍。是年,全县没收乱砍滥伐林木0.25万立方米,收缴山价款和罚款1.7万元,破获严重乱砍滥伐案53起,拘留48人,判刑5人。
  1982年2月5日,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发展林业的决议》。是年,凤山、镇岗、新田、孔田和鹤子等公社进行大面积封山育林,全县封山育林60余万亩。
  1983年,全县没收乱砍滥伐林木0.14万立方米,收缴山价款、育林基金和罚款3.5万元,破获乱砍滥伐案15起,拘留39人,判刑20人。同年12月10日,全县封山育林代表大会召开,贯彻“以封为主,封、造、管、改同时并举”的营林方针。各社、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封山育林的面积、形式和措施。对中幼林、母树林、种子园、风景林、防护林、科学实验林、水源林,森林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山场实行全封山,实施“五不准”,即不准砍伐各种活立木,不准砍枝,不准割芦萁杂草,不准放牧,不准铲草皮烧火土;对每亩林木在200株左右、胸径15公分以上的山林实行半封山,不准砍活树枝,但可放牧、割草,可以砍枯死枝,可以按计划进行砍伐;对天然乔木、灌木混交林实行“三三制”轮封,即把山林封禁3年后,每年开封1/3面积,让群众割草、砍柴等,开过封的山林,次年重新封禁,另开封1/3面积。是年,全县封山育林面积增加到80万亩,涌现封山育林先进公社3个、先进国营林场3个、先进集体林场及大队14个,单项评比先进集体35个、先进个人101人。
  1984年5月,县人民政府颂发《安远县社队集体护林人员工作细则》。同年冬,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县封山育林面积达100万亩,其中,全封山48.5万亩,半封山32.6万亩,轮封山18.9万亩。当年,安远县评为赣州地区封山育林工作先进县。1985年,封山育林面积继续扩大,安远县被评为赣州地区林业工作先进县。
   三、森林防火山火防范民国期间,政府对山火防范事宜鲜于过问。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号召全县人民“杜绝山火,保护森林”;常在冬春干燥季节颁布护林防火文告,张贴于城乡各地;在林区竖立防火宣传牌,利用幻灯、广播、宣传车等工具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活动;建立乡与乡、社与社、县与县之间的护林联防组织;制订护林防火公约,修筑防火林道和瞭望台;一旦发现山火,立即组织当地干部、工人和农民前往扑火;对护林防火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火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写悔过书、补植树苗、罚款、游村示众直至拘役、判处徒刑等处分。
  1955年12月,县人委召开全县护林防火宣传员会议,贯彻“防重于救”和“以防为主、积极补救”的护林防火方针,开展防火宣传月活动。
  1959年12月,整顿社、队护林防火组织,并制订护林防火汇报制度,规定人民公社每月于5日、15日、25日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护林防火情况。
  1960年3月21日,县人委通报表扬长河公社3年无森林火灾的护林防火工作,称其为“护林防火模范公社”。
  1962年1月16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颁发《安远县护林防火暂行办法》,实施生产用火“六不烧”制度和“五包”、“四改”的护林防火办法。“六不烧”,即未经批准不烧,未准备打火工具不烧,无足够看管人不烧,未开隔火路不烧,风大不烧,久晴干旱不烧。“五包”,即社长包全社,生产队长包全队,家长包全家,老师包学生,机关厂矿包职工。“四改”,即改明火烧灰为暗火烧灰,改烧山赶兽为打猎灭兽,改烧田堪为割田堪,改烧山开荒为辟山开荒。对于违反“六不烧”制度和未实行“五包”、“四改”护林防火办法而引起山火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当年,全县有10个公社没有发生森林火灾。
  1969年10月,坚持护林防火、连续16年无山林火灾的孔田公社上魏大队受到湘粤赣护林防火第一联防区委员会第八次委员会议的表扬。1970年10月,湘粤赣护林防火第一联防区委员会第九次委员会议在安远县召开,安子〓林场、孔田公社上魏大队、濂江公社五星大队被评为护林防火先进集体,安子〓林场李福坤、濂江公社护林员杜金民被评为护林防火工作先进个人。
  1974年10月,版石公社及其所属7个大队与信丰新田公社签订护林防火联防协议书。
  1980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县内山林火灾明显下降。1982年,全县山林未发生火灾。
  1985年,县林业局建立护林防火岗位责任制,印发护林防火公约5万份,树立防火宣传牌482块。当年,山火烧毁森林面积不到全县有林面积的1‰。
  1967年至1985年,先后在安子〓、葛坳、甲江、龙布、牛犬山、天心、双芫、孔田等国营林场开设宽10米的山脊防火道220公里;在安子〓、金刚〓、古佛嶂等地建立林区防火瞭望台17座;设置林区防火对话机2台,电话机20部,架设林区防火电话专线200公里。
   山林火灾民国期间,县内山林火灾频仍。建国后,1955年1月至4月,双芫乡、塘村乡白兔和龙布乡上林等地连续发生山火65次,烧毁山林2.24万亩。
  1956年12月,濂江乡东方红农业社山庵场发生山火,烧毁山林0.92万亩。
  1957年3月28日至29日,双芫乡发生山火6次,烧毁山林0.22方亩。
  1960年2月20日至25日,镇岗公社发生山火2次,烧毁山林0.65万亩。同月21日,孔田公社发生山火,烧毁森林0.3万亩。
  1962年12月25日,槎江公社沙坝大队发生山火,烧毁山林0.2万亩。同年冬,镇岗公社高峰大队发生山火,烧毁山林2万亩。
  1974年6月3日,车头公社上丁大队杨堂尾北坑发生山火,烧毁山林0.1万亩。
  1979年11月18日,塘村公社塘村大队直水坑山林失火,烧毁山林0.04万亩。同年冬,甲江综合林场车头黄地嶂木材堆放场失火,烧毁原木200余立方米。
   四、森林病虫害防治县内主要危害森林的害虫有松毛虫、地老虎和蝼蛄等,病害有杉、松苗立枯病,杉苗赤枯病,苗木菌核性根腐病和油茶炭疽病等。
  1959年起,贯彻国家林业部“治早、治少、治了”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方针,县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逐年加强。1967年到1984年,县林业主管部门印发森林病虫害防治资料5万余份,培训森林植保人员600余人。1985年,县林业局设森林病虫害防治预测预报站,并举办森林病虫害测报培训班1期,培训森林病虫害测报员30人。同年,县林业局林政股设专职森林病虫害防治员1人,在濂江乡、龙布乡和孔田乡各设虫情测报点1个。
   马尾松毛虫防治1957年4月至8月,县内发生马尾松毛虫害,18万亩马尾松林受到危害。龙布、阳光、重石3个乡受害最为严重,阳光乡五眼桥8户人家,因大批松毛虫日夜不停地爬入房内,只好举家迁往别地。1965年4月,车头公社的新龙大队和黎村大队、濂江公社的大胜大队和安子〓林场的马尾松林发生松毛虫害,县人委组织工人和安远中学学生共900余人上山捕捉。1968年7月,塘村公社、双芫公社马尾松林暴发松毛虫害,采脂工人只好在8月底全部提前下山。1970年,开始采用生物防治法灭杀马尾松毛虫,雨天在发虫林区每亩喷施1至2斤每克含50亿孢子的白僵菌粉剂或每亩喷施150至200斤每毫升含1至2亿白僵菌孢子的水悬液。1974年,用生物防治法防治0.06万亩松林虫害,1976年防治0.15万亩,1977年防治0.15万亩,1980年防治1万亩。
  1983年和1984年,濂江、镇岗和孔田等公社的马尾松林暴发松毛虫,10余万亩松林受到危害。当时,除在发虫林区施用敌杀死、杀虫净、杀虫霜等药剂杀虫外,还组织当地农民0.2万余人上山捉虫。
   地老虎防治地老虎(俗称土蚕)是县内苗圃地主要害虫。1963年起,采用清除杂草、清晨人工捕杀幼虫、施放毒饵诱杀圃地幼虫、喷施六六六农药毒杀幼虫、糖醋液或黑光灯诱杀成虫等防治措施防治地老虎。
   蝼蛄防治蝼蛄(俗名土狗子)是县内苗地另一主要害虫。1963年起,采用施用六六六粉剂进行土壤消毒、利用未腐熟厩肥诱杀、发现蝼蛄隧道追挖捕杀和灯火诱杀成虫等办法防治。
   杉、松苗立枯病防治1955年,县森林苗圃开始防治杉、松苗立枯病。1970年起,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坚持委派营林技术员对全县苗地进行检查辅导,帮助做好防治工作。防治方法:精耕细作,适时播种,培育壮苗:病期喷施2—3%硫酸亚铁溶液或石灰等量式波尔多液、1∶300西力生水悬液或1∶150赛力散水悬液。
   杉苗赤枯病防治1963年起,采用以下防治方法:圃地针、阔树育苗轮作;搞好排灌,拔除病苗,杜绝复染;5月至9月每隔15天对苗床喷施石灰等量式波尔多液或0.3波美度石灰硫磺合剂或600倍代森锌稀释液。
   苗木菌核性根腐病防治1956年起,采用以下方法防治:拔除病死株,在迹地和根际撒石灰,煮桃叶水加石灰泼洒土壤或用枯饼研末拌草木灰撒施。
   油茶炭疽病防治1955年起,采用下列防治方法:拔除中心病株;采用抗病种更新油茶林;加强抚育管理,提高植株抗病能力。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