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422 |
颗粒名称: | 一、林权 |
分类号: | F307 |
页数: | 1 |
摘要: | 清代、民国林权建国前,县内山林多为宗族公帑、寺庙和豪强士绅所占有,官府也占有一定数量的山林,贫苦农民所占山林极少。个体农民所有林建国后,1952年,县人民政府没收封建地主、宗族公帑和寺庙占有的山林,分给贫苦农民,同时发给农民土地所有证,写明户主、山林所在地名、面积及四邻界址。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侵犯山主林权。少数不宜分配的山林划为乡村公有山林。个体山林折价入社,山林权由个人所有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山林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统一经营。山林权确定之后,林产品和林产收入归山林权所有者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实行“林业三定”后,国有山林面积为60.8万亩,分别由各国营林场经营。 |
关键词: | 林场 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