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木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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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42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木竹管理
分类号: F316.2
页数: 1
摘要: 采伐审批建国后,为加强森林管理,规定采伐国有、集体所有或农民个体所有林木,须向人民政府申报采伐计划,经批准后方可采伐。1963年7月起,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提出申请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社队集体或社员个人采伐集体林木10立方米以下自用木材,由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森林采伐许可证后采伐;采伐10立方米以上自用材或生产交售给国家的木材,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运输木竹材出县,须凭县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竹材调拨运输单;运输出省,须凭江西省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竹材调拨运输单。木竹检查站 1971年8月,牛犬山木竹柴炭检查站成立。1984年6月,全县木竹检查站改称木材检查站。
关键词: 林业经济 林业管理

内容

采伐审批建国后,为加强森林管理,规定采伐国有、集体所有或农民个体所有林木,须向人民政府申报采伐计划,经批准后方可采伐。1950年至1963年6月,国家森工部门或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县人民政府(后为县人委)批准;村民采伐集体所有林木,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1963年7月起,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提出申请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社队集体或社员个人采伐集体林木10立方米以下自用木材,由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森林采伐许可证后采伐;采伐10立方米以上自用材或生产交售给国家的木材,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1981年起,规定采伐林木一律填写《木材砍伐申请表》和《森林资源踏查表》,由国有林经营单位或公社(乡)、大队(村)签署意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采伐;未完成当年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分配下年木材砍伐任务。
  木竹材流通管理建国前,木竹材流通以自由贸易的方式进行。1951年冬起,木竹材流通由国家经营。1955年,实行木竹材统购统配政策,木竹材全部由江西省森林工业局赣州分局信丰作业所版石木材采购站(简称版石采购站)收购。运输木竹材出县,须凭县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竹材调拨运输单;运输出省,须凭江西省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竹材调拨运输单。1962年8月,县人委规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需木竹材,列入国家地方销售计划,由县木材公司按计划供应。1971年4月起,运输竹材制品及半制品出县出省,改由县、省商业主管部门签发调拨单或放行证。1975年1月起,运输木竹材及其制品、半制品和木柴、木炭等出县,须凭县林业主管部门放行证,运输出地区须凭赣州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放行证,运输出省须凭江西省木竹检查站运输放行证。1984年6月起,允许非林业部门和个人经销计划外生产的毛竹;运输毛竹产品出县出省,不再要求办理运输放行手续。同年冬,运销木材及其制品、半制品出省放行手续,由省有关部门办理改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1985年,允许非林业部门和个人经销木材。
  木竹检查站 1971年8月,牛犬山木竹柴炭检查站成立。1973年4月,增设双芫、天心、鹤子和桂林江4个木竹检查站。1980年11月,调整木竹检查站,全县设牛犬山、上濂、上坪、合头和长沙5个木竹检查站。1983年,增设官铺木竹检查站。1984年6月,全县木竹检查站改称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职责:执行国家林业法规,登记检查木材外销运输放行手续,拦截偷运木材,打击木材投机倒把,制止乱砍滥伐。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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