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424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木竹管理 |
分类号: | F316.2 |
页数: | 1 |
摘要: | 采伐审批建国后,为加强森林管理,规定采伐国有、集体所有或农民个体所有林木,须向人民政府申报采伐计划,经批准后方可采伐。1963年7月起,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提出申请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社队集体或社员个人采伐集体林木10立方米以下自用木材,由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森林采伐许可证后采伐;采伐10立方米以上自用材或生产交售给国家的木材,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运输木竹材出县,须凭县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竹材调拨运输单;运输出省,须凭江西省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竹材调拨运输单。木竹检查站 1971年8月,牛犬山木竹柴炭检查站成立。1984年6月,全县木竹检查站改称木材检查站。 |
关键词: | 林业经济 林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