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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以前县未设检察机关和专职检察官员。
3197
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以前县未设检察机关和专职检察官员。
3198
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刑事检察是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隶捕起诉;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和对公安侦查、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3199
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法纪检察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等类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起诉。重点检查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徇私枉法等案件。
3200
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经济检察是办理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违反经济法规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即经济犯罪案。通过办案宣传法制、预防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公安机关侦查的经济案件则由刑事检察科办理。
3201
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监所检察是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对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机构的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
3202
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明、清时,县置典史署,边元地区更置巡检署。设典史、巡检等辅佐知县理治安、缉捕、监狱等事、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巡警总局,下辖东、南、西、北及东建涌、西南外6个分局,负责县城(今赣州市、下同)治安。
3203
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明、清时,县置典史署,边元地区更置巡检署。设典史、巡检等辅佐知县理治安、缉捕、监狱等事、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巡警总局,下辖东、南、西、北及东建涌、西南外6个分局,负责县城(今赣州市、下同)治安。
3204
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前,历任县官注重治盗,镇压人民反坑更不遗余力,旧志载,明正德十二年(1517)、王阳明行十甲牌法,主要是监管人户,防止窝逃、窃盗、“犯上”。实行连坐,清初重立保甲。十家为甲、十甲为保,保立保正。
3205
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侦察工作分政治侦察和刑事侦察,由公安局负责。政治侦察主要是与暗藏的间谍、特务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刑事侦察则是运用技术手段预防、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
3206
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1952年12月,根据公安部分布《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加强管制反革命分子,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共837名。1953年3月,管制反动会道门为首分子13名。1956年5月,开展一次对敌政治攻势,有512名反革命分子交待或补充交待罪行。共收缴手...
3207
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1971年后,以县交通监理站为主,公安局治安科专管人员协助。一般交通事故由监理站处理。重大事故则由公安局会同监理站勘查现场,调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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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旧志记载,明正德十二年(1517)始立十甲牌法。城乡军民、每家置一牌,写明门户、籍贯、人丁、田粮、有无暂住人口等项,挂于门首,编十家为一甲牌,开列各户姓名等项,造册报县备查。清同治年间,县城编设门牌,地方官会同保甲委员随时查核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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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为维护特种行业合法经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行业进行犯罪活动,县分安机关对旅馆、刻字、印刷、旧货、钟表修理、茶店、誉写、公共娱乐场所,自行车修理等13种行业加强管理。
3210
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枪支管理解放后,县局配合剿匪反霸收缴民国时期流散在社会上的武器弹药。全县共收缴步枪1509支,轻机枪19挺,手枪102支,子弹50520发。1951年依照有关规定。对持枪者实行持枪证的管理制度。规定不准丢失。不准转借、转让、公枪由专人、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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