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枪支及危险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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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203
颗粒名称: 第八节 枪支及危险品管理
分类号: DF34
页数: 2
摘要: 枪支管理解放后,县局配合剿匪反霸收缴民国时期流散在社会上的武器弹药。全县共收缴步枪1509支,轻机枪19挺,手枪102支,子弹50520发。1951年依照有关规定。对持枪者实行持枪证的管理制度。规定不准丢失。不准转借、转让、公枪由专人、专库保管、枪、弹分别存放。严防被盗和其他事故。1982年县局对全县枪支。弹药进行了一次清理、换发新持枪证。1985年赣州地区公安处对县有关部门的枪支进行年审。
关键词: 国家安全法 枪支管理法

内容

枪支管理解放后,县局配合剿匪反霸收缴民国时期流散在社会上的武器弹药。全县共收缴步枪1509支,轻机枪19挺,手枪102支,子弹50520发。1951年依照有关规定。对持枪者实行持枪证的管理制度。规定不准丢失。不准转借、转让、公枪由专人、专库保管、枪、弹分别存放。严防被盗和其他事故。1982年县局对全县枪支。弹药进行了一次清理、换发新持枪证。1985年赣州地区公安处对县有关部门的枪支进行年审。对应佩枪而无证的补办了持枪证。并收回了不符合佩带规定的枪支。
  危险品管理建国后即对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实行专门管理。1957年12月县局对生产、经营危险的单位进行了登记、审批和发证。1959昕9月按上级规定。生产爆炸品的单位(如土硝、爆竹厂)和储存爆炸品的仓库迁离稠密民居、交通要道、桥染周围、并对生产、运输和保管人员严加审查,选派政治可靠,精通业务人员担任。1961年1月进一步健全了各种制度。“文化大革命”管理放松、造成了许多不安全因素。1982年起,爆炸物品改为公安部门管理,物资部门经营、以纠正乱购乱销。1984年1月6日,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颁布后,县局要求爆炸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健全各种规定章制度,并规定:凡经常大量使用爆炸品的单位于年初与物资供应部门签订购销合同,将副本交县公安局存查。使用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详列购买品种、数量用途到县公安局办理购买、运输手续;临时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乡公安特派员或派出所民警核实,签发购买爆炸物品呈批表。到县公安避办理购买、运输手续。未经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转让或让售爆炸物品。县分安局对全县1200名爆破专业人员进行了一次专业训练,经考核合格,给89名爆破手发了爆破人员作业证。1984年9月,根据赣州地区公安处等单位发布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布告》,县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由县公安局发许可证,工商局发营业执照。乡村企业统一组织生产。烟花爆竹的销售点则由供销社、公安局、乡镇企业局协商决定。调进烟花爆竹,由县杂品公司统一向赣州地区进货,销售点则由商业局、公安局、工商局、协商决定。1985年全县发许可证的有“雷管炸药(氯化钾)销售单位306户,储存单位39户,使用单位和个人14户;烟花爆竹生产单位64户。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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