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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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18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法律监督机关
分类号: D035.4
页数: 2
摘要: 民国以前县未设检察机关和专职检察官员。
关键词: 国家监督 监察

内容

民国以前县未设检察机关和专职检察官员。
  民国4年(1915)6月。废除县政府兼理司法旧制,检查工作归江西高等审检分厅内附设赣县地方庭统理。9月江西高等审检分厅分设,设立江西高等检察分厅。16年9月,审、检分厅合并,称酒西控诉法院赣县分庭,撤销原附设之赣县地方庭,检察工作改归县司法处。17年4月赣县地方庭改称江西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内复设赣县地方庭。撤销县司法处。25年4月撤销附设之赣县地方庭。设立赣县地方法院,仙设审判部和检察部。检察部有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录事、法警、公丁等职。
  建国后,1955年4月成立赣县人民检察院。在此以前刑事案件的侦察、起诉均由公安机关办理。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查机关被取消。侦察、审判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统理。1973年改归公安局办理。1978年7月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内设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1980年2月成立检察委员会。1982年4月,增设监所检察科。1984年11月,审查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合并、称刑事检察科、1985年底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四科、一室、有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法警等职共31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刑事检察是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隶捕起诉;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和对公安侦查、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1957年受理案件45件。其中批捕方面:批准逮捕人犯占受理数的52.39%,不批准逮捕的占30.95%,退回补充侦查的占16.66%。起诉方面:起诉人数占受理数的80.77%,不起诉的占19.23%。
  1961年受理案件76件。其中批捕方面:批准逮捕人犯占受理数的90.32%。不批准逮捕的占8.0%。退回补充侦量的占1.62%。提起公诉的案件占受理数的22.3%。1985年受理批捕安件51件。其中批准录捕的占受理数的72.09%,不批准录捕的占6.9%,退回补充侦查的占20.93%受理起诉案件50件。其中提起公诉占受理数的88%。
  免于起数占4%,不起诉的占1.33%,退回补充侦查的占66.7%。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占肥理数的100%。
  案例盗窃案1983年9月8日。县公安局根据掌握的李国熙盗窃团伙犯罪事实,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李国熙及其团伙成员卢致权、卢××、谭××、卢××、卢××、卢××、罗××等8人,以追窃其刑事责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卢××、卢××卢××、卢××、江××、周××等6人也参与了该团伙的犯罪活动,必须同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批准逮捕上述14名被告人。此案最终结案,14名被告人均作了有罪判决。
  第三节法纪检察法纪检察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等类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起诉。重点检查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徇私枉法等案件。
  1961—1963年,查处违法乱纪案件257件,其中1961年147件1962年87件,1963年23件。
  1979—1985年,查处违法乱纪案件106件。其中立案侦查起诉案件占受案总数的5.66%,作其他处理的占94.34%。1984—1985年,处理违法乱纪案件中,构成犯罪依法处理的占受案数的15.79%。
  案例非法拘禁案县民戴××因恋爱未成,怀疑郑××从中作梗,遂于某一子夜时分。伙同王××闯入郑某宿舍,将郑从熟睡中叫起挟持到野外。用铝丝、铁丝先后两次捆绑郑的手脚。并用衣服扎住其嘴吧,进行威胁殴打。强制达4小时,此案经赣县人民榨院侦查终结,认为戴××、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提起公诉后,依法判处戴××有期徒刑一年,王××拘役六个月。
  第四节经济检察经济检察是办理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违反经济法规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即经济犯罪案。通过办案宣传法制、预防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公安机关侦查的经济案件则由刑事检察科办理。
  1966年以前,经济犯罪形式主要是贪污。犯罪成员多是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营业员、食堂管理员。单个作案较多。如1957年—1958年上半年受理贪污案36件,犯罪成员中,会计员占28.2%。出纳员占12.82%,营业员占12.83%,保管员占46.15%。1979—1985年,经济领域中犯罪较多,共立案47件。今污案件占74.47%,资伐森林案件占25.53%。案件特点是:数额大。千元以上案伯占立案总数的91.49%、;万元以上的占8.51%。团伙作案多,共同犯罪占立案总数12.7%;数罪交织、贪污、诈骗和行贿受贿交织占立案总数的10.64%。
  案例贪污案县南塘板鸭厂会计陈××,1973年9月—1980年12月,先后勾结该厂出纳、保管多人,采取多报支出和伪造发票种种手段作案17次,共贪污公款11384.74元,陈××从中分得赃款5337.52元,赣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查清了犯罪事实,追缴了赃款,并于1982年3月30日以贪污罪提起公诉。被告人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案犯亦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第五节监所检察监所检察是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对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机构的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
  1955—1966年,主要是检察看守所对未决的关押是否超过时限,狱政管理制度是否超过时限,狱政策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等。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根据监的检察任务,既抓检察监督,又主动配合、协助看守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持文明管教,看守所连续7年元事故,被评为省、地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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