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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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赣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3195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公安
分类号: D631.1
页数: 10
摘要: 明、清时,县置典史署,边元地区更置巡检署。设典史、巡检等辅佐知县理治安、缉捕、监狱等事、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巡警总局,下辖东、南、西、北及东建涌、西南外6个分局,负责县城(今赣州市、下同)治安。
关键词: 公安工作 行政管理

内容

明、清时,县置典史署,边元地区更置巡检署。设典史、巡检等辅佐知县理治安、缉捕、监狱等事、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巡警总局,下辖东、南、西、北及东建涌、西南外6个分局,负责县城(今赣州市、下同)治安。
  民国元年(1912),巡警总局改称警视厅,辖东、南、西、北4个警察署。2年更名警察总署。警察署改称分署。6年改组称警察所,分署改称分驻所。11年改称警察局。13年复名警察所,辖一、二两个区署。16年改称公安局。21年撤区署。27年复名警察乙。30年(1941)开始于各区署及重要乡镇设置乡村特务警30班。32年特务警改称区、乡警察所。36年增设大湖、王母、江口、龙口分局。38年(1949)强化警政策机构。改警察局为警察大队,下辖4个中队。分驻所派出所改称分队。水上警察则由省警察厅派驻。民国2年为江西水警总队第3队。15年改归省队。后中断。26年复派,为第9队。
  1930年10月,在苏区田村成立赣县政治保卫队,队员100余人。12月并入赣县红色警卫营。1931年2月改编为县警卫营。5月改编为南路军独立二团。1932年1月,设立国家政治保卫局赣县分局,1935年2月停止活动。
  1949年8月,赣县解放后,即成立人民政府公安局内设秘书室,治安、侦察股。10月增设户籍室。1951年1月增设审讯股、看守所、桃江派出所。1950年1月成立县公安队(属公安机关建制)。1952年县公安队改属公安部队建制,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赣县公安队,12月改称中国人民解军赣县公安队,公安局于是年7月增设执行股。相继设立新圩、武陵、善边、湖边4个劳改农场(新圩、武陵、善边、1959年12月撤销、湖边1963年7月撤销)。8月成立劳改队、增设沙地派出所。10月秘书室改股,侦察股改政保股,审队、执行2股合并称监管股。1955年3月15日,赣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赣县公安局、8月1日,公安队改为人民武装警察。称江西省赣县公安局民警中队。1963年2月、县民警中队(属公安机关建制)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民警中队。1964年10月,增设荫掌山林业派出所和白石山矿区派出所(均1968年撤销)。1966年7月1日,县中队划归县人民武装部领导。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赣县中队。1968年2月,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管。4月公安局解体。1968年4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公、检、法三机关职能。1971年8月增设梅林派出所。1973年撤销保卫部恢复公安局内设秘书、治安、政保、预审4股。1974年3月增设消防凤。增设消防队。1975年12月起,县中队归属公安机关建制,改称江西省赣县公安局武装警察中队。1976年10月,梅林镇派出所改赣县公安局梅林派出所。1980年1月成立刑侦队。4月局内设的股改称科,增设经济文化保卫科,改职掌科为以序数称科。1981年8月增设政工科。9月复设荫掌山林业派出所,10月增设治安拘留所。1982年8月增设田村,江口、沙地、桃江派出所。1983年县公安武警中队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赣县中队。1985年6月增设林业治安科。9月增设南塘、湖江、大田、韩坊、白石派出所。
  1950年11月,开始建立乡村治安组织。至1951年12月,全县建立乡治安保卫委员会118个,委员1141人,村治安小组575个,1717人,以后随着形势发展进行了整顿,1985年共有各类治保会400个,1916人,治保小组1034个,1779人。
  人民公安机关是治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其主要职能是治安、保卫、侦查和预审。
  第二节治安建国前,历任县官注重治盗,镇压人民反坑更不遗余力,旧志载,明正德十二年(1517)、王阳明行十甲牌法,主要是监管人户,防止窝逃、窃盗、“犯上”。实行连坐,清初重立保甲。十家为甲、十甲为保,保立保正。
  民国时期,继续实行保甲制度,十户为甲、十甲为保,设甲、保长,若干保成立联保办事处,设立任。多次进行整顿,办理联保连坐切结,重在“剿共”对土豪劣绅流氓无赖拢乱社会治安,则熟视无睹或沆瀣一气,社会秩序混乱。烟、赌、娼、向来公开活动,危害甚烈。蒋经国任江西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时实行严禁。民国28年(1939年)明令严禁烟、赌、娼、当年查封宝成等土膏行。成立戒烟所、强迫戒烟。将抓获烟犯送“强民工厂”做工,蒋经国还亲自抓赌,给赌徒以罚款、罚跪示众等惩处。民国30年,停收花捐,关闭妓院,妓女集中于妇女工厂训练,安排从良。烟、赌、娼风戢,社会风气一振。
  民国34年,县警察局处理案件199件,其中妨碍交通4件,妨碍卫生7伯,害风化31件,民事调解14件,构成刑事7件,汉奸嫌疑35件,妨害他人身体财产18件,窝犯39件,卷逃6年,赌博6件,地为不检4件,其他28件。
  建国后,县公安机关担负治安任务,捍卫无产阶级专政、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剿匪镇反解放后配合驻军剿匪,收缴反动武装,歼灭了刘义、肖邦三、李焕宁3股武装土匪和其他残匪。至1956年,境内土匪全部被肃清,1950年11月至1953年3月,分三个阶段开展镇压反革命分子运动。破获了以廖世桥、彭哲秋为首的“中国人民救国军赣南纵队”。以江克华、罗章灏、熊煤炭、董世彬为首的“中国人民自由军”。以李瑞棋为首的“中国人民救国军赣南纵队第七支队”。以韩阜成为首的“中国人民自由军组织”;以刘达忠为首的“中国人民自由军闽粤赣军区第二分区司令部;以宋声英、博传英为首的“中国人民反共自卫团”等地下反革命组织。集中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共1516名,其中处决334名,关押423名,管制665名。死45名。摧毁了革命残余努力,安定了社会秩序。
  反动党团特登记遵照省人民政府(1951)府公安字第一号和《转发中南区反动党团分子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登记条例》的规定,县人民政府颂发《反动党团特等分子登记》布告,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号召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对境内的反动党、团、特人员,开展全面清查登记工作。
  登记时区别对待,一般人员只填表,中请脱离其反动组织关系。骨干分子则应填自首登记表,写自传,交待组织,谈问题。全县登记反动党、团、特骨干136人,一般分子529人,从而掌握了国民党、三青团、青年党和军统、中统在赣县的活动情况。
  取缔反动会道门县内反动会道门组织有真空道、乩坛、同善社、大刀会、一贯道、大乘教等6种。共设有大小坛、堂73个,道徒2453人。真空道于1951年传入白鹭,分布韩坊、桃江、沙石、五云、沙地、湖江、茅店、江口、吉埠、南塘、田村等乡,有大小坛37个,道徒1580人。乩坛于1922年传入田村,有宝善堂、明化堂、广化堂、成化堂等名称,分布田村、江口等乡,设大小坛6个,道徒442人。同善社于1924年传入蟠龙、和乐、分布桃江、蟠龙、湖边、茅店、江口等乡设大小坛5个,道徒105人。大刀会于解放前夕组织、分布五云、江口、吉埠、南塘等乡,有堂(坛)9个,道徒75人。一贯道也于解放前夕组织,分布蟠龙、湖边等乡,有堂(坛)2个,道徒31人,大乘教分布田村、三溪、南塘、吉埠、石芫、江口、茅店、沙地、五云、储潭、小坪、韩坊、桃江、大埠、阳埠、沙石、大田、长洛等乡,有道徒220人。反动会道门的主要罪行:讲经传道、聚众拜忏、积极发展道徒;称王称帝、封官委职、发展组织;炮制、传抄“道书”,散布变天思想,言论,驱鬼治病,蛊惑群众,诈骗钱财;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1953年3月,县局组织力量取缔反动会道门,对民愤大,罪行重的27名重要分子判处死刑,8名被关押,131人一般道徒进行退道登记。1957年3月反动会道门又灰复燃,老道首、道徒重操旧业,在湖江、田村等地煽惑群众2500多人“拜神念经”,诈骗钱财。县局及时依法逮捕为首分子8人。1958年2月全县再资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运动,对首要分子,中小道首,道徒共143人分别作了处理。
  严禁烟、赌、娼建国后实行长期严禁,随时发现,随时取缔。1950年根据中央颁布的禁毒法令精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藏、贩卖、种植罂粟和制造鸦片。医疗使用的鸦片制剂要指定专人。专柜管理,违者受法得制裁。1952年县人民政府发出禁毒烟布告,开展查禁运动。全县登记吸毒579人,贩毒32人,种制1人。逮捕烟毒犯9人,管理制4人,收缴烟枪42支。1954年4月整顿社会治安。集中力量处理了赌博、卖淫案32起,并对全县的吸毒者、赌徒和妓女进行了训诫教育,责令限期戒绝。之后大多数娼妓、赌徒改邪归正,屡教不改者则受到打击。1982年1月,打击流窜犯罪活动中,查获赌博30起,200余人。
  清查残余反革命 1956年3月至1959年6月,公安部门协助县委在全县开展肃清一切暗藏的残余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对隐藏在机关、企业、工厂、学校内部的反革命分子进行了内查外调,检举揭发。有512名反革命分子,坦白交待,逮捕反革全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100名,缴获手枪4支,子弹1465发,手榴弹9枚,刺刀5把。反动证件等345件,反动书刊1974本。1959年1月,在社会上开展彻底清查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扫残”运动,历时4个月。查出反革命分子123名,坏分子63名。收缴短枪2支,子弹108发,手榴弹7枚,反动证件、书刊等115件,1960年底至1961年春,县公、检、法机关抽调干警到18个公社结合农村整风整社,开展群众性的镇反运动区挖出反坏分子86人,管制142人。因在“左”的思想指导下,肃反运动扩大化,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得到纠正。
  综合治理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破“四旧”进行抄住宅、焚书物、毁古迹,进则“文功武卫”相互斗殴,公安政法机关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遭践踏,社会秩序混乱。1967年6月29年赣州地区、赣州市和赣县两派群众武斗,绑架凶杀,死173人。7月4日至13蟠龙公社、在随意抄家斗打的歪风煽惑下,杀死地、富、反、坏分子33名,其中旧保长、旧军医、小土地政治身份各1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拨乱反正。从1979年起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并依靠全县人民开展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对失足青少年进行挽救。全县建立了88个帮教小组。对474名有违法和轻微犯罪的青少年进行帮助教育。1982年起,统一对流窜分子进行了5次打击。共收审盗窃、诈骗、聚赌。卖淫。投机倒反、起私和迷信活动等违法犯罪人员240余人。缴获现金3000余元,手表83块及一批其他脏物。
  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1983年8月根据中央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指示,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自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共进行二个战役,统一行动7次。收审杀人、强奸、抢劫、流氓、盗窃、诈骗、赌博、卖淫、迷信和反革命各类人犯796人,批捕493人,依法判刑389人,其中死刑7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5人。有期徒刑376人。不足捕判407人。摧毁流氓团伙20个(团伙骨干100人)。缴获一批凶器及作案工具。
  第三节侦察侦察工作分政治侦察和刑事侦察,由公安局负责。政治侦察主要是与暗藏的间谍、特务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刑事侦察则是运用技术手段预防、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
  政治侦察建国后公安局政侦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充分依靠群众。自1950年至1959年1月,侦破“中国人民自由军”、“中国人民救国军赣南纵队”、“中国人民自由军组织”、“中国人民自由军闽粤赣军区第二分区”、“中国人民救国军赣南纵队第七支队”、“中国人民反共自卫团”、“赣南民众自卫队谍报组通讯组”、“中国人民自由军赣南支队”等反革命地下军组织案,共逮捕反革命地下军分子127人,缴获大批枪支弹药和其他罪证。1963年5月和1964年4月,先后侦破“反共救国军和“中国人民反共救国委员会反革命组织案,逮捕首要分子4人。建国以来还侦破一些敌特挂勾案,反动标语、反动口号、反动传单、反动信件案(简称“四反案件”),这些案件中,除多数是坚持反动立场的反革命分子外,也有属于觉悟不高或对执行“左”的政策不满的群众。
  案例敌特挂勾案 1981年上半年,沙地乡中庄村赖××,多次收听敌台,思想严重质变,敌特挂钗案连续3次与敌特机关写挂勾信,诬蔑社会主义,称颂台湾国民党当局,并与敌特约定时间,在其住处山顶和树上,悬挂灯笼为信号,企图接受空投武器,金钱和物资进行反革命活动。
  刑事侦察建国以来,刑侦部门坚持“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察、及时破案”的方针。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建国初期因旧社会遗留一批反革命分子、散兵游勇、地痞流氓,惯盗等社会渣滓。刑事案件多。公安局结合整肃社会治安和镇反筹运动,侦破了一批刑事犯罪案件。1953年镇反运动结束后,刑事案件又大幅度回升。1954年4月至8月,全县统一行动。逮捕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惯盗、惯赌等105人。“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机关瘫痪,犯罪分子横行。重大恶性暴力案时有发生。1976年采取取破大案,挖团伙打流窜的措施。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县局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在县境进行了二个战役。共七次统一行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打击流窜犯罪是侦破大案要案,打击现行和制止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1958年4月,全县开展打流窜犯罪活动,集中审查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期后,1960年初,1964年11月。1975年,1977年集中打击流窜犯4次。侦破刑事案170件。共逮捕503人。1980年至1985年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485起。其中凶杀案25起。爆炸案2起。强奸案31起。伤害案10起。抢劫案30起。盗窃案354起。诈骗案14起,投毒案2起,其他案17起。
  案例故意杀人案南塘乡南塘村民王霞居。因怨恨儿子、儿媳。心怀报复。1985年3月10日,王犯见四下无人,把亲生孙女王英(6岁)抱至厅后灰堆旁,用手扼住王英的喉咙,进行强奸。后用犁铧猛击王英头部致死,将尸体抛弃在棺材〓背山窝干沟内。经县局专案人员43天侦察破案,依法将王霞居判处死刑。
  盗窃团伙案首犯李国熙原是县钨矿精选厂工人。1977年起伙同卢××、谭××、卢××、卢××、卢××、罗××等14人利用夜晚,先由李国熙将县精选厂仓库钨砂盗出库外。然后由同案儿子盗运销脏。分脏则由卢致权经办。该团伙自1977年至1983年共作案37次,盗窃钨砂4983.6公斤,折款27210.46元。销脏得款20586.97元。其中李国熙作案37次。得脏款5099.96元,卢致权作案37次,得脏款8795.41元。其他案犯作案次数和分得脏款多少不等。结案后,首犯李国熙。卢致权被判处死刑。其他12名案犯分别判处刑期不等有的期徒刑。
  诈骗案案犯刘×原是白石粮管所职工。1981年从部队因贪污复员,到粮所工作后不思悔改。1983年2月起利用给仓库保管员代班的机会,偷得盖好保管员私章、仓库条章和粮所公章的粮油入库凭单100张。采取仿保管员笔迹。虚填粮油入库凭单。将凭单存根塞回保管员抽屉等手,段。伙同谢××、余××、林××、刘××,诈骗国家钱财。自1982年9月26日至1983年7月7日,共伪造粮油入库凭单50份。得款2657.82元,主犯刘×得脏款1446.62元,同年8月破案。刘×谢、余、林被依法逮捕。
  抢劫案罪犯程亦桃、赖建德、钟远镗、刘××、刘××、许××、许××、刘××、邱××、赖××、李××、陈××等人,好逸亚劳。先后自1979年,1982年开始,经常集伙流窜崇义、大余、南康、赣州市、信丰和县内阳埠、大埠、大田、长洛、田村、韩坊等地赌博和调戏妇女。困此多次受到政府的批评教育和公安机关拘留处罚。但不思悔改,发展到行凶抢劫。
  1982年12月14日,钟远镗、程亦桃、许××、刘××、邱××、刘××在韩坊赌博,诬陷赴圩人黄××偷了别人衣服、对黄进行殴打乘机劫去黄的手表一块。
  1983年元月25日,程亦桃、刘××在桃江公社浓口公路边。故意对过路的二个人挑起事端。拳打脚踢,劫得手表一块。5月27日赖建德、程亦桃、刘××在长演圩向摊贩张某强索钱。因张无线,强搜张的提包、口袋、一无所获,即将其摊子推翻。在张胸前猛击一拳。抢劫小刀一把而去。
  5月28日,程亦桃、刘道烟、赖建德、许××4人,持刀在桃江河排,对龙南县放木排的朱某等3人,强行搜身,劫得人民币21.13元,手表一块,衣服二件、同时将朱的臂、胸刺伤。5月31日程亦桃、赖建德、许××、许××在阳埠公社立新大队。冒充公安人员,对过路人黄某拳打脚踢,劫手表一块。人民币86元。案发后11名犯罪分子均被捕。经审判依法判处程亦桃、赖建德死刑。钟远镗无期徒刑,其余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刑侦技术从无到有,逐步发展。1956年起陆续派出干警到上级公安业务部门学习掌握现场勘察、尸体检验、采取痕迹物证,现场拍照等一般刑侦技术。并配置简要设备。“文化大革命”中,刑侦技术被视为技术挂帅。发展受到阻碍。1980年1月县局刑侦队成立。刑侦技术有较快发展,添置和更换了一批刑侦器材。1984年被列为三级刑侦技术点。
  第四节四类分子改造 1952年12月,根据公安部分布《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加强管制反革命分子,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共837名。1953年3月,管制反动会道门为首分子13名。1956年5月,开展一次对敌政治攻势,有512名反革命分子交待或补充交待罪行。共收缴手枪4支、子弹1465发,手榴弹9枚,剌刀5把及其他反动证件、证章、书刊23件。1956年8月,吸收改造好的四类分子地主2974人、富农2496人,反革命分子547人参加农业合作社。12月对全县四类分子7751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一类3450人,入社为社员;二类3367夫。入社为候补社员;三类717人,管制生产;四类217,依法管制。此后每年对四类分子评审一次。1958年2月,以区为单位对5452名四类分子集训教育。1979年4月,根据中央决定。除绝少数坚持反动立场的四类分子外。一律摘掉帽子。全县尚有四类分子3940人。此次摘帽3230人。1983年8月,县公安局印发给四类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的通知,此次给尚未摘帽的,四类分了全部摘掉帽子。
  第五节交通安全管理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1971年后,以县交通监理站为主,公安局治安科专管人员协助。一般交通事故由监理站处理。重大事故则由公安局会同监理站勘查现场,调查,依法处理。
  监理和治安部门每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一次年审,审验合格方可行驶和驾驶,还经常进行路检。进行安全教育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江河航运安全则由县航运站协助赣州地区航舶监理所办理。
  渡口安全管理县公安局协助交通局、监理站在县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每年对乡村泫口进行1—2次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县。为保证渡口安全,经常对渡口和过渡群众进行安全教育,在渡口设立永久标牌。宣传《渡口管理办法》,每条船张挂《渡口守则》。发现超载、违章运渡及时处理。1977年9月起,由县交通运输管理站分管渡口。
  自行车管理 1956年自行车管理由税务所移交公安局。1957年复归税务局。1977年随着自行车社会拥有量增加,为防范盗窃,减少交通事故。再次将自行车管理移交公安局。自行车管理制度蝇:新购车凭发票和单位证明,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入户,钢印编号,领取执照、牌照。旧车每4年更换一次牌照,每年一次年审。转卖自行车要持原车执照。牌照办理过户手续。1984年县局发布《关于加强自车管理的通告》,同时对全县原有自行车换发牌照,对新购自行车打钢印、发牌照,共发放牌照17720件。
  [=此处为表格(1968—1985年交通事故统计表表20—14)=] 第六节户籍管理旧志记载,明正德十二年(1517)始立十甲牌法。城乡军民、每家置一牌,写明门户、籍贯、人丁、田粮、有无暂住人口等项,挂于门首,编十家为一甲牌,开列各户姓名等项,造册报县备查。清同治年间,县城编设门牌,地方官会同保甲委员随时查核户口。
  民国31年(1912)设立户政室,各乡设户籍主任,进行户口登记,编造户口登记簿,同时颁发《赣县统一检查户口暂行办法》。民国36年2月,曾实行国民身份证制度,及十家联保联坐制度,加强对人民的专制统治。
  建国后,1949年10月设立籍室,配有户籍干事,负责户口管理工作,同时抽调公安干警,组成工作组查核城镇的居民户口,进行户口登记。发放户口簿,编订住户的门牌。建立外出、来客、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变动登记制度,初步掌握了城镇人口基数。1951年按照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县人民政府布告,规定县内居民应向公安局如实申报、登记户口。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整顿了户口,换发城乡户口簿。农村户口委托区、乡人民政府代管。1956年5月,对全县常住人口进行了一次核对、普遍建立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登记的启口管理制度。1958年1月,结合普选,又整顿了一次城乡户口,进一步严格了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常住暂住等制度,全面换发了中央统一制定的新户口簿。1963年2月,配合普选和准备开展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又进行户口核对换发新户口簿。1982年结合准备第三次人口普查、整顿户籍、农村重建户口簿,县城街道还建立住家户门牌。对旅社、招待所及流动人口、实行严格登记,经常检查,做好治安防范,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1958年4月,清查流动人口1500人,从中查获反革命分子35人,刑事犯罪分子9人,通缉外逃人犯32人。现行户口登记是设公安派出所的乡。由分安派出负责。未设派出所的乡由乡政府代理。全县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统计。核实年终人口数,澄清迁入、迁出、出生和死亡四项变动情况。
  户籍管理中注意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管理。1952年首先对城镇反革命、刑事犯罪和危害社会治安的可疑分子,以及依法判处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分子,或因民事纠纷激化,可能铤而走险者重点管理。1957年又扩大到农村。“文化大革命”后管理对象主要为事行违法犯罪者。其中多数为青少年。县局经常组织干警对重点人口进行调查、分类建立档卡。
  1977年11月,依照公安部《关于户口迁移的规定》从严控控制城镇人口的原则,县局严格、控制了农村迁往城镇(简称“农转非”)的人口。但根据不同情况,合理批准了一些“农转非”户口。1980年至1985年全县“农转非”共4964人。其中家属投靠201人,落实政策966人,其他3797人。
  第七节特种行业管理为维护特种行业合法经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行业进行犯罪活动,县分安机关对旅馆、刻字、印刷、旧货、钟表修理、茶店、誉写、公共娱乐场所,自行车修理等13种行业加强管理。
  1950年初对全县特种行业进行调查登记。共登记86户,同时还建立了旅客住登记制度。1957年后私营旅栈业,修理业相继公私合营后,特种行业户减少,管理一度放松。1963年2月,县局社会商业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全县263个特种行业户进行重点整顿。给符合标准的260户发了许可证。其中废品收购21户、清茶业144户。旅栈业33户,单车修理业8户,鸟枪修造33户,刻字10户。染布11户。“文化大革命”中,特种行业几乎被取消。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种行业有较大的发展,管理工作量增加。1985年春起,列为行业管理的只限于旅馆业。刻字业、生产性废金属收购和信托寄卖业。同年12月省人民政府通知。上述4种行业。由公安机关开具备案登记证。1985年全县有特业户73户。其中旅社业18户,刻字业6户,收购生产性废金属业49户。
  第八节枪支及危险品管理枪支管理解放后,县局配合剿匪反霸收缴民国时期流散在社会上的武器弹药。全县共收缴步枪1509支,轻机枪19挺,手枪102支,子弹50520发。1951年依照有关规定。对持枪者实行持枪证的管理制度。规定不准丢失。不准转借、转让、公枪由专人、专库保管、枪、弹分别存放。严防被盗和其他事故。1982年县局对全县枪支。弹药进行了一次清理、换发新持枪证。1985年赣州地区公安处对县有关部门的枪支进行年审。对应佩枪而无证的补办了持枪证。并收回了不符合佩带规定的枪支。
  危险品管理建国后即对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和使用实行专门管理。1957年12月县局对生产、经营危险的单位进行了登记、审批和发证。1959昕9月按上级规定。生产爆炸品的单位(如土硝、爆竹厂)和储存爆炸品的仓库迁离稠密民居、交通要道、桥染周围、并对生产、运输和保管人员严加审查,选派政治可靠,精通业务人员担任。1961年1月进一步健全了各种制度。“文化大革命”管理放松、造成了许多不安全因素。1982年起,爆炸物品改为公安部门管理,物资部门经营、以纠正乱购乱销。1984年1月6日,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颁布后,县局要求爆炸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健全各种规定章制度,并规定:凡经常大量使用爆炸品的单位于年初与物资供应部门签订购销合同,将副本交县公安局存查。使用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详列购买品种、数量用途到县公安局办理购买、运输手续;临时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乡公安特派员或派出所民警核实,签发购买爆炸物品呈批表。到县公安避办理购买、运输手续。未经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转让或让售爆炸物品。县分安局对全县1200名爆破专业人员进行了一次专业训练,经考核合格,给89名爆破手发了爆破人员作业证。1984年9月,根据赣州地区公安处等单位发布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布告》,县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由县公安局发许可证,工商局发营业执照。乡村企业统一组织生产。烟花爆竹的销售点则由供销社、公安局、乡镇企业局协商决定。调进烟花爆竹,由县杂品公司统一向赣州地区进货,销售点则由商业局、公安局、工商局、协商决定。1985年全县发许可证的有“雷管炸药(氯化钾)销售单位306户,储存单位39户,使用单位和个人14户;烟花爆竹生产单位64户。
  第九节治安处罚 1957年10月,县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治安案件由派出所,乡特派员或单位保卫人员查处。需拘留或罚款的,报县局批准。县局治安服重点查处拐卖妇女、儿童,虐待致死,贩卖淫秽书画,卖淫、斗殴等安件。执行过程中出现过处罚面过宽等现象。1959年裁决处罚权收归县局。1960年10月按上级规定《条例》暂停执行。
  1980年,县局据公安部通知恢复执行《条例》。1980年至1985年共查处各类违犯《条例》案件810起,处于警告8人(次),罚款133人(次),行政拘留955人(次)。
  第十节消防清同治九年(1870)县街坊设保安局,募捐购置消防器具,立章程40条,救护火灾,防止趁火打劫。
  民国时期,有赣县防护团(又称“救火会”)是商会领导下的民众组织。其职责是消防和救护火灾。抗战期间担任防空扑救日机轰炸时所造成的灾害。
  建国后,消防工作由公安局治安股负责,消防组织逐步健全,消妨器具不断充实。每年都要开展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普遍订有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50年代,消防设备有马达水龙机6架,人力水龙机23架,水枪210支,火钩35对。各机关单位各有太平水桶,水池,泡沫灭火器、砂包、安全帽等。1963年全县开展了三次防火大检查,添置水枪17支、太平桶2只、消防桶20只、火钩27把、砂包300只。安全帽20顶。1964年3月份在沙地、江口、蟠龙等圩镇巡回进行防火、防盗展览。1974年3月,增设消防股和消防队。有干警28人,水罐车1辆,指挥车1辆、消防配套设备一批。
  至1985年底止。列入县消防重点保卫单位42个,均成立了义务消防队。分布全县22个集镇、其中粮食系统20个;供销系统16个,石油公司、印刷厂、橡胶厂、三糖厂、瓷厂、化工厂各1个。共配备机动泵13台。水枪13支、水带28盘、各种灭火器485个。
  据消防资料统计。1974年至1985年,全县发生火灾事故106起。损失折合人民币584654元,(不包括1962年小坪等乡和1977年2月小坪乡山林火灾)烧死23人,烧伤2人。火灾起因多系用火不慎。
  [=此处为表格(火灾损失统计表表20—15)=] [=此处为表格(重大火灾情况表表20—16)=]

知识出处

赣縣志

《赣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赣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着重记述近代、现代的历史和现状,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采用篇、章、节的结构形式,共设33篇、141章、452节。篇首设概述、大事记,篇后设附录。概述总摄全书,叙议结合。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进行记述。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为主,横排门类,竖写史实。文体采用现代语体文,据事记述,不加议论,寓褒贬于事实记述之中。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散记于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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