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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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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7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对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税额按1%附加率计征教育费附加,分别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同时征收,当年征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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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92年12月省颁发《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平潭县于1993年1月起,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缴纳总税额的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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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1994年7月1日起,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对县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所有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按当年(月)销售(营业)总额的2%0、商业批发企业按1%0代征社会事业发展费,个体工商户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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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稽征管理、国营企业利润监交、税收会计管理、 票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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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纳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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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1950年,由税务机关对全县工商业进行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开展税收征管。1952年4月县工商科成立,多次协同工商科进行工商业登记普查,掌握纳税企业开、停、转和资金、经营变动情况,以配合国家对私营工商业户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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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纳税申报始于1950年,规定固定工商业户在月份经营终了后,于次月7天内报送上月份“营业申报表”申报纳税;临时经营户凭“货物购销单”,向所在地征收单位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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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50年代初,为防止错漏,税务专管员辅导企业依法申报纳税,随后使用纳税联系卡片。1956年开始使用统一印制的“企业纳税鉴定表”,当年全县共鉴定88个纳税单位。1962年鉴定范围扩大到全县所有的纳税、交利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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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1956年以前,为推动民主评议,在主要行业中选择有代表性的重点业户进行检查,依率计征。1956年后,全民和集体企业成为主要纳税对象,企业自查自纠,成为纳税检查的一项经常性工作。1959年检查443户次,发现错漏249户,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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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1957年5月,县税务局对县百货公司、药材公司、粮食公司、纺织品公司、专卖公司、水产公司、外贸公司等7家国营企业利润实行监汇,5-8月共监汇利润82382元,折旧基金59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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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1950年4月以前没有统一的税收计划、统计、会计管理制度,县地方税征收处遵照县政府的规定,编造简单报表,以反映收入情况。1950年5月执行《各级税务机关暂行会计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记账、算账、结账和按期编制各种税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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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税收票证包括税票、完税证、专用缴款书、印花税票、自收税款退税凭证、车船征税免税牌照以及增值税发票等。1950年4月以前,暂时使用国民党政府的空白税票,加盖平潭县人民政府公章。1950年4月以后统一使用华东区和省税务局统一印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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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初期,平潭设有当铺和钱庄。民国25年(1936年)福建省银行在平潭设立合作金库,办理银行业务。民国32年,福建省银行在平潭设立办事处,至民国34年,因货币急剧贬值,物价扶摇直上,办事处无法开展业务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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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县内出土的古币稽考,唐武德四年(621年)铸造的“开元通宝”曾在平潭流通。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外国银元流入县内市场,出现多种金属币参与流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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