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1138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票证管理 |
分类号: | F810.42 |
页数: | 2 |
页码: | 358-359 |
摘要: | 本段介绍了平潭税收票证包括税票、完税证、专用缴款书、印花税票、自收税款退税凭证、车船征税免税牌照以及增值税发票等。1950年4月以前,暂时使用国民党政府的空白税票,加盖平潭县人民政府公章。1950年4月以后统一使用华东区和省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各种税票。1951年,使用县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1956年后,允许国营企业、供销社等自行印制专用发票,并报税务局备案,集体企业和商贩乃沿用县税务局印制的统一发票。 |
关键词: | 平潭 税务 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