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申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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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33
颗粒名称: 二、纳税申报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356-357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纳税申报始于1950年,规定固定工商业户在月份经营终了后,于次月7天内报送上月份“营业申报表”申报纳税;临时经营户凭“货物购销单”,向所在地征收单位申报缴纳税款。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平潭纳税申报始于1950年,规定固定工商业户在月份经营终了后,于次月7天内报送上月份“营业申报表”申报纳税;临时经营户凭“货物购销单”,向所在地征收单位申报缴纳税款。
  1956年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及手工业、商业、运输业等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纳税申报表”月终后在10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应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年度终了后30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损益表、资金平衡表等纳税资料,经征收单位审查核实后,缴纳税款。不能按期报送的,按规定加以罚款。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必须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酌情延期申报。
  1986年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使用县税务局统一制发的《个体户纳税申报手册》申报纳税。1994年1月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的个体户,除持《个体户纳税申报手册》外,还须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于次月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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