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稽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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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13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稽征管理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356-357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纳税检查。
关键词: 平潭 税务 管理

内容

一、税务登记 1950年,由税务机关对全县工商业进行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开展税收征管。1952年4月县工商科成立,多次协同工商科进行工商业登记普查,掌握纳税企业开、停、转和资金、经营变动情况,以配合国家对私营工商业户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私改造完成后,国营、集体企业占绝对优势,纳税户大量减少。进入80年代,私营和个体工商业户迅猛发展,业户变动频繁,县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对全县所有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全县共登记发证工商业纳税户1708户,其中国营企业84户、集体企业304户、个体经营1320户(包括固定783户、临时537户)。
  1993年至1994年9月,对全县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再次进行普查换证,换发新证2293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85户。
  1994年1月县税务局又在全县范围内对工商业户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同时对税务登记证实行统一编码。1995年底全县工商税收征管户2536户。
  二、纳税申报平潭纳税申报始于1950年,规定固定工商业户在月份经营终了后,于次月7天内报送上月份“营业申报表”申报纳税;临时经营户凭“货物购销单”,向所在地征收单位申报缴纳税款。
  1956年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及手工业、商业、运输业等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纳税申报表”月终后在10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应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年度终了后30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损益表、资金平衡表等纳税资料,经征收单位审查核实后,缴纳税款。不能按期报送的,按规定加以罚款。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必须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酌情延期申报。
  1986年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使用县税务局统一制发的《个体户纳税申报手册》申报纳税。1994年1月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的个体户,除持《个体户纳税申报手册》外,还须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于次月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鉴定 50年代初,为防止错漏,税务专管员辅导企业依法申报纳税,随后使用纳税联系卡片。1956年开始使用统一印制的“企业纳税鉴定表”,当年全县共鉴定88个纳税单位。1962年鉴定范围扩大到全县所有的纳税、交利企业单位。
  1984年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由纳税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鉴定,税务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确定税种、税目、税率和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征收方式等,发给纳税鉴定书。此后,随着税务征管模式逐渐向“征、管、查”三分离转变,纳税鉴定于1992年取消。
  四、纳税检查 1956年以前,为推动民主评议,在主要行业中选择有代表性的重点业户进行检查,依率计征。1956年后,全民和集体企业成为主要纳税对象,企业自查自纠,成为纳税检查的一项经常性工作。1959年检查443户次,发现错漏249户,查补税款96485元,错收退税3904元,清缴欠税85618元。1964年8月,县税务局组织人员查补各税31642元,误征退税4120元。
  1978年对所得税汇算进行专项检查,共检查汇算户104户次,补回所得税款44488元、工商税款60932元、临时经营税款18678元,共查补偷漏税款12.41万元。1983年7月,县税务局检查社队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695户,查补税款57780元,罚款3268元,清回欠税款83810元。1985年9月,县人民政府成立纳税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全县1259个纳税户中抽查1902户次,查出偷漏671户,查补各税款92.18万元。1988年对民间小额对台贸易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项检查,共查处偷漏税案件14起,补税罚款44.33万元。1989年开展“三户一税”(个体大户、商业批发户、租赁承包户、个人收入调节税)专项检查,查出漏税159户,查补各税款8.7万元。1983-1991年,共查处各类违章案件870多起,补税、罚款207.6万元。1993年9月1-20日,对8家房地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查出漏税99.3万元,人库50万元。1985-1995年连续11年开展纳税大检查,共查补偷漏税款1245.93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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